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份工作在今年的1月份離職了
在6/30時,前老闆請助理拿著一張公司公務車違反道路交通規則的罰單(超速)
非常突然的就跑到我家並告知違規日期是104年12月份
當時我仍在職且全公司僅我一人會開車
便要求我三天內完成繳交罰緩並將收據拿回公司
確認違規時間確實是我駕駛,因此收下罰單
當我認真想想為何會去年12月份違規,直到今年6月才收到罰單
用罰單上引用條文去查詢後
發現是因為前次罰單在2月的期限逾期未繳
因此被以逾期60日以上的條件,罰2000元
而公司因管理上的疏失造成逾期的部分完全隻字未提
讓人感到無言
唉... 如果是大家遇到了會就這麼認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