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是不是把補習班老師逼死 鄉民才甘願?

作者: vasia (敲我聊天)   2017-04-30 12:38:28
※ 引述《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之銘言:
: 鄉民對這個事件的討論,我個人認為有幾個問題:
: 一、無罪推定原則的問題:
: 究竟是不是某國文補教名師,不得而知,但鄉民已經
: 人肉出自認之犯罪行為人是某人的個資,也公布了。
: 然後鄉民依據「小說內容」為證據,認為小說內容寫
: 的通通都是真的,來作為本事件的事實認定。
: 最後,經鍵盤網路法庭的審理,而非真正法院,鄉民
: 合議的結果判該國文補教名師有罪,就是我們常說的
: 「未審先判」--而該國文補教名師連出面辯駁或說
: 明都還沒有,就因鄉民們的各種腦補而被認為有罪了
: 。
: 二、道德與法律的問題:
: 鄉民們以高道德標準來看此事,如果林女是16歲之後
: 合意性交的話,對方並沒有強暴脅迫情事,並沒有刑
: 事責任。(當然了,有無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而為
: 性交罪是另一個問題。)
: 至於師生戀,刑法並不處罰,那是道德上的問題。否
: 則男女朋友如果劈腿是不是也要用刑法處罰呢?如果
: 是的話,這不就違反「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
: 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的罪刑法定主義嗎?
哼,
也許是合意性交,也許只是小說虛構情節
出來說明馬~
沒犯法的事情承認就好囉
會有正義熟悉法律人士相挺
杜絕鄉民悠悠眾口
難道對自己的事業,名譽都不想保護了嗎?
很簡單的事情,他在補習班教書
遇到一個十六歲的正妹很崇拜他順手吃了她就好了嗎,
請社會不要過多關注,
多關心北韓情勢,前瞻計畫
這種超正的十六歲處女,
不想上就不是男人,
大家都知道知道一樣一樣的不是嗎
出來公開說明是不是你馬?
很困難嗎
自然風頭一過,民眾是健忘的,很簡單啊
這麼多蛛絲馬跡指向陳先生
我就不貼了,什麼龍袍,時間等等不說了
快點制止鄉民的鍵盤正義網路公審,不文明的獵巫
我是原住民,你輔導我馬~
打完我左臉,我按照聖經的話語,右臉也給你打
社會那麼多不公不義
什麼時候因為鄉民的鍵盤運動改變了?
八卦就是這麼一回事啊
放心啦,沒那麼嚴重
是不是你有沒有做出來開個記者會
最好提前通知或直播
我都會follow的
作者: claymath (輪迴的印記 藏在我眉宇)   2017-04-30 12:39:00
作者: jameshcm (億載金城‧武)   2017-04-30 12:40:00
抱歉這裡是女板,不是日記板喔,你貼錯地方了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7-04-30 12:42:00
我也看不懂到底未審先判啥了,大部分鄉民都認為不是強制性交不是嗎?甚至準強制性交也未必有證據,大家講的都大部分針對老師身分適不適合對未成年人做這種事
作者: wnglon (冷面笑匠)   2017-04-30 12:43:00
那我硬上你女兒好嗎
作者: vasia (敲我聊天)   2017-04-30 12:46:00
我有女兒所以我關注這個事情,請你搞清楚我的立場,我希望嫌疑人出來面對
作者: PUTOUCHANG (自己的廢文自己發)   2017-04-30 12:47:00
樓上硬上就是強姦了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2:47:00
嫌疑人?現在是網路論壇說是你,你就要出來?
作者: jameshcm (億載金城‧武)   2017-04-30 12:48:00
嫌疑人?目前沒有嫌疑人啊,都是鄉民自己在猜的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2:48:00
他出來否認,鄉民也只會說他心虛,敢做不敢當
作者: babyiloveu (愛愛)   2017-04-30 12:48:00
馬是什麼語助詞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2:49:00
這個事情我反倒認為冷處理是對的到現在也只是一直貼被害人的說詞
作者: vasia (敲我聊天)   2017-04-30 12:50:00
哼,你們很懂法律,糾結在嫌疑人這個字眼,我講的就是鄉民懷疑的那個人,不是法律上的嫌疑人,懂法律好棒棒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2:50:00
拿被害人的臉書跟小說說詞比對不是法律問題,而是網路指控,如果大動作出來輿論會怎麼走?肯定是覺得他心虛啊
作者: withsirius (Aya)   2017-04-30 12:52:00
自己用詞有誤酸別人懂法律好棒棒ww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7-04-30 12:53:00
我覺得這篇是反串...
