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新規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僱主須給半薪

作者: 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   2016-10-08 11:13:21
※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1N-68aOS ]
作者: 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 看板: Salary
標題: [新聞] 新規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僱主須給半薪
時間: Sat Oct 8 11:04:02 2016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007/963958/
新規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僱主須給半薪補償
《蘋果即時新聞》2016年10月07日
(資料照片)勞動部今公布競業禁止條款相關法律,
其中航空業機師就是常常會出現競業禁止條款的行業
  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
即「競業禁止條款」,但勞動部今公告實施《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明訂有競業禁
止條款的公司,須給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為補償,且競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
年,新規定後天生效。
  《勞基法》去年12月中修法通過,將競業禁止條款等入法,這次公告實施的細則明訂
競業條款的範圍、期間與補償金額規定,未來勞動契約違反法律就視為無效。
  依勞動部今天公告內容,競業禁止條款期間不得超過僱主想要保護的營業秘密、技術
資訊的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超過2年。另外競業禁止的區域應以原公司實際營業的範圍
為限,且競業的對象與範圍應明確且確有競爭關係。
  勞動部官員說,例如有補習班在高雄營業,卻要老師離職後不能到花蓮補習班任職,
這不符合競業禁止的範圍。
  另外細則也規定,約定競業禁止須給勞工一定的補償,補償金額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
月平均工資的一半;另外還要考量補償金額能否維持勞工生活所需、和勞工所受損失是否
相當等。
作者: mono5566 (曼娜)   2016-10-08 11:16:00
不給違憲
作者: RuruX5566 (YAPkpidP)   2016-10-08 11:28:00
補習班教師跳槽行政算嗎?
作者: 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   2016-10-08 11:29:00
在Salary得知,原來這是一件壞事,不是好事,我太衝動了
作者: mono5566 (曼娜)   2016-10-08 11:31:00
這法出來以前,簽競業條款是無效的,因為與憲法牴觸
作者: 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   2016-10-08 11:32:00
現在將它明文規定了,反而合法化了對吧?所以是壞事了。
作者: FF14 (太十四)   2016-10-08 11:32:00
不給就是可以跳槽同行阿, 很難理解嗎?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6-10-08 11:33:00
womentalk?好一點點就是好,追求一步到位幹什麼?你以為你活在專制時代嗎?
作者: littlemiss (禮特小姐)   2016-10-08 11:36:00
有很多人知道違憲嗎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6-10-08 11:39:00
那就去申請違憲啊!有人把憲法看在眼裡?
作者: 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   2016-10-08 11:41:00
littlemiss大,我這方面不懂,若方便懇請您說明,感激。
作者: christy0412 (安捏喔)   2016-10-08 11:51:00
才半薪真少,起碼要一年薪XD
作者: suner8467 (阿姵 =皿=)   2016-10-08 11:52:00
首先…我不知道違憲 再來…我不知道有沒有很多人知道違憲……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6-10-08 11:58:00
樓上,你可以去employee板查。有違憲官司,幾乎都有前
作者: suner8467 (阿姵 =皿=)   2016-10-08 12:01:00
我以前大學教授說因為這個才換跑道來教書@@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6-10-08 12:02:00
提。1.規定過於苛刻,無法指出有涉及利益。(鴻海事件)2. 工作技能均涉及其業務,也嚴重影響其生活(7w變3w)本來就是有非常多前提的,又不是所有都有成功判違憲而且鴻海那個例子,本來就是故意奴役勞工,怕他走就算再退三步,如果雇主不支付50%,再去告違憲,很難?覺得50%太少,也去告違憲,很難?
作者: blueberrypie (我愛櫻桃派)   2016-10-08 12:37:00
競業禁止條款不一定無效,要看的是有沒有必要性跟約定內容才能進一步去判斷該條款到底有效無效,不是一律存在就無效,在這法出來以前就是這樣了,不是合法化競業禁止條款。
作者: tingmeow (雪爐喵)   2016-10-08 12:52:00
看了覺得最好有企業會遵守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6-10-08 12:56:00
一堆政治人物違憲 所以呢 ?
作者: blueberrypie (我愛櫻桃派)   2016-10-08 12:58:00
企業若無約定補償條款,該約定會無效,企業不遵守就是無效;有約定了沒給就是可以跟企業要。不論哪個都對勞工不無壞處。(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沒有約定補償條款>>無效>>勞工可以去做相關工作;約定了
作者: puppyvivi (打哈欠)   2016-10-08 12:59:00
現在要離職,十年前簽的競業條款有效力嗎
作者: blueberrypie (我愛櫻桃派)   2016-10-08 13:00:00
不給,競業禁止條款有效,但可以依契約取得補償)競業禁止條款有效與否看得是有無必要性跟實質上約定
作者: puppyvivi (打哈欠)   2016-10-08 13:01:00
公司的營業範圍是全球腫辦?
作者: blueberrypie (我愛櫻桃派)   2016-10-08 13:01:00
內容。不是單純從「競業禁止」就判斷無效。
作者: wtfconk (mean)   2016-10-08 14:04:00
我國政府真的很好笑,國中就知道憲法>法律>命令的基本國民素養,結果實務上往往顛倒過來,一天到晚有政府帶頭違憲欺負人民之事,真的是鬼島
作者: p300 (pp)   2016-10-08 14:16:00
慣老闆表示:誰理你
作者: clairene (克蕾烯)   2016-10-08 14:59:00
競業條款如果沒給簽約金是沒效的 待的公司也是全球都有據點 剛進公司時HR有講過這件事
作者: impose (向左走還是向右走)   2016-10-08 16:15:00
過去競業禁止條款不一定無效,施行細則實際上是把實務見解明文化
作者: ilanvincent (vincent)   2016-10-08 19:30:00
只規定半薪沒規定簽約金,政府官員腦袋倒底想什麼不就跟22K一樣,一定要把台灣勞動環境搞爛才爽?
作者: beartsubaki   2016-10-08 23:28:00
競業條款必須要有地區、時間的縮限 不能無限上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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