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為什麼同性婚姻要改變父母的稱謂

作者: log3 (0.4771)   2016-11-21 12:26:30
個人無宗教色彩 純粹小時拿香拜拜 但一直不是很虔誠
作者: WenliYang (羊蹄嘟)   2016-11-21 12:28:00
噓...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6-11-21 12:29:00
當初只求立專法的時候被嗆力個屁 有辦法去修改民法啊現在修民法說,淦改個屁,為什麼不立專法中華民國足球隊為什麼踢不好我真的不懂明明足球人才濟濟
作者: seawarm (屁屁密碼)   2016-11-21 12:30:00
因為當初要立專法被嗆有種去修民法 現在真的要修民法了就有你這種發文了
作者: AppleAlice   2016-11-21 12:30:00
生育和結婚為何要混在一起談?結婚不一定要生子,生子也未必就要結婚
作者: seawarm (屁屁密碼)   2016-11-21 12:31:00
演藝圈檯面上一堆小三媽生的小三 沒結婚的老北還來走紅毯的
作者: hitsuchi (你好)   2016-11-21 12:31:00
同性戀有生育能力啊XDDD,又不是不孕症
作者: PuElLa ( )   2016-11-21 12:31:00
身心障礙者跟同志族群比也太不合理= =
作者: contrav (魂斗羅V)   2016-11-21 12:31:00
如2F所言 所有恐恐萌萌講的基本上都是充滿惡意的癱瘓屁話而已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11-21 12:32:00
本來就是歧視啊
作者: hitsuchi (你好)   2016-11-21 12:33:00
組成家庭一定要生小孩也是笑死人啦,看看現在生育率多低。再說啦,不組成家庭照樣可以生啊然後你自己認知的家庭功能根本不符合社會現狀,你早該出來抗議了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6-11-21 12:34:00
立專法通常都是給予比一般更多的權益,像原民法,身障法,若立同婚專法是給同志比異性戀更多權益的話,那才不是歧視
作者: hitsuchi (你好)   2016-11-21 12:35:00
請問多什麼權益?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6-11-21 12:37:00
嗯 但現實可能是 立同婚專法 內容:準用民法967~1223XDDDDD
作者: hitsuchi (你好)   2016-11-21 12:37:00
專法內容跟民法一樣根本搞笑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1-21 12:38:00
支持另立護家盟婚姻專法
作者: orinoco (orinoco)   2016-11-21 12:38:00
所以你認為無精症患者跟其他沒生殖能力的人都不該結婚?還是結婚超過幾年沒生育就該強制離婚?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6-11-21 12:41:00
尊重你反的權利. 但反的理由要夠充分合理才能說服別人
作者: PuElLa ( )   2016-11-21 12:42:00
身心障礙者可能因其疾病無法自理生活 同性戀不說你根本看不出來 你乾脆說全天下每個人都不同 各立專法好了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6-11-21 12:43:00
如果身障法是規範身障者只能有較少的權益, 不被罵翻才怪民法並沒有規定能生育者才能結婚, 那不是民法的設計,
作者: HayaSan (哈雅)   2016-11-21 12:45:00
結論:應立法強制身體健康檢查 無生育能力者不准結婚。你的意思是這樣?你知道全台灣有多少無法懷孕的異性戀嗎XD家庭功能並不包括生育 頂客族夫妻看到你這種人只會哈哈哈哈哈
作者: shadow666 (歐練)   2016-11-21 12:53:00
這次修民法個上的一個名詞是有什麼問題……
作者: waiting5566 (楓)   2016-11-21 12:54:00
給優惠性的差別待遇才要立專法 同性婚姻的權利義務都跟異性婚一樣 為甚麼要立專法
作者: hitsuchi (你好)   2016-11-21 12:54:00
你也神邏輯,生育是基本功能,所以不孕症的應該被禁止成家啊。
作者: PuElLa ( )   2016-11-21 12:55:00
性傾向的不同到底會對你生活造成甚麼影響
作者: waiting5566 (楓)   2016-11-21 12:55:00
民法也沒有規定超生育年齡的人不能結婚 婚姻為甚麼是為了生育???
作者: HayaSan (哈雅)   2016-11-21 12:55:00
生育並不是家庭的基本功能 你的立論從根本就有問題啊 如果生育是家庭基本功能 那為何不能生育的男女能結婚?為何很多人不結婚也在生孩子?孩子跟婚姻是兩碼子事耶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1-21 12:56:00
.
作者: HayaSan (哈雅)   2016-11-21 12:57:00
婚姻保障的是配偶的權利 你真的完全沒搞清楚婚姻的定義耶
作者: amy6272000 (PoPa)   2016-11-21 12:57:00
所以異性戀結婚前要健康檢查,沒有生育能力的不能結?