作者: vasia (敲我聊天)   2017-04-30 12:55:00
是不是他或是有委屈簡單聲明也可以,躲起來,三言兩語傳真給記者也是個方法,我就覺得奇怪,他怎麼不為自己辯解,都網路熱血懂法律的人幫他說明
作者: raysun011081 (sanfrain011081)   2017-04-30 12:55:00
我先推定你這篇在反串
作者: jameshcm (億載金城‧武)   2017-04-30 12:56:00
不是幫男方講話,是幫所有人講話,所有曾/將受質疑的人
作者: mono5566 (曼娜)   2017-04-30 12:57:00
小模的閨蜜也說不是她,被稱說謊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2:57:00
性犯罪的受害者最怕的就是冷處理,因為壓力是累積在他身上,加害人反而以拖待變即可。所以在這個事情上,考量受害者以如此沒法律效力但沉重的手段表達意見,我比較傾向要加害人出來說清楚,而不是被害人拿證據。但我不是法院,我只是一則網路評論。法院依據無罪推定要控訴方拿證據,被控方有權保持緘默,我是覺得完全正確。
作者: mono5566 (曼娜)   2017-04-30 12:58:00
到小模命案現場發抖被稱演戲心虛
作者: areysky (>>)   2017-04-30 13:00:00
由此可見一直以來媒體的造謠胡謅對整個社會及人心思辨的影響有多大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00:00
你所謂的加害人也根本不知道是不是加害人你們現在完全是在假定他是加害人的前提下想透過輿論逼他出來說明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3:03:00
你可以覺得不是加害人,別人就要給跟你一樣想法嗎?各自保留己見吧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03:00
以往的性侵案,是因為原告被告雙方的確有性行為你現在連該補教老師到底有沒有跟林女發生性關係你們都不確定了,就直接以加害人稱呼之?
作者: pantani (我也想當綠手指)   2017-04-30 13:05:00
這個事情嗜血媒體沒後續報導真的很奇怪 只有上網的人才知道後續當然真相未明 只是覺得不合台灣媒體常理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7-04-30 13:06:00
人自殺了,留下一本書,父母出來說女兒被誘姦,如果沒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06:00
媒體如果指名道姓,補習班一定會大動作提告的
作者: pantani (我也想當綠手指)   2017-04-30 13:07:00
也難怪網友們會瞎猜親家陰謀論等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3:07:00
呵,我說希望有人出來說明,又沒說加害人是誰,怎麼了嗎?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07:00
有發生性關係,跟有跟該補習班老師發生性關係這樣有所差異好嗎?後者已經有指名是誰了
作者: Rogerisme (I'm Roger)   2017-04-30 13:08:00
我覺得每次說甚麼不想上/不喜歡就不是男人 根本是屁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08:00
你沒有說加害人是誰,你要叫誰出來說明?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09:00
你到底在講什麼==
作者: Rogerisme (I'm Roger)   2017-04-30 13:09:00
我有帶把但是看到林奕含也不會對她有性衝動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13:12:00
很簡單嘛!腦補而已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3:13:00
我沒權叫誰出來說明啊,我是說希望有人能出來說明至於我希望誰出來說明,屬於不特定對象,讓誰受傷了?你可以有意見,但是有哪裡不合法嗎?呵,凡事只要合法重點是法律人也說不出哪條法律禁止人們這樣表達意見,有的話就去告啊,屁那麼多,大家的意見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法律人有比較高尚嗎?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7-04-30 13:30:00
表達意見要有所根據,隨便盲從網路言論就要公審他人,不出來說明就是作賊心虛,好廉價的鄉民正義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3:32:00
先說出鄉民犯哪一條吧,法律人!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33:00
說真的,如果有人指名是誰做的,那樣不是沒有法律責任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7-04-30 13:33:00
就說把無罪推定拿出擋很可笑,這老師本來就無罪還推定什麼,人自殺了父母出來說是誘姦,到底有沒有以老師身分跟16歲的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大家的心證會怎樣?一家都生病了亂誣陷?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13:34:00
心疼?之前各版討論霸凌的討論串沒看嗎?受害者需要你的心疼?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34:00
家人只說補習班老師,說陳姓老師的是鄉民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13:35:00
簡單來講就沒根據又愛跟風嘛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35:00
