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ggy51016 (雷雷雷)》之銘言:
: 小弟不專業路人
: 前幾日在剛好一個場合上跟基督教的朋友討論到這件事情
: 我自己講完覺得我自己邏輯有點衝突
: 不想發fb那我同溫,發數字又覺得十篇只有一篇認真回,所以來這裡請教
: 朋友說他真的很支持同性戀另立伴侶法
: 保障所有簽同意書,遺產等相關權利
: 但她覺得孩子天生要有爸爸媽媽
: 並播了一個成人表示她很愛自己的媽媽跟其伴侶,但表示成長過程中真的需要一個父親的
: 影片做論證
: 我表示如果要這樣想是否該限制取不到老婆的人或是離婚的人領養小孩
: 照朋友的主張如果要講的確該考慮這些事情而他也認同
: 但接著他回問我說
: 如果兩個人不論性別可以成婚締結家庭
: 那三個人四個人的多元成家
: 近親之間是否也可以
: 如果都是行為能力人的話
: 那同婚支持者的終極目標是否也該一力推動
: 我思考了兩天
: 發現不管我自己怎麼覺得聽起來他的說法都是合邏輯的
: 但總是覺得怪怪的
: 想請各位邏輯高手告訴我我的思考哪邊有盲點
: 或是哪些書目提到的可以參考
: 謝謝大家
P大你好,針對你朋友對於同婚的說法,本人表示一些意見共同討論
你朋友的論點大致上如下:
1.同婚可以,近親、人獸、未成年應該也要可以
2.孩子應該有選擇有一父一母的自由
首先是第一點的部分:
第一點的部分涉及一個立法的問題,亦即"我們該如何決定何種婚姻是被允許的?"
換句話說,禁止某種婚姻型態、允許某種婚姻型態的界線在哪?
我想,這個判斷標準其實各位應該都知道:
憲法第23 條
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已經很清楚揭示,原則上不得限制他人自由,
例外有四種情形可以例外限制,妨礙別人、緊急危難、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也就是說立法委員在針對婚姻型態立法時,一定會"針對各種不同的婚姻類型"去判斷法律的限制究竟有無道理,而不是A被禁止所以B也不行,這樣的犯了邏輯上嚴重錯誤。
就同婚而言,兩位成年人的結合,事實上並無妨礙他人自由,也不會破壞社會秩序,則自然沒有道理限制他人。
但是就近親婚而言,除了有基因上的考量外,另一個考量是避免親等結構破壞,造成繼承順位的影響。白話而言,今天某父親生了A子B女,父親與B女又產下C女,B女究竟是C女的母親或姊姊,造成C女親等定位上產生混亂,將來繼承勢必有嚴重爭議。換句話說,親等就是在維持親屬、繼承的基本結構,自然不可能開放邏輯上衝突的婚姻類型。
就人獸、未成年人而言,則是著重結婚的同意沒有任何瑕疵,今天只要一方缺乏同意的能力,婚姻的契約當然就沒有成立的理由。
就多人成婚之禁止而言,追本溯源其實在追求性別平等所為的禁止,你可能疑惑,這樣同時開放一夫多妻或是一妻多夫不就平等了?但以台灣目前男性仍然處於經濟較為優勢的地位上來看,多人成婚恐怕只會一夫多妻遠高於其他,而不是真平等。
但是事實上社會總在變遷,尤其在台灣正快速步入老齡化,許多社區老人,因子女離鄉背井疏於照顧,我們也不能忽視部分人有就近互相照應的需求。因此在婚姻平權外,更有"多元成家"的草案。讓多人也可以互為家屬身分(注意:非配偶,是家屬身分),你若對於多人家庭型態有興趣,也可以參考相關草案。
總結而言,你朋友的邏輯上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也就是這些婚姻類型必須要一一分別檢驗標準,不可以把人與物禁止結合的理由反過來套在同婚身上。
關於第二點部分:
小孩是否一定要有父及母的組成?
我想這個問題跳躍太快,首先你必須要了解幾個資訊,
1.我國民法允許單人收養
2.我國收養必須要經過【法院】許可,法院會考量【社工】【生父母】【出養子女】的想法,同時考量收養者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能力而為准許,目前認定上是十分嚴格的。
所以事實上並沒有說養就養的可能性,這個論點自始就是假議題。
況且從邏輯上來看,單身男、女允許收養小孩,兩個男或女禁止收養,
豈不是自打嘴吧的立法嗎?既然如此,何不一開始立法就限制收養人一定要一男一女?
因此以上述理由作為反同婚的依據,恐怕是沒有道理的,以上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