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草率槍決鄭捷討好人民?「我無法諒解」

作者: callcallABC (叫叫ABC)   2016-05-11 21:09:20
這個禮拜,鄭捷死刑
而在上個禮拜,有個叫做鄭性澤的死囚剛被釋放
鄭性澤的故事就不多談
總之他是最高法院死刑定讞之後,受到冤獄救援的律師提出非常上訴之後
法院最終發起再審
這個案件才能夠重新再審,鄭性澤也才能重見天日的
今天鄭捷死刑定讞才19天,法務部長就有權力槍斃他
換句話說,就是如果今天法務部長心情好
當鄭性澤被判決死刑確定後,律師的非常上訴還沒提出之前
以及其中幾次非常上訴被駁回的期間
法務部長都是可以槍斃鄭性澤
而且完全沒有違法
(yahoo奇摩留言板:反正他就是個壞人,槍斃他有什麼不好??)
台灣需不需要給死刑犯非常上訴的機會??
個人認為是應該的
看看其實台灣目前有多少死刑犯是被非常上訴救回來就知道
非常上訴對人權,甚至國家行刑的正當性都有一定必要
像美國加州就有明文規定
死刑應於死刑執行令(Execution warrant)簽了之後的60~90天完成
(The execution date shall not be less than 60 days nor more than 90 days from
the time of making the order)
也就是至少美國的被告律師還知道有個期限
不會像台灣的律師,完全沒人跟他們說期限
現行的法律沒有任何對非常上訴期間的保障
所以依照中華民國的法律,法務部長當然沒有違法
然而,這並不是甚麼值得開心的事
法律沒有保障非常上訴,只是我們法律比較野蠻的象徵
而法律沒保障,羅瑩雪也不給個足夠的時間,只是證明羅瑩雪也比較野蠻而已
※ 引述《jun123rong (jun)》之銘言:
: 文很長,不好意思
: 先解釋法律的懲處權依據在那裡,定義是什麼
: 國家就是一堆人所組成的,以往的帝王制是一人獨斷,君要臣死不得不死的概念
: 進化到後面,人類開始意識到這樣是行不通的,一人獨斷的主觀太強
: 所以我們制定了一個規則來組成國家
: 這個規則就是每個人民將本來自己的一個懲處權交出來給國家,由國家來懲罰犯了罪的人
: 於是開始有了法律,所以才能避免私刑(目前我們只論台灣,請勿離題其他國)
: 然後,就變成了我們現在所身處的民主社會
: 我們把懲罰權交給國家
: 所以我們平常所做的每件事情都可以經由法律來做為一套解釋
: 那麼
: 如果今天鄭捷判了四個死刑,國家依照所有程序走完了
: 代表鄭捷的律師團也提不出非常上訴的理由
: 請告訴我
: 如果鄭捷不槍決
: 那些把懲罰權交給國家的其他人(也就是你口中的暴民),你是否正在侵害他們的權益?
: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6-05-11 21:13:00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6-05-11 21:14:00
那第三審審判是審假的嗎
作者: Otter3 (P毛)   2016-05-11 21:14:00
同意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6-05-11 21:15:00
鄭性澤的案子是還有疑點 那鄭捷這個案子疑點在哪
作者: touchbird (新竹彭于晏)   2016-05-11 21:16:00
可是 鄭傑犯行滿明確的......
作者: freshbanana (新鮮香蕉)   2016-05-11 21:16:00
你說心情就心情?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05-11 21:19:00
非常上訴是現行三級三審制下的例外救濟方式就事論事來說,鄭捷本案犯行明確,執行判決並無違法疑慮而其他案件,台灣還有好幾十個已定讞死刑犯尚未行刑,應該還不到執法過當的程度啦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1:26:00
多給律師幾天更增加國家執行公權力的正當性?你確定?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27:00
推有沒有疑點和有沒有給足夠的時間是兩回事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1:27:00
羅瑩雪還自己明講就是不想讓他們有機會提出非常上訴 才不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1:27:00
我說多給幾天只是把吵的數字從 19 變成另一個你信不信?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1:29:00
所以律師團第一時間就想要提上訴,19天也真的不夠,是嗎?
作者: winwoeld (pp)   2016-05-11 21:29:00
...鄭捷案子 鄭性澤的案子 差很多一個證據確鑿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1:31:00
就另一方面來說 不規定非常上訴的時間是不是就是讓這種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32:00
法務部讓我不寒而慄。鄭捷還是鄭性澤不該被當成程序特例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1:32:00
例外救濟不受期間限制??不然上訴再議都有規定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6-05-11 21:32:00
當然不是看心情阿 死刑犯執行都是充滿政治算計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6-05-11 21:33:00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1:33:00
鄉民說是特例就特例 以後真的要i-voting上網問鄉民了到最後會不會發現長得醜的肥的低薪的比較容易被認為是特例、罪證確鑿啊?哈哈 一臉看起來就犯罪臉啊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36:00
所以才要教示救濟的時間~"~..鄭捷這種判一百次都可能死刑罪證確鑿是怕屁喔.......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1:37:00
就算律師團第一時間就想要提上訴,19天也真的不夠,是嗎?