而且家人本身也是該懷疑的部分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3:35:00
有人犯法,那我支持他被人告,但在判決確定之前,我先假定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13:36:00
她的家人為什麼可以代表她呢?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7-04-30 13:36:00
死者跟死者法代(父母)在法律上都是傳聞人證,書是傳聞物證,法律人說都沒證據,鄉民空穴來風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36:00
你們大可以繼續說是陳姓老師做的事實就是沒直接證據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13:37:00
沒有任何證據指出某陳姓老師有犯案,所以我們應該講他是做清白之身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37:00
我傳聞樓下強暴我,這樣你們要相信我嗎?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3:37:00
呵,這篇第一個提陳姓老師的是法律人耶,好棒棒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13:38:00
但是,那些在網路上嘴砲、沒受過教育又樂於毀人聲譽的人不用判決我們就可以看出他的品行是如何低劣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39:00
這裡沒人是法律人,這只是常識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7-04-30 13:40:00
補教老師沒罪啊,我國法律本來就不處罰16歲以上的合意性交,一直扯法律跟無罪推定幹嘛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40:00
哪天被無謂指控,你就知道無罪推定的重要性很多人不認為這是合意性交喔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3:42:00
這篇是從法律人開始把風向切到陳姓老師,好奇怪了,人權在哪?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7-04-30 13:42:00
更多人覺得是騙小女森啦,要是連性交都沒有,真的太委屈這位老師了,污他清白
作者: cks332288 (cks五郎)   2017-04-30 13:44:00
歷史總是一再重演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44:00
那就好啦,前面一直希望有人出來說明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13:44:00
不該咬定任何人沒罪啊,因為詳情如何我們都不知道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13:45:00
除了那些看書通靈的鄉民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7-04-30 13:45:00
我是女生不會跟16歲的合意性交啦,差太多歲吃不下去,有人這樣說我還自殺,我一定出來捍衛自己名聲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7-04-30 13:46:00
但沒人有權利逼誰要出來面對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46:00
就像你們說的,沒有人說是陳姓老師那誰要出來說明?全台灣的補習班老師?
作者: DarkHolbach (宇智boyo)   2017-04-30 13:47:00
你的文筆有點不太通順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47:00
前面吵要有人出來說明,後面又說沒人說是誰都沒半個人,是要路人出來說明嗎?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13:48:00
到底誰需要為捕風捉影的謠言做生聲明呢?我現在說某ID弒父姦母,他就要出來說他沒幹過這事嗎?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49:00
可以解釋一下,到底誰要出來說明?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7-04-30 13:50:00
當事人父母都沒說是陳姓教師做的,他要負責啥?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7-04-30 13:50:00
如果父母這樣真的是補風捉影,那真的要跟精神科求助比較好,可能女兒過世打擊太大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3:51:00
希望不特定對象出來說明不行嗎?法律人管那麼寬哦?既然沒指定特定人要出來,那是傷害到誰啊?即便定義不明,言論自由也不受到法律人最心愛的法律所局限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52:00
我也只是請不特定的人出來解釋,沒說是你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7-04-30 13:52:00
臺南補習班老師這麼多,每個都出來說明沒做這件事?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7-04-30 13:53:00
如果當事人父母指名道姓,那不出來面對說他心虛還比較合理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13:54:00