作者: viviberry (薇薇貝瑞)   2016-11-21 12:59:00
這就是標準管太寬 就算不甘我的事 你結婚還是要尊重我
作者: amy6272000 (PoPa)   2016-11-21 13:02:00
拿身心障礙類比笑死,身心障礙多的規範是為了保護他們,你現在連基本的婚姻權都不想給了,跟你不同就要另外專法喔?那你怎麼不覺得自己是少數啊?人家不要特殊待遇你硬要給也是蠻奇怪的
作者: PuElLa ( )   2016-11-21 13:11:00
可他們只是要平等不是要特權,把該有的權力還給他們不需要專法,難道法案一修你的家庭觀就崩壞了嗎?qq
作者: kotenka (Egg Dance)   2016-11-21 13:16:00
邏輯好差,身障手冊那個根本亂比,生育是婚姻的功能之一也很好笑
作者: waiting5566 (楓)   2016-11-21 13:28:00
照理的邏輯 超過60歲的女性也不能結婚啦 因為明顯不能生育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11-21 13:31:00
log3辛苦了 對牛何須彈琴
作者: makoto1205 (makoto1205)   2016-11-21 13:45:00
作者: Grrr (蝙蝠俠的幫手)   2016-11-21 13:46:00
ZZZZZ
作者: amy6272000 (PoPa)   2016-11-21 13:54:00
哇~看你回文真的開眼界,要是生育能力檢測簡單了話,異性戀不孕也不能結婚了。而且你怎麼老是認為自己的認知就是全國認知呢?你的國家一定有非常嚴重的多數霸凌少數的情況
作者: lilyred   2016-11-21 14:06:00
你可以反對,但拿法律是最低標準來說服人實在頗沒力,法律一直有在修改,把這個當成不變定理……
作者: senaku (大大)   2016-11-21 14:11:00
尤美女的版本只是增加一條"同性伴侶平等適用民法中婚姻的權利義務"你可以看看德國立專法的例子 最後後悔怎麼不直接修民法你應該是屬於在掃門前雪 不影響到你就好的那種論點 但事實上也真的不會影響到你 你多慮了
作者: monkeyeden (吱樂園)   2016-11-21 14:32:00
你把身心障礙當什麼了啊…別人有困難幫助他們有錯??
作者: kolod546 (kolod546)   2016-11-21 14:32:00
立專法讓同性婚姻 就不會改變你對婚姻的看法嗎一直拿生育說嘴 現代婚姻跟本沒強制生育
作者: monkeyeden (吱樂園)   2016-11-21 14:35:00
你老了身殘有種就不要去領手冊啦!!!
作者: kotenka (Egg Dance)   2016-11-21 14:36:00
我覺得它現在就有資格領了
作者: death840922 (饅頭~)   2016-11-21 14:38:00
讀點法條再來
作者: monkeyeden (吱樂園)   2016-11-21 14:43:00
你要別人尊重你之前先看自己說了什麼,不然你小孩霸凌別人我想你也會跟老師說這是言論自由要尊重
作者: kotenka (Egg Dance)   2016-11-21 14:51:00
"篩掉",你是什麼神還是造物主嗎,憑自己的意志這樣篩選一堆人跟你講了好幾遍,生育不是必須的,你到底哪個世界來的一定要生生生
作者: contrav (魂斗羅V)   2016-11-21 14:58:00
民法的初衷連女性都不太當人看喔原始內容還是民國初年那套
作者: SoGaBeHa (原來如此)   2016-11-21 15:00:00
0
作者: SirLancelot3 (湛)   2016-11-21 15:02:00
說真的沒辦法認同你的觀點婚姻是兩個人的民事契約 沒有你想的那麼道德崇高
作者: monkeyeden (吱樂園)   2016-11-21 15:12:00
我沒有貼你標籤,而是你自己想想你的前後文觀念
作者: kotenka (Egg Dance)   2016-11-21 15:14:00
生育是婚姻/家庭的功能之一,不是責任,是個人/雙方選擇所以不孕的沒有錯,不想生的也沒有錯,更不能因為知道某些人不能生或不想生就禁止他進入婚姻關係
作者: monkeyeden (吱樂園)   2016-11-21 15:18:00
立專法是因為他們有需求,你不會說有特別停車位是歧視吧??但當一個人沒有特殊需求為何要比作身殘人士,他們也不需要社會幫助啊
作者: amy6272000 (PoPa)   2016-11-21 15:19:00
謝謝你的恭維,這樣就叫胡亂酸跟公主病你的玻璃心可能太大顆了。你可以不支持啊,沒差,只是看著神邏輯就想電一下而已。
作者: SirLancelot3 (湛)   2016-11-21 15:20:00
專法有沒有特別優待啊 減稅 免服兵役 立院保障席次有的話我就贊成哦
作者: kolod546 (kolod546)   2016-11-21 15:20:00
你讀那條法律告訴你婚姻是來篩選生孕的?
