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icroXD (XD)
2016-09-26 22:09:39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7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
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
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
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處理。
第 36-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通報規
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
發。
夏林清違法事證明確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夏林清你還涉嫌違反個資法及防害名譽等公
訴罪還敢大言不慚!請大家直接將事證寄到教育部長及檢察署信箱,看看夏林清的背景到
底有多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