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不小心懷孕了...

作者: TyuzuChou (子瑜我老婆)   2016-07-19 12:02:07
※ 引述《ftrain ()》之銘言:
: 這件事情其實也沒有違法。
: 因為如果是國外發生的行為,是無關本國法律的阿,
: 再來就是如何妥貼地把小孩子處理掉,
: 維持原本美滿幸福的日子,
: 仙人踏步有時錯
: 生理一時的歡愉,這種大家有時後都會禁不住,
: 無可厚非吧。
: 換成是我在國外,有機會吃一下鮮,也會吃阿,又沒什麼。
: 沒必要把人性聖人化。你我都可能會作的事情,同理心。
噓 arrfu: 回到法律這種最低道德標準了?問題是台灣人在國外犯罪也適 07/19 11:47
→ arrfu: 用台灣法律啊?充實一下妳護航的腦袋好嗎? 07/19 11:47
這不是護航法
僅為單純法律常識文
相關條文:我國刑法
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第 6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相關新聞案例
助理與教授國外通姦 「無法」追究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593448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