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女孩們贊成「男女」全部改成「雙方」嗎?

作者: MonkeyCL (猴總召)   2016-11-17 00:43:18
婚平法案審查在即,目前立院有意願將男女間的稱呼去性別化,
除了「男女」改成雙方,「父母」改成雙親、「夫妻」改成配偶,
「養父母」、「子女婿」等等稱呼也都不能再使用,
全部都要去性別化。
女孩們認為贊成嗎?
亦即未來的社會沒有性別,也不用分男女,大家都是一樣的,
台灣性別平等又將向前邁進一大步。
補個新聞連結 http://news.tvbs.com.tw/politics/687032
女孩們支持去性別化嗎?
作者: maxiQQ (maxiQQ)   2016-11-17 00:44:00
無聊的假表面平等
作者: WenliYang (羊蹄嘟)   2016-11-17 00:44:00
無意義,鄉愿假掰文化。
作者: season2011   2016-11-17 00:45:00
假掰的新里程碑
作者: a27647535 (叫我幹嘛?)   2016-11-17 00:45:00
有需要的時候就會召喚苦力出來囉
作者: simdavid (涼小麵)   2016-11-17 00:46:00
支持全人類四不像小企鵝化
作者: fim (不空)   2016-11-17 00:46:00
這個是反串的
作者: MissFaye (霏霏肥肥靠靠靠北)   2016-11-17 00:47:00
嗯 這篇感覺雙方都覺得你假掰
作者: maxiQQ (maxiQQ)   2016-11-17 00:48:00
就像雞排跟大便硬要標成說兩個都很好吃一樣 價格也一樣的道理 實質就是不同的東西硬要裝 事實人會選哪個當食物吃大家都知道
作者: UDGING (ˊ|ˋ口瓜)   2016-11-17 00:49:00
哪會不能再使用 少來誤導
作者: pqoiwe1994 (pqoiwe1994)   2016-11-17 00:49:00
應該改成「不特定多數人」
作者: learnbe   2016-11-17 00:50:00
只有我覺得不錯嗎XD 法律用語本來就應該力求精準阿
作者: supertako (麒)   2016-11-17 00:50:00
毫無意義
作者: maxiQQ (maxiQQ)   2016-11-17 00:51:00
去性別會精準?
作者: supertako (麒)   2016-11-17 00:51:00
力求精準就不該在用詞上不分性別阿
作者: ru899 (爆米花)   2016-11-17 00:52:00
噗,民法上的稱謂 關我們日常稱呼什麼事?之前討論怎麼叫爸爸,用父親稱呼老爸的有幾個?
作者: supertako (麒)   2016-11-17 00:52:00
搞笑嗎?用詞分性別跟性平法關係在哪?只會造成辨識困難
作者: chsh110627 (炬灰)   2016-11-17 00:53:00
中性法律用語叫作「亦即未來社會不用區分性別」?你腦袋怎麼轉的能說明一下嗎
作者: maxiQQ (maxiQQ)   2016-11-17 00:53:00
就像英文brother也很瞎 到底是哥哥和是弟弟 還要加older才知道不是很怪?
作者: supertako (麒)   2016-11-17 00:55:00
同婚者的尊重?寫兩方都女的或都男的 也算不尊重喔?
作者: ru899 (爆米花)   2016-11-17 00:55:00
剛剛去回顧那討論,回應總共254樓 只有1位稱呼叫父親大人
作者: chsh110627 (炬灰)   2016-11-17 00:55:00
法條上從無阿公阿嬤,所以現在的社會有沒有漸漸受影響,只用法律用語的祖父母啊?
作者: afeeling (心痛的感覺)   2016-11-17 00:56:00
無聊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11-17 00:56:00
川普讓我們重新反思政治正確的意義
作者: supertako (麒)   2016-11-17 00:56:00
這樣怪怪的吧
作者: ru899 (爆米花)   2016-11-17 00:57:00
顯見法律用語的稱謂 跟我們日常稱呼根本是兩碼子事
作者: monkeyeden (吱樂園)   2016-11-17 00:58:00
我不會叫我爸父親啊,有差嗎?