當事人父母違背當事人意願做出這種聲明,還能夠代表她?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3:55:00
就是有人自以為比較懂法,搞到最後大家都是一樣合法,那當初還要搬法律原則出來壓人,搞笑了吧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13:57:00
有人一直跳針不受教又愛嗆人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3:58:00
我只是反對沒有證據的指控而已包含父母的聲明稿我也持懷疑態度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3:58:00
哇腮,受教這詞不錯哦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7-04-30 14:00:00
妳們想要制裁狼師很簡單啊!妳們叫當事人父母出來召開記者會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7-04-30 14:00:00
就無罪扯什麼證據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7-04-30 14:01:00
直接指名道姓說是誰做的,然後提告,即使法律無法判他有罪也夠讓狼師無法在教下去了有罪無罪也不是妳們說了算,搞不好還有保留一些證據,但沒告只能在網路上瞎猜,這樣會比較有用?好笑!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4:03:00
好棒喔,反正沒提告,要隨便說是誰都可以要影射是誰都可以,連名字都講出來都沒關係反正沒有提告嘛昨天連陳姓老師跑路這種說法都出來了反正沒提告嘛,要怎麼講都可以懷疑你們再來說我是法律人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4:07:00
不特定對象當然是合法的啊,反觀前面還有人意圖將範圍限縮到陳姓老師,是想搞誰啊!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14:10:00
嘖嘖,各大板鋪天蓋地的文章一口咬定是某陳姓老師,批判的對小就是它們的作者。除非有人要自己跳進來如果某老師出來說明,說他沒做,鄉民就信嗎恐怕對一些已預設立場的人來說只會愈描愈黑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4:14:00
反正這麼多指涉陳姓老師,都業障重就對了都是我們昨天晚上做夢夢到的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4:18:00
好啦,有人主張這些網路言論侵犯到他的人權,再來聘你們這些法律人當律師嘍,法庭上我絕對無限期支持法律人的。但這些沒發生的事你們現在也別預期成罪啦!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7-04-30 14:23:00
Aaaba版友,誹謗罪都是有罪推定啦,好多推文都可以當證據,但是被害人自殺,書,父母證述連當老師與16歲小女生有合意性交的證據都不行喔!不過就無罪啊,一直扯證據幹嘛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4:25:00
一句老話,誹謗的直接告下去,我沒有要為那些人說話啊,法律人先以法律判決證明那些人誹謗嘛,全力支持喔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7-04-30 14:26:00
當大家沒社會經驗能判斷,法律制裁不了嗎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7-04-30 14:28:00
就跟你說有罪無罪不是你認定的,現在是沒證據就可以亂罵人的世界嗎?當事者父母都沒說是誰?一直跳針要人出來說明煩不煩啊?
作者: aaaba (小強)   2017-04-30 14:32:00
呵,煩到法律人了,不好意識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14:38:00
誘姦不是貶義詞?
作者: TyuzuChou (子瑜我老婆)   2017-04-30 14:41:00
中肯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7:10:00
誘姦有罪喔== 我只能說,板友真棒反正是男生被暗示,有沒有證據都沒關係大家開心講就講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17:13:00
恐怕誘姦這一詞出來後,性騷擾的定義又要被擴大了雖然原本就很大了,連眼神都有罪。不知道能再變成怎麼樣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7:28:00
而且鄉民看看小說覺得是你就是你不出來解釋也是心虛以後我可以亂指控板友了,反正沒人覺得需要證據
作者: lenakaho (*^^*佳穎)   2017-04-30 17:36:00
無以修身 何以平天下
作者: batboylin (batboylin)   2017-04-30 17:40:00
這篇釣出許多該補習班的擁護者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17:52:00
樓上標準貼標籤
作者: batboylin (batboylin)   2017-04-30 18:41:00
有沒標籤不知道,不如出來講,中正廟如何?怕你不敢出面
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2017-04-30 18:45:00
質疑一下就叫補習班擁護者?名字都塗了這裡你舉證得出誰是補習班擁護者嗎?
作者: yuponkimo (沈俠)   2017-04-30 19:51:00
哇喔那麽喜歡出來講,自知理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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