[討論] 為什麼是合意性交?(已有解答)

作者: amy33212001 (狐雲)   2017-05-01 01:58:54
我本來是真困惑問的,雖然後面變成在筆戰,但我找到我要的答案了
感謝258樓及在288樓的回答
_________
一堆人咬著法律不放讓我又有了新的困惑,難道法律沒有的詞就是不存在了嗎?
說「誘姦」不是法律用詞
迷姦、藥姦、睡姦也不是吧
那麼為什麼不說是強姦,可見一定是「合意性交」囉?
換一個話題說,作者在訪談時說這是「愛上誘姦犯的故事」,可見她對老師的行為稱為「誘
而老師的行為中確實有「強姦」吧?
「誘姦」定義不明的情況下,到底為什麼就一定是「合意性交」呢?
為什麼不能是我所定義的那樣呢?
——————
林奕含過世以來一直都有看討論串
但越看越覺得困惑
一直以來大家一直討論合意性交跟誘姦是否相同
可是我不太懂在哪裡有透露出合意性交這個詞?
父母的聲明是「誘姦」
作家不曾承認是自己的事
小說裡是強姦後,房思琪因很多原因所以決定「愛上」老師
哪裡都找不到合意性交
只有一篇完全無法確定是不是作者ptt發的文
如果她真的有愛上老師,那麼跟她小說裡的女主相同的狀況也是有的吧
「對老師有感覺後被強姦,為了不承認這個事實強迫自己愛上老師,安慰自己這是男女朋友
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下,家長想告強姦確實無法成立吧
事發的當下沒有第一時間驗傷,後來和老師談戀愛
因為這些理由,就算說出來,大家也只會覺得是母豬發現男人劈腿奮而提高吧?
林奕含曾經在臉書寫過
「反正女生在被侵犯的100小時
或是100天內
飲食如常 衣著如常 談笑如常 屎尿如常
當初就一定不是不合意性交
只要沒有一哭二鬧三上吊的 都是愛
做愛
美美地做一場永夜的愛
沒有人願意去設想創傷當下的防衛機制可以多複雜」
也就是說,被強姦後和老師和平相處甚至愛上老師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吧?
誘姦這個詞不是誘惑後強姦嗎?
就算是以愛情為誘惑也不能代表強姦就是對的吧?
像書中老師那樣,誘惑後強姦,有誘惑她當作他們是戀人,合理化強姦也依舊可被稱作誘姦吧?
看到這,我想有人會說「妳這是腦補」
相同的,林奕含跟老師合意性交後反悔也是腦補呀
那為什麼大家會一直腦補是合意性交呢?
理由到底是什麼呢?
真相這一輩子都無法確定了
如果老師出來澄清,真的就能證明他是對的?
她父母的聲明也並一定是真的
小說雖然無法證明什麼
畢竟事情過去那麼久,就算有什麼證據也不一定會留下來,林奕含又過世了,所有的「真相
那麼為什麼是「合意性交」呢?
作者: PUTOUCHANG (自己的廢文自己發)   2017-05-01 02:01:00
合意不合意,甚至有沒有交媾過都沒有直接證據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1 02:02:00
問你,如果是強姦,為什麼她自己包括她父母要說"誘姦"?
作者: elimile (譚家軍)   2017-05-01 02:02:00
因為前不久有馬幼興事件
作者: proprome (月光寶盒)   2017-05-01 02:03:00
又不是只有做一次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7-05-01 02:04:00
因為 要帶風向啊 喔 會不會太直白
作者: medama ( )   2017-05-01 02:06:00
無罪推定
作者: areysky (>>)   2017-05-01 02:07:00
強姦可以包含在整個誘姦的過程中阿 不衝突
作者: Soheee   2017-05-01 02:07:00
其實我更想問 為什麼只是他父母講的 大家就認定房=林了?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5-01 02:08:00
肥宅被正妹要求幫修電腦,肥宅當時沒有主動性修電腦的意圖,但對方拜託就修下去了,修完回想,不確定當時心態
作者: Leo0422 (里歐)   2017-05-01 02:12:00
站在法律的觀點1.法律上並無誘姦這個詞 社會上也沒統一定義2.今天家屬若要指控老師強姦 是指控者要提出證據證明老師真的有強姦,而非要求老師證明自己沒有強姦3.若無證據證明強姦則法律推定為合意性交4.以上是個人見解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27:00
不願意的情況下進行性交的確是強姦 但就是合意所以才搞個"誘姦" 不然怎不直接講強姦?
