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規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僱主須給半薪

作者: blueberrypie (我愛櫻桃派)   2016-10-08 13:37:03
此新聞中施行細則是因應去年12月勞基法新增的第9條之1而來。
勞基法第9條之1內容: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新聞中提到的月薪的一半就是第一項第四款之合理補償。
合理補償之詳細條文(施行細則第7條之3)如下: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
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可以看到的是,月平均工資50%只是其中一個考量事項而已,
而月平均工資不是單純的底薪,
薪資結構中哪些項目是「工資」也並非僅以底薪即判斷工資之數額。
作者: DenTisGirl (殫題思 女_)   2016-10-08 14:26:00
讓我想到之其有個傢伙要帶著研發數十年的技術跑中國
作者: ohole (歐猴)   2016-10-08 15:27:00
謝謝解釋,明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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