作者: mnvcxz (ya)   2016-11-21 15:20:00
XDDDDD
作者: kolod546 (kolod546)   2016-11-21 15:22:00
把同婚視為一般不生孕的家庭 你會有這麼多疑問嗎
作者: newsoulth (躓滯 girl)   2016-11-21 15:28:00
你有精子、你有卵子就可以生育ok誰在跟你沈默的多數
作者: monkeyeden (吱樂園)   2016-11-21 15:34:00
我勸你先去了解身殘的專法再來說我貼你標籤啦
作者: lemonneko (欸樓表)   2016-11-21 15:40:00
你看你被噓成這樣叫做沉默多數? 既然不孕症可以結 那為何同志不行? 你說法律規定一男一女 那改成不限性別只限2人就好了呀 法律是可以改變的 扣掉性別 你覺得同性婚姻和不孕夫妻差在哪裡? 一樣沒小孩 一樣是結婚 你可以舉出哪裡不同嗎?還有你一直提法律是通則 最低標準是一男一女 他們就只希望改成可以兩男或兩女 今天他們就是要把那個標準改掉 你一直拿需要改的部分說不行 你不覺得很好笑? 應該說你為何反對 反對的理由 而不是一直跳針要改的部分是對的 不能改 為何不能改 你提到生育 別人提不孕症你又只會說現在法律是通則 你也講不出個有根據的說法啊
作者: MisterMr (俄羅斯輪盤!啵)   2016-11-21 15:52:00
法律是「不可更改的」最低標準的話 這個社會需要立法院幹嘛?標準就是會隨社會風情而改變所以才會有修法或立新法
作者: saureus (花生)   2016-11-21 15:53:00
你就反啊 有人禁止你?
作者: MisterMr (俄羅斯輪盤!啵)   2016-11-21 15:54:00
很多東西有可能放寬 要談就要跳脫現有制度而去想法律存在的目的和對社會的影響 不然所有的修法都會卡在「現在法律是這樣,應該遵循而不變」然後就什麼都不用修了啊你知道現在已經被廢除的原刑法100條嗎?如果照你的最低標準論當時也不能廢除的,但就是廢除了,所以修法的考量覺得不是侷限於這種思想.絕對*更何況法律是最低標準這種言論通常是指刑法,刑法是規定國家與犯罪人的關係,民法是人與人之間問題的處理,怎麼會混為一談大麻的討論也是基於一樣的想法,討論要不要支持大麻合法化不是限於現在說大麻不行所以就不行,基於如果開放大麻對社會有何影響?禁止又對社會有何影響?這樣的想法才是有意義的
作者: zygomatic (阿寶)   2016-11-21 17:27:00
看你們還是只有這種論點我就安心了
作者: bread10x (開心就好)   2016-11-21 17:52:00
你口氣太偏激 但是我覺得講得蠻有道理的耶我是支持同性婚姻 但是前提也是不影響我的情況下所以我覺得其實立專法不錯啊~
作者: zaqw641125 (Loobster)   2016-11-21 18:07:00
你的邏輯應該收到期中預警了
作者: Cabbage159   2016-11-21 18:31:00
顆顆
作者: microXD (XD)   2016-11-21 19:07:00
幫推,不過你的語氣會被同志噓爆XD
作者: sun10814 (starlandmark)   2016-11-21 21:32:00
原po是說依民法,婚姻一定要一男性一女性且有生育能力。同性戀者因雙方性別相同,且性別相同,所以在婚姻上,這兩人無法因結合而生育出後代。 所以不符合目前民法可結婚的法條,加上同性戀者整個比例不算大,所以用立專法賦予他們與異性戀者相同權利較合適,不然光是要讓他們合法結婚,原有的異性戀法條就許大範圍修改。舉身障者為例是因為他們也是因為比例較底,而用立專法來賦予他們權利較適合。我心裡莫名恐同,但我支持同性婚姻,大家只是立場不同。要尊重與包容,在立法上不需太糾結一定要民法,專法一樣讓你們享有應有的權利
作者: kotenka (Egg Dance)   2016-11-21 22:11:00
身障者的部分我覺得比較像是一種「福利」,當然說權利也錯,但婚姻就真的是每個人都應該要有的權力阿,跟身障是不一樣的吧*更正:說權利也沒錯
作者: fu6iou (fu6iou)   2016-11-21 22:29:00
自己認知貧瘠怪誰
作者: hikiki8 (希奇奇疤)   2016-11-21 23:27:00
邏輯??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