作者: Peter521 (喧囂的風)   2017-05-01 02:29:00
小說裡面是強姦,現實世界從各種臉書跟作者本人說明感覺比較像當下ok可是事後發現自己被當北七。而至於真正的狀況沒人知道因為整個過程沒證據,只有正反方各種腦補,這樣理解嗎?
作者: areysky (>>)   2017-05-01 02:29:00
誘姦=合意的定義有出處嗎?求解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29:00
因為不合意就是強姦了阿 還在那右肩什麼XDDD
作者: Peter521 (喧囂的風)   2017-05-01 02:30:00
法律上沒有誘姦
作者: areysky (>>)   2017-05-01 02:30:00
本來就全都是腦補阿 又沒證據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30:00
areysky還在跳針啥啊... 不合理就是強姦了啊就連刑法吃16以下也是用強姦罪
作者: areysky (>>)   2017-05-01 02:31:00
誘姦可以是形容整個過程阿 一開始出現這詞可能就不是打算拿來用法律定罪用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7-05-01 02:32:00
右肩是騙炮的意思 吧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32:00
其實……法律上沒有的東西很多啊XD 像是阿公阿嬤之類
作者: areysky (>>)   2017-05-01 02:32:00
騙砲OK 簡單明瞭
作者: Peter521 (喧囂的風)   2017-05-01 02:32:00
所以當作者說出誘姦兩個字,剛好前兩天馬先生才說自己被
作者: pubupig (afii)   2017-05-01 02:33:00
誘 姦 這兩個字是衝突的,所以誘姦,是拿來打模糊仗用的,世界上沒有誘姦這回事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33:00
所以說就是古時的"莫須有"不是?
作者: Peter521 (喧囂的風)   2017-05-01 02:33:00
兩方觀點都沒啥錯,就切入點不同罷了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1 02:33:00
既然真有強姦了她本人跟父母會不直接講強姦只講一個模糊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34:00
有一方明顯錯很大吧...不然事後反悔啥都能叫誘姦
作者: Peter521 (喧囂的風)   2017-05-01 02:34:00
別提了,這時有人會出來拿道德當法律護駕然後再幫你安上仇女帽子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1 02:35:00
的誘姦來給人打臉?你明明被揍了一拳,你會說被碰了一下這樣嗎?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35:00
我倒是認為不能以此斷定有沒有強姦,只是幼姦這詞就很好笑就是了XD
作者: Peter521 (喧囂的風)   2017-05-01 02:35:00
昨天只是在討論師生戀而已就被當蘿莉控,慘
作者: pubupig (afii)   2017-05-01 02:36:00
被誘了的情形之下不會有姦,所以用誘姦這兩個字的心理出於只承認一半的事實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36:00
在女版講理早就被套上仇女帽子啦 講那種話的女人我也不
作者: qsxesz (粉紅兔寶寶)   2017-05-01 02:37:00
會說誘姦就是法律站不住腳 又想靠輿論公審罷了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37:00
想有關係 都當笑話看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37:00
其實還是有用權力不對等的可能啦,只是這個舉證難度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7-05-01 02:37:00
姦不是強姦的意思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37:00
一樣都是雙方合意契約成立的買賣憑什麼訪問買賣有特別規定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2:37:00
「合意性交後又反悔」也是一種罪吧? → 這是多麼不可思議的理論...
作者: areysky (>>)   2017-05-01 02:38:00
說的好 就各自解讀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38:00
權力不對等更站不住腳 那等於你不能跟屬下談戀愛?
