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侵空姐貞操權 醫判賠150萬

作者: Leo0422 (里歐)   2016-06-21 11:30:09
各位版友大家好
關於這個新聞中的 "貞操權"
只有我覺得很奇怪嗎???
在我的認知中 "貞操"
不就是以前父權社會中
對女性的一種壓迫嗎??
可是法官卻拿這種詞作為判決
讓我覺得很奇怪???
請各位版友不吝指教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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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認同新聞中男生應受到法律之制裁
可是用"貞操"的名義 讓我懷疑法官思考是
否還停留在過去的父權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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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hatzKiste (鍵盤毛利蘭)   2015-06-21 11:30:00
應該說,要判得要找個法學裡存在的名義,畢竟法學上沒有青春權或生育權這種東西,但其實法官大可用人格權去判就好,只能說當事人律師自己要扯到貞操權,法官不過是順著她提的判她贏而已
作者: Anyotw (Yoman)   2016-06-21 11:33:00
訴狀的訴之聲明寫什麼,法官順著判而已,這次應該是法官背黑鍋
作者: touchbird (新竹彭于晏)   2016-06-21 11:36:00
覺得判決還滿怪的 那劈腿不也可以告了
作者: SchatzKiste (鍵盤毛利蘭)   2016-06-21 11:37:00
不奇怪啊,此案重點是瞞騙交往,而且當事人找律師告民事是正確的,很多人第一直覺是告刑事,但刑事大概連起訴都不會能告成大概一半也要歸因於男方管不住自己的嘴,講那些垃圾話,我猜連法官看了也有火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6-06-21 11:40:00
法條就寫「貞操權」啊,覺得不好就修法吧
作者: cat763152001 ( )   2016-06-21 11:42:00
195
作者: SchatzKiste (鍵盤毛利蘭)   2016-06-21 11:43:00
看情況啊,理論上可以告,成不成要看個案,個人意見是劈腿就甩了對方就好,除非像此案十幾年光陰投進去
作者: blueberrypie (我愛櫻桃派)   2016-06-21 11:44:00
這種是依個案而定。這件情況比較特殊是隱瞞非常長的時間,又八成有發生關係(不然不會主張貞操權)。
作者: artcicaday (Zero)   2016-06-21 11:46:00
感情問題當然能藉由民事介入審理,但能否判賠則是另一回事。貞操權是法條規定所載,兩性皆可使用。
作者: poeoe   2016-06-21 11:48:00
哪有法條有規定貞操權 這判的非常奇怪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6-21 11:49:00
主張貞操權是有點奇怪,其實籠統的說人格權就好了XDD民法195QQ
作者: gginindr (金城武是本名沒錯)   2016-06-21 11:50:00
民法195
作者: poeoe   2016-06-21 11:50:00
不法侵害貞操權....這是哪裡不法啊Orz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6-21 11:55:00
不法不限於法律,也包括公序良俗甚至誠信原則等,不過如何適用還要再就個案研究一下吧XD
作者: beartsubaki   2016-06-21 11:56:00
此例一開 後患無窮(如果是在common law系統下的話啦)
作者: blueberrypie (我愛櫻桃派)   2016-06-21 11:57:00
倒也未必,個案有太多情況會被審酌了
作者: simdavid (涼小麵)   2016-06-21 12:00:00
刑法跟民法判決有很大差異,大家都習慣以刑法看判決慣了,看民法判決覺得奇怪是很正常的
作者: beartsubaki   2016-06-21 12:01:00
英國那一套(美國則兩套均有) 以先例作為判決依歸當然要看實際運用 只是那個概念存在以後 像前面推文說的 如果愛情長跑10年然後一方出軌勒
作者: ppc ( )   2016-06-21 12:07:00
google很難嗎???
作者: beartsubaki   2016-06-21 12:09:00
不過看了一下原新聞 這案的重點好像不適合我那例子..
作者: poeoe   2016-06-21 12:26:00
果然 本案判決依據不是用不法侵害貞操權 不然太怪了如果本案狀況都能擴張到不法侵害貞操權 那只要劈腿大概都可以被擴張到了
作者: willix83 (willix)   2016-06-21 12:50:00
建議你可以看一下相關法條
作者: eiriyuki (pocky)   2016-06-21 13:11:00
判決書裡其實有提到法官認為貞操權是性自主的決定權被告隱匿已婚的事實等於隱匿性自主決定權的重要事項性行為對象是否已婚會涉及刑法通姦罪 所以算是重要事項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6-21 13:24:00
上面那居然是王澤鑑教授的見解~~XD
作者: sherbet   2016-06-21 13:25:00
法律當中的用語幾乎都是有專有定義的 通常是透過法學討論或判決判例共同形成 不是你用中文程度去理解就能講對
作者: poeoe   2016-06-21 13:33:00
其實以通姦罪而言 沒告知反而是讓通姦罪不成立
作者: eiriyuki (pocky)   2016-06-21 13:47:00
王澤鑑教授的天龍八部影響力無遠弗屆啊XD關於原PO的問題,其實本件判決也有稍微提到男女朋友劈腿因不涉及第三人權利 法院不宜介入過深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6-06-21 13:54:00
這個東西,男生也有
作者: sweety655633 (星辰星痕)   2016-06-21 16:42:00
如果貞操權要擴張解釋到性自主權強制性交不就成立了然後醫生沒上訴嗎這也能吉
作者: simdavid (涼小麵)   2016-06-21 16:59:00
1.還可以上訴 2.這是民法
作者: sweety655633 (星辰星痕)   2016-06-21 17:09:00
所以民刑法的性自主權有不一樣?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6-21 17:15:00
強制性交的條文看一下就知道了啊,要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比較有趣的是,男方有醫師執照,但好像沒在做醫生?年收才十幾萬而已,google了一下他名字也沒看到相關資訊
作者: sweety655633 (星辰星痕)   2016-06-21 22:15:00
對啊但民事的法官不是說這是「違反意願的方法」?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6-06-22 01:43:00
法條沒說貞操權限女性,王澤鑑也說男女都有貞操權,且貞操權之實質內涵就是性尊嚴與性自主權,詳見侵權行為法(王澤鑑著)2015年6月版,沒唸書不要出來秀下限,懂?補推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06-22 06:15:00
強制性交裡所謂違反意願,它的程度要和前面強暴脅迫類似這件比較像是欺瞞重要事項,讓女方基於錯誤的認知而同意發生性行為,兩者差很多
作者: sweety655633 (星辰星痕)   2016-06-22 11:42:00
所以這到底哪裡有不法性?明明自己也知道沒確認清楚還是決意要跟他休幹到底哪裡違反意願了呢假如性別對調女的隱瞞年齡跟性交男的會涉及與未成年人性交罪這樣女的不也是隱瞞重要事項?照這種標準是女的侵害男的性自主權不是嗎怎麼就變換男的自己要查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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