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一個反駁反同志婚合法化的文章裡面提到
反同婚理由:同性婚姻之後,亂倫也可以。
反駁:同性婚姻是修改民法,亂倫是規定在刑法,有刑責的,民法再怎麼修,都不會讓亂
倫合法。這是基於優生學的考量。
我就想到,如果基於優生學考量可以禁止近親通婚,那為什麼當初沒有擴大到身上有帶原
疾病、天生殘障、不能產生後代的同性戀或甚至是身上帶有隱性致病基因的人身上?
基於優生學不就是要延續人類的繁衍?
那所有危害人類繁衍的可能性不都該禁止?
為什麼當初刑法制定的時候只認定近親通婚是犯罪呢?
我不是唸法律的,所以不懂。純粹想知道這標準怎麼訂的。
附上原文連結(第17項):https://www.facebook.com/joe.wuu.7/posts/155076505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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