作者: livlin (衣服零)   2017-05-01 02:38:00
我推合意性交後反悔也是腦補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39:00
當然不是阿,只是要能舉證有用權力關係威脅利誘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39:00
何況補習老師根本沒啥權力 連叫你出去罰站的權力都沒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40:00
但這真的難度太高了
作者: Peter521 (喧囂的風)   2017-05-01 02:40:00
等等,你的回覆也蠻有趣的,提出法律用詞然後說不討論法律zz那就沒啥好講的,男的爛女的不是智障就是自以為可以贏過正宮,陳x上課會談家事所以不存在不就到老師沒老婆的狀況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2:41:00
只對老師做無罪推定,而不幫作者做似乎有點不公平→ 這又是什麼奇怪的邏輯...“無罪推定”就是用在被指控的人身上啊,這跟幫不幫作者完全兩回事。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1 02:41:00
沒人說一定沒有強姦,問題是你要這樣說也要有證據吧?強姦可是天大的指控,沒人應該僅憑一面之言就被扣上這帽子
作者: babyMclaren (test)   2017-05-01 02:42:00
一堆人都在扣這帽子啊...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43:00
當事人有被指控犯什麼罪嗎...如果沒有...是要幫他用什麼無罪推定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44:00
我好像看懂扯法律的人在表達什麼了...法律沒定罪所以鄉民憑什麼覺得男方有罪有過錯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45:00
當然不是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7-05-01 02:45:00
定義裡有一條叫教育的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46:00
noovertime你錯了 你根本還沒搞懂 男的道德上是一回事 但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46:00
而是沒有能定罪的證據就不該罪證確鑿的做指控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7-05-01 02:46:00
不是法律裡沒定罪,現在是什麼證據都沒有,他父母也沒打算追究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47:00
覺得他嫌疑很大很合理,覺得他道德有瑕疵也是,要我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47:00
扯犯罪是一回事的話,鄉民認同誘姦說法有什麼差嗎?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47:00
就好比有爛女女的利用工具人 我們可以罵那女的爛 但能說
作者: sophia810130 (MWW)   2017-05-01 02:47:00
我覺得跟邪教手法一樣啊…就是洗腦你相信他說的是真的 然後他就可以用“淨身““驅邪“sex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48:00
不就大家自由心證的價值判斷?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48:00
說就算真的所有學生都是合意的我還是覺得他道德有問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48:00
他犯法該關嗎?
作者: chericheri (凱莉)   2017-05-01 02:48:00
第一 姦不等於強姦好嗎 你沒聽過"姦情"這個詞嗎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2:48:00
鄉民 “覺得” 他有罪,那無所謂,因為個人內心思維是自由的;但如果覺得他有罪,而且 “發言控訴” 他,那就需要證據,因為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到侵害他人權利。懂這差別在哪嗎?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49:00
法律沒定罪所以鄉民憑什麼覺得男方有罪有過錯 <-你懂就不會這樣講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2:50:00
你都說舉證困難,表示提不出證據,還可以一口咬定某某人有罪...神奇邏輯...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51:00
有相當理由相信這是真的就可以講啊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51:00
反正我當他現在聽懂了... 道德是一回事 法律是一回事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2:51:00
所以你的理由是什麼?支持理由的證據在哪裡?
作者: chericheri (凱莉)   2017-05-01 02:52:00
第二 一堆鄉民一直咬定 是先被強姦才愛上 好像大家都跟當事人很熟 明明是小說內容 就算是寫自己故事 也是有經過改編的好嗎 不然就叫做傳記了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52:00
法律根本不存在誘姦 不然大家後悔都可說誘姦?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1 02:52:00
而且真的受夠一堆人不懂還亂用"自由心證"這個詞,受不了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52:00
論理法則加經驗法則啊 有錯嗎?
