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性別歧視的概念

作者: breaststroke (Breaststroke)   2016-11-30 23:47:57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129872590401723&id=5924427841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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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下考公職時的老師的臉書,
前天看完新聞哇哇挖,
看到張守一秘書長對於性別平等的概念似乎滿胡說八道的,
結果當場惹毛了一位女醫師,
今天看到臉書以前上過課的老師就同步分享了性別歧視的定義,
簡單說就是對於性別的刻板印象,
(女生應該留長髮)
產生負面的認同,
(留短髮的女生不三不四,一定有病)
進而給予差別待遇,
(留短髮的女生來面試一律直接刷掉)
今天婚姻平權的議題,
護家盟主張尊重同性者的自由戀愛,
但是不准納入民法保障範圍,
說穿了這就是性別歧視啊!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6-11-30 23:50:00
替這種極度抽象的東西下定義,你不覺得很奇妙嗎?而且你提到的刻板印象,與其說是歧視還不如說是一種社會框架看一看也只有差別待遇比較符合所謂的性別歧視而已= =至於甲甲,老實說立專法跟修民法沒差多少,真要講立專法搞不好還方便也快一點…
作者: Crucifixion   2016-11-30 23:54:00
連男女都有服兵役都弄不好惹,同性議題台灣社會會處理的好?
作者: Maylanis (美拉尼斯)   2016-11-30 23:57:00
民法不是只要改幾個字嗎 為什麼立一整套專法會更方便?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6-11-30 23:58:00
原PO說的是事實 但策略面上有人對於被評為"歧視"反感所以知道就別說了 當然如果你是反串的就用力宣揚吧
作者: loveducky (簡單生活)   2016-12-01 00:02:00
尤美女老師在這塊努力很久了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6-12-01 00:03:00
專法早在十年前就被同一群人否決掉了 現在突然又支持?別傻了吧
作者: pqoiwe1994 (pqoiwe1994)   2016-12-01 00:05:00
性向不是性別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6-12-01 00:07:00
啊 中職菇勒
作者: preppie (Puti tai nobiu)   2016-12-01 00:10:00
立一整套專法還要不斷比對與民法的權利義務耗費更多時間
作者: firejox (Tangent)   2016-12-01 00:12:00
快不快在於爭論的程度啊(′・ω・`)
作者: pqoiwe1994 (pqoiwe1994)   2016-12-01 00:13:00
性別的定義 不包含生理性別嗎
作者: a0931884572 (蒔生)   2016-12-01 00:34:00
立專法很好啊 不過沒有普通法可以依據 所以請重抄ㄧ次吧~然後等重婚的時候再來看看誰跳腳 反正沒有前例嘛~當然是特別法優先
作者: whaleA (懶洋洋)   2016-12-01 00:43:00
對我來說同性關係跟異性婚姻在本質上就是不平等的,那為什麼要獲得平等待遇。歡迎站內信跟我解釋一下。
作者: UncleGary (阿甫)   2016-12-01 00:49:00
外行人觀點 只需要修四條聽起來超扯的但只要提出質疑就會被當做歧視恐同 所以乾脆不要討論惹
作者: loversdating (;))   2016-12-01 00:56:00
欸是說你的回文,如果一個生理男性覺得自己是女生,然後喜歡男生,那性傾向應該是異性戀才是啦!
作者: buzz1067 (buzz1067)   2016-12-01 01:00:00
刻板印象不等於歧視
作者: aa2378924 (星爆)   2016-12-01 01:01:00
你自己舉的例子都錯亂了
作者: kawasaki123 (Kawasaki-sun)   2016-12-01 09:45:00
“平等適用”一詞,法律前所未有,法務部已經打搶這種修法!只想搶快,但不夠周詳!“平權”,你同婚真入民法,但刑法上的通姦罪是對有婚姻者的違背義務的處罰,但該法構成要件上,同性外遇同姦,自始不受通姦之束縛,異性受限,同性不受限,卻一律適用民法,請問“平權”何來?法與法間的法理衝突,挺同視而不見,這種修法品質,法界許多人不敢恭維,尤其是一些大老!婚姻只是制度,不是權益,如果是權益,那請問有人到死都沒結婚,是否他/她的權益受損,國家該給他/她權益受損補償金?婚姻從古至今,其本質是“契約”,是兩個自然人的契約締結,只是法制國家要用律法來作制度性的保障因婚姻而衍生的親屬血源財產分配等爭論,而社會上有人不懂法,故當事雙方無意見無契約,自然依據民法就爭議之解釋!個體單看是一個自然人,那婚姻是制度,是一套需要兩個個體自然人為couple方可進入!今天民法有明文禁止“同性婚姻”嗎?你找出來!好嗎因為婚姻從皇帝皇后到平民百姓,從黃帝大戰嗤由到你爸大戰你媽,或你阿公大戰你阿嬤都是異性結合,故全世界西方東方南方北方到食人族部落的婚姻都是異性結合!這是歷史脈絡演進至今,也就是為何各國的民法普通法在婚姻篇都以男女來論述定義入法為主角!你先搞清楚何謂“禁止”“無效”!我不反對同婚,但現階段反對無全盤考量的亂修民法!請同志先搞清楚歷史事實,再搞清楚誰多誰寡,想強姦民法必找死路!
作者: blacktight (喵喵)   2016-12-01 10:47:00
樓上在講什麼...
作者: oliverroli (懶人)   2016-12-01 14:49:00
kawasaki是在哪複製貼上的嗎哈哈一樓也是= =抽象概念沒有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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