作者: amos30627 (Destiny)   2016-11-17 00:58:00
去性別化的性別應該是gender 是沒啥差
作者: Lapodia (o'_'o)   2016-11-17 00:58:00
作者: amos30627 (Destiny)   2016-11-17 00:59:00
現實他們就是一小戳而已
作者: learnbe   2016-11-17 00:59:00
我的意思是如果同性婚姻合法的話那法律上的用語的確要改不是嗎
作者: audzzz (Audrey)   2016-11-17 01:02:00
隨便
作者: stes60111 (嘻嘻嘻嘻)   2016-11-17 01:08:00
這種文還沒XX喔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6-11-17 01:10:00
法律上的用語只有配偶,(夫妻)。兩男就夫夫,兩女就妻妻,有很難嗎?
作者: QooHo (Qooo)   2016-11-17 01:17:00
法律去性別化但你私底下稱謂還是可以叫啊
作者: ss5010593 (魔sow世界☆大亂鬥)   2016-11-17 01:17:00
法律上沒有阿公阿嬤爸爸媽媽這種詞希望你以後也不要再用了
作者: QooHo (Qooo)   2016-11-17 01:19:00
生理性別還在啊 又不是法律上叫雙方大家就突然少了什麼東西你完全沒看懂吧 不是'男女'字眼是歧視 是法律原本沒有保障到除了一男一女關係以外的其他人 改成這樣難道一男一女就不能在一起了?對異性戀完全沒影響啊 只是把原本喜歡非異性者的該有權利還他們
作者: cms6384 (生死有命)   2016-11-17 01:26:00
好無聊 這真的沒什麼實質意義
作者: Shizuku (._.)   2016-11-17 01:27:00
法律用語本來就要精確,這跟日常會怎麼用哪有關係最好你平常會用法條那些文言講話
作者: comprent (最好是這樣)   2016-11-17 01:28:00
稱謂應該不是重點!雙方權益的保障才是
作者: jackgood1000 (小白)   2016-11-17 01:28:00
先噓你那種想法
作者: Shizuku (._.)   2016-11-17 01:28:00
總覺得這些討論完全是有心人士在帶風向
作者: guitar0225 (ibee(艾比))   2016-11-17 01:28:00
猴哥專業趴踢文 贊贊贊
作者: Shizuku (._.)   2016-11-17 01:29:00
法律本來就要寫的很清楚,一般人會在意"應"和"得"有什麼差嗎如果現在要擴大婚姻保障的範圍,本來就要用指涉更廣泛的代名詞去解釋
作者: hu2304 (哈囉)   2016-11-17 01:32:00
我也覺得是假掰比較多 而且造成身理性別辨識困難
作者: Shizuku (._.)   2016-11-17 01:33:00
這根本就是中文程度跟法律常識問題,很多爭議就是因為法條寫得不夠精確,像勞基法加班幾倍那種寫法,就是造成很多爭論
作者: crispycarrot (小蘿蔔道尼)   2016-11-17 01:34:00
"生"理辨識困難都拿出來講了
作者: Shizuku (._.)   2016-11-17 01:35:00
所以在任何法律修法同時本來就會去修正一些詞句以讓法條解釋上更精確,跟想要影響大家平日用語沒關係好嗎
作者: crispycarrot (小蘿蔔道尼)   2016-11-17 01:36:00
不管啦原po說有就是有啦~不過這ID就專門反串的就是了
作者: BeStone (石)   2016-11-17 01:39:00
覺得不錯啊 如果同婚合法 那這就是必要的修法
作者: monkeyeden (吱樂園)   2016-11-17 01:43:00
簽約的時候有發現都稱甲方乙方嗎?你擔心你是甲方?我個人簽約時很喜歡當甲方喔^Q^
作者: pilodee (皮洛迪)   2016-11-17 01:46:00
日常用語到底跟法律怎麼改又什麼關係...