作者: Soheee   2017-05-01 02:53:00
因為大家沒有想要懂 大家只想獵女巫 獵對獵錯不關我事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53:00
我覺得學生跟老師上床之後發現自己只是其中一個獵物
作者: chericheri (凱莉)   2017-05-01 02:53:00
為何不是把誘姦解釋為誘惑發生姦情 一堆人中文這麼差看到姦自動等於強姦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54:00
這篇不就直接說他先強姦再誘惑了XDDD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54:00
而崩潰很合理,所以我相信有這件事情發生啊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2:54:00
反正你內心怎麼想別人管不著,但你如果把想法化成文
作者: kk0716 (莫言)   2017-05-01 02:54:00
誘姦=引誘發生不正當性行為 誘姦=引誘後強姦是你自己定義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2:55:00
嘛...都這樣了 妳還要嘴硬隨便啦 看笑話而已
作者: heatthree (熱火三)   2017-05-01 02:55:00
跟老師上床後發現自己只是獵物而崩潰,但跟老師上床時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2:56:00
更大的問題是我根本也沒有在指你......
作者: heatthree (熱火三)   2017-05-01 02:56:00
是被強迫還是合意的差別很大不管是強姦還是合意,男老師都是沒道德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2:56:00
七歲以下一律當強迫 什麼時候要修法學生也一律當強姦好了 好像比較省事不過就算修法也規範不到補教界吧那個連本名都不需要公開的地方
作者: heatthree (熱火三)   2017-05-01 02:57:00
但是如果當下是合意的,女方就不太能算完全的受害者而且還是小三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7-05-01 02:58:00
直接去看228寫了什麼好啦
作者: heatthree (熱火三)   2017-05-01 02:59:00
如果覺得高中生判斷能力不夠,不該有性自主權那就只能把合法性行為年齡往上提高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00:00
把合法看A片的年齡往下降啦...16歲可以做愛 18歲才可以看限制級 簡直莫名其妙XD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3:01:00
真的,提到民法成年的年紀就好,成年人自己負責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01:00
所以我才寫下篇那篇啊...但要改法這不會受大眾支持就是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7-05-01 03:01:00
真的,18歲才能看限制級真的莫名其妙
作者: sophia810130 (MWW)   2017-05-01 03:03:00
這裡的鄉民年紀偏大嗎?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3:03:00
說到這個,我發現各國好像都差不多,16歲比起來算是滿大的了...晚上查時才發現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04:00
總之最後還是噓這篇...什麼叫誘惑成情人後強姦 真是亂七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04:00
就生理的角度來講 初經來後兩三年比較合理子宮頸癌風險比較低不過我不曉得臺灣女人初經大概幾歲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3:05:00
每個人初經的時間又不一樣...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05:00
也只能抓平均啊 不然你以為為什麼學齡都是六歲就到那個時候腦子進化到比較接近人類才適合上學啊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3:06:00
抓下來可能會比16還小 認真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3:06:00
聽過最早的是小學三年級初經報到,也有人是國中時才有初經。要這樣抓平均,不如直接訂跟刑法或民法一樣的成年歲數。
作者: kaltu (ka)   2017-05-01 03:09:00
十四歲以下一律當強制性交和違反性自主是因為中華民國法律認為性自主權並非人權,所以不是「與生俱來」而決定褫奪所有這個年齡區段公民的性自主權,由國家幫你決定你的身體,只要發生性行為無論當事人意願如何都是違反性自(國家)主。你要把這個改成所有學生一律當強制性交,不只是內政部的問題而已,這等於是代表只要你同時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學生學籍,即代表你,沒有性自主權。你的身體、你的意願由國家說了算。這件事發生在小孩和性上面的時候,有其特殊性可以被例外接受,其他任何地方我都看不出有任何例外的可能。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09:00
刑法沒有成年歲數 從頭到尾成年就是20歲只有民法有規定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3:10:00
博士生表示: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10:00
有啊 就兩小無猜條款...如果今天林遇到的是台南一中學生跟他談戀愛問題就不會這麼有爭議了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3:11:00
刑法有分無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完全責任能力人好嗎...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11:00
那個不是成年那個是責任能力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12:00
中華民國的法律成年只有一條 民法 20歲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7-05-01 03:12:00
總之就是要定個年紀的意思
作者: kaltu (ka)   2017-05-01 03:13:00
兩小無猜是因為雙方都不具行為能力,叫不了了之條款更貼切實務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14:00
不是無行為能力啦 是兩邊都是限制行為能力..所以高三留級吃高一的最慘...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3:15:00
我好無言...這時候表現得自己很懂法律,但剛剛卻一直強調自己相信對方有罪就有罪、不用拿出證據...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16:00
我是說後面強姦後才變情人的 <-恩 這是原po推文中寫的所以說那個強姦的證據到底在哪啊...
