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夏林清上節目逐字稿及懶人包與違法處

作者: microXD (XD)   2016-09-27 21:49:02
夏林清上節目逐字稿及懶人包與違法處
節目影音與逐字稿:
【全文】夏林清首次公開舌戰「公審」質疑 1萬3千字一次看透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927/956852
懶人包開始
出處: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4940679.A.303.html
夏:我跟你講啦,受害者道歉,就代表她男友全是不實指控喔!!
<實際>
男友指控只有一個錯的!
就是夏把「臉書按讚事件」,切成工作小組自己做的。
身為院長,提議成立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元老級成員,
切掉工作小組的所做所為,我也是服了。
輔大聲明稿 https://goo.gl/5VOKxs 529朱生原文 https://goo.gl/pS5Txp
敢情朱生跟受害者被你們輪流疲勞轟炸九小時,最後抵死不從,都是空的。
女版馬英九膩? 一開口就說謊。
夏:是學生找老師成立工作小組喔,不是我自己跳過性平會的喔~~
<實際>
[新聞] 受害人提議設工作小組? 夏林清打臉夏林清
夏林清:我主動成立工作小組
結果上電視
夏林清:是受害者跟她學姐找我成立
補充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4972248.A.EC9.html
(看不下去 高旭寬竟然把組成工作小組原因推給蕭姓學姐,這位同學臉書早在3個月前打
臉這套說法了
你竟然有臉拿出來卸責
不要以為她的臉書沒人注意就亂說話 還是有人看到真相搭
她說出來的實情可精彩了
只說重點
工作小組組成從未詢問她
後來拒絕讓她加入
當天會議現場禁止她的進入
她算什麼工作小組提議人組成人
本人很早就說工作小組與她毫無關係
只是提出idea 受性侵女學生可找師長協助
工作小組的成立與她完全無關
上面已經有人貼出學姐澄清文了,
夏林清 這次事情因為妳的社會運動
同伴深度介入, 特別是李燕這位並非現任心理系師生的外人 輔仁心理系研究所碩士 指
導教授夏林清的校友在現場和網路大放厥詞 看來不算只是心理系內部活動吧~~~
這些社會運動人士利用心理系師生的外衣說些道貌岸然的鬼話讓人看不下去 ,現在把工
作小組的成因和不走性評會的責任 推給不願再說話的蕭姓學姐和受性侵女學生! 有沒有
格調啊 不敢扛責任嗎)
Q:性平會規定不能透漏被害者隱私,你憑什麼到處散布?
夏:那是性平法規定,偶們又不是性平會。
夏:而且我當過兩屆性平會委員喔~~我很懂性平法der
Q:討論會整場都在公審受害者是怎麼回事?
夏:沒有喔~我們系固定會辦討論會,
夏:受害者是以同學的身分進來的,不是以「受害者身分」喔。
Q:聽說受害者割腕,你怎麼看?
夏:我沒有看到資料!
<實際>
受害者在討論會表明自己割腕過,夏也在場,是要看什麼資料,現場割兩刀給你看膩。
Q.鄉民霸凌我~~
抱歉,還沒開始。
Q:誤導證詞部分,怎麼解釋?
夏:脈絡全錯,但沒有解釋。
最後,
夏:我對最近大家肉搜王凱民感到不可思議,我們應該尊重嫌犯喔~~
夏:王的律師跟我說,雖然王想道歉阿~ 但已經走司法,道歉輸一半捏~
———————————————————————————————————————

輔大嚴厲警告夏林清不得上節目是因為違反了廣播電視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本案屬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所訂的性侵害案件,依法應予秘密審判不得報導
廣播電視法
第 22 條
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
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3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
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
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第 13-1 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
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
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
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
光舉性別教育平等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就好幾條違法來賓到底有沒有找資料!之後再發
文列舉夏林清踩了多少條法律紅線,簡直罄竹難書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2 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
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
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
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
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
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調查處理。
第 22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 觀、
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 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 於公共安全之
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第 26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 就相
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 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
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 36 條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 項、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
、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
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第 36-1 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
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
,應依法告發。
重點來了
第 28 條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調查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 為人所屬學
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 關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
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輔大心理公審逐字稿
https://goo.gl/6obu3S
工作小組誤導證詞:
這要提及夏之前的「情慾流動」跟「學生酒後習性」說。
而工作小組成員之一,周生,同時是現場目擊者。
在開會途中,一直反覆被詢問,
是否能確認受害者"完全"沒有意識。
雖周生堅持許久,但禁不起反覆詢問,
及多數人持相反意見,
最後同意了,不能確認無意識這說詞。
(p45.p54)
十七.不在乎受害者感受 (!)