作者: loversdating (;))   2016-11-17 01:51:00
腦袋很好用喔^^ po文前要不要再想一下?
作者: auron4041 (雷電)   2016-11-17 01:53:00
活的好累
作者: sean5236921 (加料水果)   2016-11-17 01:59:00
哈哈哈哈
作者: egria34 (歲月靜好)   2016-11-17 02:10:00
好好放棄器官不使用,也是一種器官的誤用
作者: docoke (花)   2016-11-17 02:30:00
贊成不過不能再使用...也不至於吧Q
作者: gm0936   2016-11-17 02:52:00
年金改革放著不管搞這種東西…
作者: bikigaya (秋哇悠)   2016-11-17 03:00:00
先把女孩改成灑花吧~
作者: disappearair (倖存者偏差)   2016-11-17 03:26:00
無聊
作者: ybw   2016-11-17 03:36:00
這樣改妳會比較舒服,妳就改吧!
作者: allkss7127 (呂小喵T)   2016-11-17 03:41:00
浪費時間 浪費公帑 浪費議程...
作者: etmail0812 (童童)   2016-11-17 04:17:00
讚成~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6-11-17 04:57:00
沒意義好嗎? 是有這麼自卑到看到自己的性別,就覺得被歧視嗎?
作者: kepf (被寵壞的貓奴)   2016-11-17 05:11:00
這ID專門發一堆反串的
作者: mininakai (迷你中井)   2016-11-17 07:14:00
我覺得改成雙方不錯啊,無論男女,讓想結婚的人去結婚吧
作者: loveducky (簡單生活)   2016-11-17 07:49:00
男女父母配偶都沒有什麼問題啊實質上有保障同性婚比較重要
作者: y120196276 (FrogW)   2016-11-17 08:53:00
我看你是不懂法律喔
作者: ioupoiu (他媽的噁心甲)   2016-11-17 09:03:00
好噁
作者: freshmints (只求早點休息)   2016-11-17 09:08:00
法律用語 難道你會叫你媽直系血親尊親嗎
作者: HHH3 (嗯 = =+)   2016-11-17 09:10:00
你要怎麼叫就怎麼叫 跟修法無關
作者: jomaysong05 (small-talk)   2016-11-17 09:21:00
不就玩文字遊戲罷了…
作者: Peter521 (喧囂的風)   2016-11-17 09:37:00
忽視男女個體差異,讚讚我覺得是立同性專法比較妥當吧,要不然到時候整部民法都要大改
作者: gay7788 (批踢踢喵勃啞)   2016-11-17 09:48:00
要去就去好去滿阿,不要在那邊自助餐,而且為何只問女孩?你的去性別化呢?為何不問男孩?歧視嗎?
作者: joker6 (早睡早起:))   2016-11-17 09:58:00
不當連結
作者: okok8723 (BuBee)   2016-11-17 10:48:00
我支持,因為婚姻不應該分性別,而且額外立一條同性婚姻法是變相的歧視吧。
作者: goo1227 (goo)   2016-11-17 10:51:00
"亦即未來的社會沒有性別" 這邏輯…
作者: ck290996 (1+1)   2016-11-17 11:21:00
不說我女友改說伴侶 戀人 愛人比較中性的詞覺得ok
作者: Doralice   2016-11-17 11:36:00
法律用語不需要性別特別區分吧!
作者: a1216543 (喳。)   2016-11-17 12:54:00
又來了 你是要崩潰多久
作者: js0233 (鬆餅小姐)   2016-11-17 13:05:00
PC又來了 人家叫夫妻的要你管 叫配偶也沒你的事吧
作者: surrender (投降了)   2016-11-17 14:43:00
這是為同性婚姻合法鋪路嗎
作者: lowvision (低視力)   2016-11-17 15:00:00
OK啊!覺得叫什麼都沒差,所以會願意配合。
作者: agostina (agostina)   2016-11-17 19:23:00
法律用語力求精準我覺得很ok啊,但干日常用語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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