作者: ntpuisbest (阿龍)   2017-05-01 03:17:00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18:00
呃 又跳針回有罪了 到底是誰在說有罪= =有相當理由就可以相信這也是法律概念喔^_<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20:00
法律沒定罪所以鄉民憑什麼覺得男方有罪有過錯 <-因為妳硬
作者: OlenG (enone)   2017-05-01 03:20:00
所以你到底是聊小說還現實 小說描述是強姦沒錯 現實因為當事人未提訴訟 假設合意較合理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21:00
妳這句除了不爽鄉民說無罪 有其他理由嗎?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21:00
就上面整串討論看起來就像是平行線啊一邊在扯認同誘姦 跟 一邊在扯法律沒有誘姦 這個詞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23:00
是妳自個在平行線吧...討論男的犯什麼罪妳插入這句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3:24:00
用文字打出來就是一種指控,沒證據還可以一直“我相信是真的”...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24:00
好吧 我以為這個告不成是唯一的雙方共識..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3:25:00
告不成還一直講的心態= =?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25:00
告不成就不能講的話那很多東西不能講耶XDDDD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3:26:00
今天就是沒證據才告不成啊,都沒證據了你還可以硬咬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26:00
如果我現在說我反對頂新油,被反駁的機率就會變低吧..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3:27:00
隨便你啦,扯什麼頂新模糊焦點= =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28:00
有相當理由支持讓我相信這件事情是真的,我就能相信頂新油跟睡學生都一樣道理啊...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1 03:28:00
----誠徵執業律師來解釋個法律名詞----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29:00
誰叫最近最有名又無罪也只有頂新油了..我也只能舉這例律師都去睡覺了吧XDDDD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29:00
那n真的就是在模糊焦點啊
作者: kyan820815 (4000)   2017-05-01 03:30:00
為什麼是妳想的那樣而不是我想的那樣?邏輯課重修好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32:00
好啦 模糊焦點就模糊焦點你們上面沒有交集都可以討論得這麼開心了插個花都不行Q Q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34:00
原po到底在回三小啊...還挑撥離間嘞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3:37:00
合意性交就是一個法律用詞,當然用法律的解讀方式啊,都講那麼清楚是無明確證據+無罪推定了,還在跳針==
作者: Soheee   2017-05-01 03:38:00
就像原po你自己說的 誘姦的定義不明 所以法律上只有強姦而雙方發生性行為又非強姦時 這時的性關係即為雙方合意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3:40:00
S大的解釋非常簡潔明瞭!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42:00
noovertime真的是來搞笑的...http://0rz.tw/iCN4U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44:00
你才來搞笑= =...修法早就把姦都改掉了,因為男男不算!!!女女也不算!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45: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45:00
你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
作者: a27647535 (叫我幹嘛?)   2017-05-01 03:45:00
強姦就強姦,他父母用誘姦這種模糊不清可操作的聲明就令人覺得呵呵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3:46:00
事啥妳自己看 不要亂扯台灣沒強姦罪...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46:00
除了通姦的姦沒改之外,現在只有妨礙性自主的性侵..……你貼P.ROC的法律打臉我是認真的嗎……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3:47:00
既然那麼強調法律用語,那正確來講現在是改成“妨害性自主罪”,不是“性侵”,滿意沒?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48:00
認真講 我不強調法律用語 我只是糾正上面用錯的...我居然是在場公民課最認真的一個,我有點受寵若驚我決定來睡覺了 大家晚安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3:49:00
不強調法律用語但剛剛講成年、講性侵講得振振有辭ww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03:49:00
PS 男男不成立通姦罪 這句話也不是搞笑的喔^_<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5-01 03:50:00
一方面想顯現自己很懂法,一方面卻不知道言論自由不能侵害到他人權利。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1 03:51:00
n講的一副自己很懂法別人不懂一樣,不知道他考試考得怎樣然後扯到男男不成立通姦罪是在..?請問林奕涵還是房思琪是男的嗎?
