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難過] 警察罵我是媽寶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1-17 13:41:23
※ 引述《Scion (噓噓~~噓噓哥)》之銘言:
: 其實是這樣
: 開無照駕駛是基於你有其他證件可核對你的身分的情況下
: 比如說身分證健保卡之類的
: 你身上沒有任何證件,照理說是要帶回警局盤查的
: 叫你配合走一趟算是客氣的說法
: 你硬是不去,他其實可以把你上銬硬押回去
: 但大家都知道台灣警察執法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 當街把你銬回去到時候不知道又會鬧多大,鬧大又要被長官釘
: 所以就用勸的,然後勸又勸不動
: 心裡可能在想說老子是留點餘地不想硬來,你是在跩個屁
: 這種情況人家心情當然不會好到哪裡去
: 而且他最後看在媽媽的面子上沒開你單,算是不錯了
雖然是一篇舊文,但我覺得還是要說明一下相關法律概念,
不管這個問題的原原po是否態度差,要鞭態度我沒意見,
但是警察執法的界線和我們生活切身相關,還是要有一些理解比較好。
1.原原po所說的情形並非無照駕駛,而是未隨身攜帶行駕照,
未隨身攜帶行駕照會怎麼樣?立法院在2013年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已刪除罰則,立法理由說明隨身攜帶行駕照僅是建議規定,
但未攜帶並未違法,也就是說並未硬性規定須隨身攜帶,
因為只要報上身分證字號即可用警用行動電腦查證。
2.因此配合上述修法,警察執行路(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也加以修正,
明列執勤裝備包括警用小型電腦,如果執勤警員沒帶那是他的問題,
他違反作業程序在先,而民眾未攜帶行駕照因不違法,
以下第3點說明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無權將其帶回警局盤查。
3.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至8條,警察只有在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
或有犯罪之虞,或已發生或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如酒駕)等,
這些可能觸犯刑法的情況下,才能查證人民身分,
如果不配合,才能採取必要措施,例如帶回警局盤查。
但是,交通違規並不是刑事犯罪,警察也沒有查證身分的必要,
憑車牌號碼就可以開單,不然測速照相要怎麼開單?
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更明文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既然沒有法律規定交通違規須被盤查身分,也不是開單所必要,
因此,警察盤查原原po身分並沒有法源依據;
他要查的目的只是順便看看車是不是贓車、有沒有無照駕駛等,
如果他想要抓,也應該自己按照作業程序攜帶警用小型電腦,
而不是要民眾為了他的方便跟他去警局走一趟自證無辜。
原原po離家只有1,2分鐘路程,願意打電話請媽媽幫他把證件帶來,
說實在已經很給警察面子了,事實上面對不合法的盤查根本可以直接拒絕。
還上銬硬押回去咧?沒犯罪上什麼銬?
電影看太多也要看仔細點,電影裡警察動不動祭出"妨害公務",
也是在有證據或跡象顯示受盤查之人涉及刑事犯罪,如藏匿人犯、毒品等情形,
不接受盤查才有妨害公務的問題;依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規定: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首先他要依法,而且你要對他施以強暴脅迫或公然侮辱(第140條),
否則不會構成妨害公務罪。
如果沒有犯罪,卻被硬帶回警局,那就是他觸犯妨害自由罪,
而且無法主張業務上正當行為阻卻違法。
拒絕無正當理由的盤檢,不是刁民,那是自由社會公民的基本權利。
要求警察在正當法律授權下執行公權力,更是民主國家的基本常識。
作者: gungunden (mem)   2017-01-17 14:19:00
你再凹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騎車滑手機是不是易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盤查也是剛好而已啊。盤查你身上都不帶證件,你報的身分證字號是真的假的?隨你講啊,你隨便報一串不就好了。帶你回去查身份有什麼問題?
作者: pponywong (pony)   2017-01-17 14:30:00
簽名檔很常見到: 當你凝視深淵的時候 深淵也在凝視你用德語寫的
作者: FirzenEX   2017-01-17 20:24:00
可以查證身份的 據以確認有無謊報或虛構,這點無庸置疑
作者: mikami1027 (MK)   2017-01-17 20:26:00
我記得那台掌上型的查下去身分證有的上面都有啊
作者: lrip (yun)   2017-01-17 22:07:00
上面會有身分證照片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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