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法定結婚年齡 立委倡男女統統滿18

作者: DarthCod (鱈魚)   2016-09-21 09:52:16
新聞標題:
法定結婚年齡 立委倡男女統統滿18
新聞內容:
〔記者蕭婷方、陳炳宏/綜合報導〕民進黨立委林靜儀昨在立法院施政總質詢指出,國際
人權公約、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等國際法皆主張年滿十八歲才能結婚,但現行台灣刑法、民
法不僅對公民行使個人公民權年齡不同,性別不同結婚年齡規範也不一樣,建議政府修訂
民法,朝男女都要滿十八歲才能結婚方向修法。行政院長林全答詢表示,確實有檢討空間
,也希望立法院朝這個方向進行。
民法男18女16可結婚
林靜儀指出,民法規範男性可訂婚年齡為十七歲、女性為十五歲,可結婚年齡男女分別為
十八歲、十六歲,民法為一九三○年代舊法,早因時代變遷不符現代社會需求。
林靜儀也說,國際人權公約規範十八歲以下,稱為兒童,聯合國及相關國際組織都說要十
八歲以上才能結婚,法務部雖自二○一一年起多次表示要修法,卻都無疾而終。
法務部曾提案修法 沒過
法務部長邱太三答詢表示,以往單純以社會與經濟文化考量,才以十六歲作為女性最低結
婚年齡;法務部上會期有提案修法,但當時委員意見與學者專家立場不同,未通過審查。
林靜儀要求林全,為落實人權規範,應積極修訂民法,朝男女結婚年齡都要滿十八歲才能
結婚方向修法。
婦團贊成修法改善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表示,民法規定滿廿歲才能投票,但女性十六歲就可結婚
,這個問題應該提出公開討論!
林美薰指出,國際兒童人權公約及某些國際憲章都要滿十八歲才能結婚,主要是考慮到兒
童身心發展是否成熟,現在民法規定女生十六歲、男生十八歲可結婚,應該是早年時代背
景中,認為女性就是要嫁人,可以早早嫁,但現在時空背景不一樣,十六歲還在受教育階
段,為什麼民法可以允許十六歲孩子自主決定結婚呢?
林美薰說,還沒有賦予性自主權就賦予結婚權利,不管落差是來自性別歧視或是性別不平
等,都應該朝修法方向改善。
新聞連結: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34221
心得:
真心覺得這些數字能不能統一一下
無論是兩性的權利義務差別
民事刑事還有一堆法定XX年齡
投票權等等的
不能夠因為當初建國者是個蘿莉控,就這樣把女性結婚年齡排成這樣
雖然我想要廢除婚姻制度啦......
作者: tingmeow (雪爐喵)   2016-09-21 10:05:00
假設都是學生,雙方結婚之後等n年才工作賺錢.
作者: JCSwifty13 (Swifty&proud)   2016-09-21 10:22:00
一直以為這法條是歧視男性XD
作者: Narcissuss (太神拉~)   2016-09-21 10:42:00
應該要下修
作者: zien0223 (LazyCat)   2016-09-21 10:47:00
古早人18歲就已經開始工作了 現代人有些都要等到快30
作者: babuza (不要叫我八大)   2016-09-21 10:47:00
但同年齡男女,女生心智相對會比較成熟…(大部分啦!)
作者: applexdot (蘋果點點(有毒蘑菇勿食))   2016-09-21 10:51:00
可是女生月經來就能生了 應該要有配套但有子女者仍可登記
作者: hahamula (お元気ですか)   2016-09-21 10:51:00
應該都修到16歲
作者: someLetters (GG)   2016-09-21 11:04:00
應該修到12歲,蘿莉控無罪化
作者: Doralice   2016-09-21 11:05:00
主要是希望把結婚民法和刑法的成年定義統一,結果新聞報導都只關注結婚年紀以前的早婚是建立在「嫁娶父母說了算」的前提下 ,但現在不是了。如果法律規定未成年其它事情需要父母代理,但結婚不用也是很奇怪
作者: viviberry (薇薇貝瑞)   2016-09-21 11:18:00
跟民法統一吧 都還不能自己作主就想結婚
作者: jeff0811 (jeff)   2016-09-21 11:42:00
越活越幼稚的台灣
作者: bunnyer (lililala)   2016-09-21 15:45:00
修到十八歲是要那些小媽媽等多久才有保障?
作者: qassope (qassope)   2016-09-21 16:06:00
我覺得這很沒意義
作者: noovertime (敻)   2016-09-21 23:41:00
民法規定20成年 但16/18就可以結婚 公民權也是20/23之後才開始 但刑法18就可以開始罰 就是一團亂的概念
作者: gemaker (gemaker)   2016-09-22 09:16:00
我是滿想刪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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