作者: Soheee   2017-05-01 04:18:00
在證據不足時 "當事人"依然可以自我辯駁雙方非合意性行為只是無法指控對方 但這次當事人已往生 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此性行為的確為雙方合意另外 我個人不偏向第一種或第二種 而是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講白點 就算想要獵女巫 也要先確定是真的女巫阿...
作者: iso90024 (dian)   2017-05-01 04:24:00
誘姦就是帥哥搭訕一夜情,女生事後後悔所以算誘姦,因為被外表"誘"惑反之,男生跟正妹一夜情,事後後悔也算誘姦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04:27:00
樓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那非誘姦我看要簽合約才算了
作者: iso90024 (dian)   2017-05-01 04:38:00
重點是事後後悔的沒辦法說是強姦才創造誘姦這個詞,而且誘姦不犯法啊!
作者: throne73 (王者73)   2017-05-01 04:43:00
刑法只有和誘跟略誘,要件要符合才構成這兩者,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其他都是大家腦補,完全沒意義不符合和誘或略誘,就是合意性交建議有點刑法知識再來聊這個吧
作者: toxtingo5566   2017-05-01 04:46:00
為什麼都是老師被誘惑後強姦她的說法,而不是他誘惑強姦老師,說要找利誘的證據證明誘姦,那出去嫖也算利誘所以傳播妹也都是誘姦?威脅的說法也很扯,威脅就是強姦了好嗎,還在那邊迂回講誘姦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05-01 04:53:00
你不能好好講話嗎?你幾歲阿?怎麼講話跟屁孩一樣..?
作者: UncleGary (阿甫)   2017-05-01 05:35:00
蠻無聊的 一直把法律跟輿論兩個層面混在一起是要討論啥法律層面: 滿16歲 + 沒有強姦證據 就是合意性交 沒爭議輿論層面: 分兩派 一派認定被強姦但因各種因素不走法律另一派認定 愛上渣男+合意性交+事後崩潰後悔兩派反正都是用猜的 講爽的 跟本沒有誰對誰錯但是要用臆測的情境去執行獵女巫行為 嗯我是不贊同啦不過反正這社會上走體制外的制裁也不見得是好是壞
作者: JamesChen (James)   2017-05-01 05:49:00
這什麼垃圾討論阿 就算合意又怎樣 合意一樣有問題阿老師跟學生的身分關係呢?
作者: TETZ (你今天宅了嗎?)   2017-05-01 07:07:00
如果一開始半推半就雖然沒反抗但心裡覺得這樣不好算可是當下也默許了這件事這算合意性交嗎更不用說這件事是老師對學生這種有權威關係在內的
作者: talrasha (拉拉)   2017-05-01 07:09:00
感覺快進入鄉土劇老梗劇情了,清官難斷家務事
作者: TETZ (你今天宅了嗎?)   2017-05-01 07:10:00
馬幼興事件是兩個成人吧?如果受害者個性本來就是乖乖的很聽老師話的人那當下真的有辦法說出不要嗎?
作者: talrasha (拉拉)   2017-05-01 07:14:00
另一問:女生有無妨礙別人家庭? 在法律上來說...
作者: REVERSI (Authentic Counterfeiter)   2017-05-01 07:16:00
事後反悔說什麼姦都行啦…就只是心裡不平衡覺得吃虧被騙。自己笨還怪別人BG版如果有人發她的經驗一定被噓爆,就只是她漂亮高才對象是老師又自殺了讓大家都化身正義使者了!