受害者發言自述性侵後的痛苦。
同學:你先這樣,我已經聽到了,
但我覺得現在心理系要被教育部進行調查,
整個社會矛頭指向輔大,這個要怎麼辦?
受害者:那你告訴我,我的痛苦要怎麼辦,真的...
台下眾&該學生:\兩件事情/
受害者:那我今天跳下去怎辦。
同學:我跟你講。
受害者:不,我是認真的。
同學:我懂。
受害者:我不是要把它們扯在一起,真的..
同學:沒關係,兩件事。我知道你的痛苦,現場的人也知道你的痛苦,可是(被打斷
另外一位同學:不要再講了! 你難道看不到他們的情緒?
(p130-134)
輔大逐字稿懶人包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4857254.A.E36.html
這種高高再上視法律為無物的人難道不用付出代價還可以繼續誤人子弟爽領退休金!
夏林清違法事證明確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請大家寄信到教育部長信箱,若被免職夏林
清就拿不到退休金了~
教育部長信箱
http://email.moe.gov.tw/EDU_WEB/sendmail/send.php
作者: loliarchen (哀咪)   2016-09-27 22:08:00
推整理
作者: HayaSan (哈雅)   2016-09-27 22:13:00
罄竹難書
作者: fionachen (fiona)   2016-09-27 22:18:00
作者: jetaime851 (jetaime)   2016-09-27 22:22:00
歸八豆會
作者: chengmoon (cheng)   2016-09-27 22:27:00
作者: sabrina7418   2016-09-27 22:29:00
高調推
作者: chengmoon (cheng)   2016-09-27 22:29:00
割腕這段夏老師還轉頭向受害者點頭,結果現在說沒資料
作者: bigbanggd (bebe)   2016-09-27 22:30:00
作者: alai1119 (灰灰娘)   2016-09-27 22:31:00
推整理
作者: kurapica1106   2016-09-27 22:31:00
有人可以提供向輔大或教育部抗議的管道嗎夏和其附屬團體的表現實在是太誇張了
作者: amberyen (今天起多吃河蟹)   2016-09-27 22:36:00
輔大什麼時候要把她解職!
作者: shawnguo (尚恩)   2016-09-27 22:39:00
幫高調
作者: sakanafish (魚兒)   2016-09-27 22:49:00
真心覺得這邏輯無人能敵
作者: kagaline (卡嘎賴)   2016-09-27 22:51:00
作者: Leony (小米)   2016-09-27 22:52:00
用心推,絕不能讓這件事被河蟹掉。給台灣人正義和安全的生活空間
作者: wexu (蜜蜂吃草)   2016-09-27 22:56:00
推整理
作者: panhoho (ρanΗΘΗΘ)   2016-09-27 22:57:00
夏的心中沒有被害者的權益,只有她的民陣跟日日春
作者: susuless (澄)   2016-09-27 23:08:00
作者: s1014033 (芳芳芳芳芳芳芳)   2016-09-27 23:09:00
作者: resonation (吉恩家的鳳凰貓)   2016-09-27 23:15:00
作者: becometoo (鼻孔兔)   2016-09-27 23:16:00
作者: deutyi (IL)   2016-09-27 23:19:00
整理辛苦了,推
作者: yccheng ( 擠你)   2016-09-27 23:27:00
夏心中只有權欲的流動
作者: soscoco (不愛睡覺的雲)   2016-09-27 23:35:00
夏死下井的垃圾老屁股
作者: lbrabbit   2016-09-27 23:41:00
作者: frodo (Allen)   2016-09-27 23:45:00
作者: boardsee ( bobby)   2016-09-27 23:53:00
法律邏輯之上是品德與道德!憑 什麼審刑案???
