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難過] 勞工局究竟能給勞方什麼保障...

作者: Hilferding (希法亭)   2016-08-17 22:18:00
※ 引述《awekk0452 (awekk)》之銘言:
: 標題: [難過] 勞工局究竟能給勞方什麼保障...
: 時間: Wed Aug 17 20:54:3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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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制度是這樣的,要確定雇主的義務要看「契約+勞基法」
勞基法是最低標準,也就是說如果契約比勞基法好的部分,就看契約
但如果契約比勞基法差,就是違法,而且契約內容直接被勞基法取代
契約沒有規定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妳當初和雇主怎麼談就是怎樣
所以如果有當初雇主給你的任何訊息,或是徵人公告,都可以算
絕對不是雇主說了算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 因為不知道發哪個板比較適合
: 於是就發在這兒了
:
作者: mamsetc (湘)   2016-08-17 22:42:00
推認真
作者: awekk0452 (awekk)   2016-08-17 23:30:00
謝謝原po我後來再度詢問勞工局人員竟然要我多去聽他們的課程= =
作者: CHRISTINAYEN (CHRIS)   2016-08-18 00:01:00
我覺得問題會出在工作未達三個月這點比較有模糊空間
作者: angelmilk (少了羽翼無法飛翔.娃娃 )   2016-08-18 00:43:00
未達3個月仍可以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書,現在已經沒有試用期,勞資雙方可約定,但就算是試用期內,資方仍應給付資遣費還有非自願離職書,只是沒有預告工資(預告期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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