作者: MadCaro (實踐!!不接寵物溝通謝謝)   2017-05-01 07:45:00
明明就不知道事情經過,還能振振有詞的說是先合意後反悔林的父母為什麼要用誘姦而非強姦,其實也就他們知道,但是ptt討論硬要套上法律觀點,說不用誘姦因為不是強姦。那如果林的父母看完女兒的著作寫的是誘姦,所以照樣使用呢?如果林的父母使用誘姦的考量並非出於法律層面呢?
作者: talrasha (拉拉)   2017-05-01 08:03:00
就是一般感情糾紛,結案。看是要洗門風、私下賠錢了事
作者: auron4041 (雷電)   2017-05-01 08:56:00
書不能當證據的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7-05-01 08:57:00
誘姦硬要講可能是合誘或略誘裡的加重情況,合誘是合意略誘是違反意願,但他根本沒有脫離家庭,反正現在死無對證,我說你強姦就強姦有意見逆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7-05-01 09:02:00
應該是他們問了不知道哪個專家,專家說是誘姦,所以他們沿用至今吧。如果看女人迷訪談給的延伸閱讀連結(標題有誘姦),那篇報導對誘姦的定義不是勾引與誘惑對方血脈賁張地合意性交,而是趁人不備的時候在封閉無旁人的地方強制性交,因為沒有證據跟證人,而且女孩子「事後」都被加害者哄說這是在交往、是因為我愛你,她們覺得身體已經屬於對方,加上各種因素,所以會順從對方。「被誘姦的少女成了師生戀:老師拿A片給我看,然後強暴了我」,根據這篇訪談的內容,「誘姦」的「誘」是「誘騙」而不是「誘惑」的意思,差異就像大王花吸引昆蟲來捕食,但昆蟲並不愛他;明星吸引粉絲,但粉絲吵著叫他老公一樣。就是一個獵物與獵人的關係。
作者: chiao1923 (羅曼諾夫)   2017-05-01 09:15:00
情侶、夫妻都可以告強姦了,怎麼會有人說「又不止做一次」。只要有一次違反意願就可以認定強姦。
作者: Iamtheking (努力活著)   2017-05-01 09:23:00
煩ㄟ 是強姦幼姦要馬提告 沒有證據 不知所云
作者: hank830320 (阿弟)   2017-05-01 09:26:00
死無對證怎麼討論都沒用啊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7-05-01 09:29:00
像之前三歲還七歲女童上法院的時候,看報導內容指出,她向法官說她沒有反抗、沒有說不要,伯伯不知道她不舒服不願意,因為這樣才沒辦法判強制性交,引起輿論嘩然,才有了最高法院99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跟到上次「被強暴該怎麼辦」的討論的,會看到強者的說明與餵讀者的資料出處。99年也不過2010年的事,但是面對這種複雜的境況,兒童表達與理解能力有限,應該要有專家來幫助兒童表達與理解。會問出這種結果,除了對「表達不合意」的定義之外,「問題要怎麼問」也是一個問題。
作者: lecheck (小調皮)   2017-05-01 09:47:00
作者: nalthax (書蟲一枚)   2017-05-01 09:50:00
#1P1UAAyA suction把該篇報導誘姦的文章貼出來了
作者: nwww9542 (雅)   2017-05-01 10:01:00
想到寒蟬效應,可是這次沒有站在女主這邊的腳色。
作者: Mike9   2017-05-01 10:07:00
還在誘姦,有證據就快告,一直幻想
作者: ro77289 (ro77289)   2017-05-01 10:14:00
看書辦案囉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01 10:15:00
如果是未滿十六歲,那有法可辦,扯七歲幹嘛
作者: linwenyu (Megan)   2017-05-01 10:36:00
我們不是當事人 誰都沒資格去判斷事情的真相 討論這些有必要?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01 10:42:00
合意性交就是法律名詞,不用法律用甚麼談?女人迷那篇文章的誘姦其實就是強姦啊
作者: Ronwill955 (嘔嘔嘔嘔嘔)   2017-05-01 10:48:00
那被神棍騙卡到陰要雙修 之後才發現被騙的那種也算合意性交囉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01 10:49:00