作者: mihei (籃子)   2016-09-27 23:58:00
推整理,以及看了推文的影片真的非常憤怒...
作者: Miriamlai (Iler)   2016-09-28 00:02:00
Mo不能copy分享短址到臉書...這篇很棒耶!
作者: victoria1111   2016-09-28 00:02:00
作者: minalife (sue)   2016-09-28 00:03:00
作者: someacho (一個人的行李號)   2016-09-28 00:04:00
高調
作者: moomin60129 (小玫)   2016-09-28 00:12:00
高調
作者: sugar67   2016-09-28 00:19:00
推!嘴臉有夠難看
作者: supertako (麒)   2016-09-28 00:21:00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居然有臉上節目
作者: uruzu007 (放蕩的約翰)   2016-09-28 00:37:00
作者: ghghccc (林老貝)   2016-09-28 00:39:00
館長熱身中
作者: Tsukushi ( )   2016-09-28 00:44:00
民陣的嘴臉大家記下來
作者: ron0803 (龍)   2016-09-28 00:46:00
乾馬英九屁事這也能扯
作者: littlemiss (禮特小姐)   2016-09-28 01:16:00
推整理
作者: cartoonss (最上小恭)   2016-09-28 01:26:00
推整理
作者: PP121 (風向儀)   2016-09-28 01:34:00
推 看一次火一次
作者: poaoq   2016-09-28 01:38:00
作者: cat77899 (紅果)   2016-09-28 02:02:00
居然有人可以不要臉成這樣
作者: olafbb (olaf)   2016-09-28 02:13:00
推推,感謝整理,幫高調
作者: oneloveone (ououyeeisme)   2016-09-28 02:15:00
其實方向應該改成一人一信請立委修法不然最後都只有輔大會受罰,如果修法改成透露的當事人要坐牢她就會閉嘴了
作者: Hilferding (希法亭)   2016-09-28 02:16:00
你整理的也太扭曲原意了吧!
作者: oneloveone (ououyeeisme)   2016-09-28 02:20:00
然後夏夕夏景是血統純正外省人,這事可能最後真的會只有暫時停職,極大可能還可以"復行視事"...
作者: TommyHil (湯米)   2016-09-28 02:31:00
吉她
作者: yn6017347255 (青蛙人)   2016-09-28 03:12:00
我們是花錢去唸書 不是花錢去給人家糟蹋這樣的素質還可以當院長
作者: optt39 (濃眉)   2016-09-28 04:12:00
作者: fairy241 (MIN)   2016-09-28 04:13:00
推整理
作者: Ks950120 (K.Curry)   2016-09-28 05:20:00
推夏林清打臉夏林清www
作者: bunnyer (lililala)   2016-09-28 05:50:00
不要扯到別的,扭曲太多
作者: fox377 (fox)   2016-09-28 05:57:00
怎麼有這麼不要臉的人!
作者: wirrla   2016-09-28 06:28:00
推!
作者: ninisoda (ninisoda)   2016-09-28 07:25:00
推整理
作者: imdog (肥金魚)   2016-09-28 08:37:00
可以說到底扭曲什麼嗎也一直不解輔心說的不實指控 到底是哪裡不實
作者: kurapica1106   2016-09-28 08:54:00
哪裡扭曲了 可以說一下嗎
作者: lemonwater (檸檬)   2016-09-28 09:12:00
作者: mamsetc (湘)   2016-09-28 10:25:00
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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