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nysheep (愛與和平的PTT鄉民)》之銘言:
實在是無法同意這篇
: 站在肥宅的立場
: 我覺得L沒有錯誤
: 女孩將心比心
: 今天假如你是L,對於一個破壞你家庭的人
: 你能拿錢就算了嗎?
: 然後看著破壞你家庭的人,在社會上享有崇高的清譽退休?
: 你真的能忍???真的能算了???
不能忍就不要拿.
想要報復或是要錢可以在當時就追究提告.
無法原諒或不想和解當初就該追究.
除非當時L小姐是被強迫和解或被強迫封口,
否則雖然小三事件不是她願意的,但是怎麼處裡是她可以決定的不是嗎?
: 你要報復,當然要拿錢啊
: 我覺得L拿350萬,忍25年
: 道德上,已經很公道了,她等江惠退休才爆出來,否則江惠少賺的3億都有吧
如果當時是講好350萬換25年那沒話說,
但當時講的應該是封口一輩子吧?
馬後炮說早知道有3億又有什麼意義?
: 法律上,25年,過了追訴期了
: 對於破壞自己守護的家庭的人
: 她想怎樣報復 只要沒有牽拖旁人,道德上都站得住腳
: 何況她還不違法 等過追訴期
: 拿錢再爆料,不過增加一點報復的快感罷了
按你這麼說,那所有私下和解的是不是都可以不做數,
或是等過25年又可以翻舊帳了?
: 明知對方有家庭 還蓄意破壞
: 她本來就該承擔這些
她本來該承擔這些. 但是她用350萬來換取免於承擔這些.
決定要收這350萬的是L小姐,
L可以不收,也可以另外談條件,可以提告走法律途徑,
但就不是應該談好條件拿了錢又反悔.
倒過來說,那現在違約了,350萬要不要退給人家?
: 反正江惠生活還不是過得好好的
: 現在只是要她擔起 晚了25年該擔起的壞名聲而已
我覺得就是一個翻舊帳的概念而已.
而且還是翻25年前,已經收了對方錢換取放棄追訴的權利的帳.
其實蠻看不慣這種已經雙方喬好了,還要事後翻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