性侵是當下,至於你之後如何請告詐欺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7-05-01 11:00:00
即使七歲 也有可能因為合意被輕判?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01 11:01:00
這我就不知道了,畢竟我沒有類似的經歷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7-05-01 11:04:00
法官認為,女童沒有向被告告知不舒服或不開心,T男並未違反其意願,因此未用法定刑為七年以上的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罪。不知道後來有沒有維持原判合意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5-01 11:05:00
我認為兒童的判斷力很難跟青少年相提並論所以大家會對女童的案例憤怒,但是對滿十六歲的人就比較沒有這種想法
作者: alepp123 (等差級數)   2017-05-01 11:14:00
因為不合意就是強奸r!!!!!你今天要不合意就是被強暴,可以告好嗎
作者: qsxesz (粉紅兔寶寶)   2017-05-01 11:24:00
已有解答xdd
作者: Gingergirl (Ginger Rogers)   2017-05-01 11:44:00
.....噓文閱讀能力有問題的還真多,原po的意思是既然沒有鐵證,是不是合意性交都有可能,被強暴後沒告可能是當事人防衛機制。就像你在男女版會看到一堆被狗男友霸凌的北七女生,細數另一半如何欺負自己後又轉過來緩頰「他還是很愛我的」因為不這樣解釋的話自己其實接受不了被爛男人糟蹋的事實
作者: kk0716 (莫言)   2017-05-01 11:57:00
強姦 誘姦 傻傻的搞不清楚 還已有解答 XD所以樓上為了一個自己可以接受的事實 就誣告對方強姦 ??
作者: qazieru (=w=)   2017-05-01 11:58:00
又來了 直接給你套個閱讀能力有問題 不過這篇閱讀能力最有問題的無疑就是原po了 不是講她的也能插花跟人吵
作者: yagami0525   2017-05-01 12:07:00
因爲強姦是公訴罪吧,主張強姦的是希望藉由輿論迫使檢方偵辦補習班老師吧
作者: kk0716 (莫言)   2017-05-01 12:09:00
問題是父母的聲明稿裡 講的是"誘姦" 根本沒這條罪 像這篇原PO還自己腦補 誘姦=誘騙後強姦 笑死人 那就是強姦阿強姦就強姦 誘騙後強姦就變成了誘姦??
作者: FUCCC (FUCCC)   2017-05-01 12:20:00
這是什麼鬼解答?還有鄉民的要求未免太刻薄 講出的話一定要法律名詞? 簡直比恐龍法官還恐龍
作者: chogosu (nickname)   2017-05-01 14:09:00
先上之後再話術,當事人就沒機會拒絕了啊.很多人會先呆住
作者: pooryuyin (pooryuyin)   2017-05-01 14:35:00
性交是真的。然後還因為性交,林小姐重度憂鬱精神分裂還有創傷壓力症候群。
作者: libraayu (ゴミ丼吃屎)   2017-05-01 14:52:00
所以姦情就是強姦後產生感情這樣嗎O__O
作者: pinkkky (人妻媽咪-洪小兔)   2017-05-01 16:12:00
就是這樣咬文嚼字,看了都憂鬱症了。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7-05-01 19:28:00
等等,我又不扯法律;扯要修法卻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出來講的qazieru,這樣被指證也怪我啊XDDD另一個扯法律的ForgerEames連成年都講錯這明明只是國中公民課的東西XD*更正 指正你不能一邊扯法律說人家不懂法,一邊混雜明顯錯誤的東西啊
作者: xgodtw (礦工)   2017-05-01 19:35:00
不以合意性交為前提,所以要以強姦為前提,你就可以接受?不要管法律定義的話,我管他什麼強姦不強姦,都叫他們交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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