作者: winwoeld (pp)   2016-05-11 21:38:00
XDD 所以要讓這個案子 一直非常上訴 拖時間喔捷運站的都有影片錄下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39:00
非常上訴有要件= =,不合要件是要非常個屁....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1:39:00
拿鄭性澤來坦不如直接說鄭捷案疑點在哪吧,請問一下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40:00
但是教示救濟是每個高權行政都要的。 這就是程序正義。為了不讓民眾救濟就不講,啊不就好棒棒~~~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1:41:00
就算律師團第一時間就想要提上訴,19天也真的不夠,是嗎?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1:43:00
上訴是在10日內提 這邊講的是非常上訴 不知道一直問上訴時間夠不夠的用意是??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1:44:00
就算律師團第一時間就想要提非上,19天也真的不夠,是嗎?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45:00
非常上訴不是由律師團提起的= =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1:46:00
之前為了湊字數是我的錯,改成這樣可以嗎?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46:00
妳要不要先去搞清楚上訴、再審和非常上訴這些定義啊= =
作者: winwoeld (pp)   2016-05-11 21:46:00
提非常上訴是檢察總長的權力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1:47:00
非常上訴是律師聲請 由檢察總長提...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47:00
我是不相信檢察官會幫鄭捷提非常上訴啦XDDD 現刑犯欸~~~
作者: winwoeld (pp)   2016-05-11 21:48:00
簡單來說 羅部長就是不想讓 下任檢察總長提直接簽死刑令
作者: papkkpa (papkkpa)   2016-05-11 21:49:00
他本人都說不上訴了,你是怎樣?要不乾脆你幫他辦追思會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1:50:00
疑?剛剛這麼霸氣外露的回答改掉啦?要講真心話呀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51:00
本人說不上訴?那簽死刑時間怎麼不敢告訴律師家屬勒?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1:51:00
你覺得不夠就是不夠!! 還真是好棒棒的答案喔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1:51:00
誰管你是不是罪證確鑿,該有的規範就是越完善越好,而不是我看鄭捷不爽就讓它早點死,他看起來有點可憐幫QQ給他一個上訴的機會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1:52:00
那你覺得夠就是夠喔?
作者: lword (Ali)   2016-05-11 21:52:00
你把這兩個案子放在一起比 嚴重懷疑你根本是反串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1:52:00
鄭捷處死是一回事,規定不夠完善也是事實,硬要扯在一起反對到底,實在沒必要
作者: comparable (灰蠟燭)   2016-05-11 21:53:00
請在第三審努力讓法官認為前審不當 發回更審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1:54:00
這件連發回的空間都沒有吧...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1:54:00
今天他可以這樣弄鄭捷,下次就可以弄另一個一樣的人
作者: lword (Ali)   2016-05-11 21:54:00
你先說鄭捷哪一點不是證據確鑿再來嘴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54:00
人神共憤的,審個一百次都會判死刑啦= =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1:54:00
反正以後就是法務部上網問鄉民這有沒有罪證確鑿 good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1:55:00
程序救濟的完備不完備跟實體他該不該死是兩回事
作者: kimono1022 (kimono)   2016-05-11 21:55:00
推這篇啊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55:00
人家也只是說給個一定60~90天,該走的程序還是要走
作者: winwoeld (pp)   2016-05-11 21:56:00
鄭捷案子已三審定讞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1:56:00
為何罪證確鑿的就要被排除在程序救濟之外啊??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1:57:00
鄉民爽 鄉民的眼睛永遠不會錯
作者: winwoeld (pp)   2016-05-11 21:57:00
要提非常上訴 是要判決違背法令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57:00
所以更該嚴謹的執行,這種社會矚目的案件,多好的程序教材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1:57:00
要說不是證據確鑿也至少提幾個疑點大家來討論討論呀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1:58:00
鄭捷死就好,規定完不完善不重要,鄉民的正義,董?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1:58:00
現在只讓人覺得法務部長想殺就殺、不想殺就拖,無涉正義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1:58:00
要提疑點好歹也得要有個卷宗資料吧 你還是搞不懂律師是怎麼工作的嗎?DSNT
作者: uwmtsa (補刀)   2016-05-11 21:59:00
鄭捷是現行犯,根本沒有任何誤判可能
作者: comparable (灰蠟燭)   2016-05-11 21:59:00
所以律師前三審在…?
作者: winwoeld (pp)   2016-05-11 21:59:00
請說明一下 判決有違背哪條法令?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1:59:00
不是法務部沒通知律師家屬就可以反論成證據不完備好嗎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1:59:00
從來就沒人是這樣反論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1:59:00
這篇的推文就是"死刑和檢討制度不衝突..."說法的最佳反例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00:00
有人在說鄭捷證據不完備嗎= =? 這篇明明在討論程序問題..
作者: asagao (春はあけぼの)   2016-05-11 22:00:00
那你說說鄭捷還需要什麼新的事證來證明他這個現行犯是被冤枉的吧!!!
作者: lword (Ali)   2016-05-11 22:00:00
違背哪一條你說啊 那之前幾個比鄭捷快的你要不要也去靠腰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2:01:00
搞笑喔 不是承辦人員手上哪裡有資料可以研究可以說給你聽
作者: lword (Ali)   2016-05-11 22:01:00
講個程序問題就好啦 舉證啊你!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01:00
所以是要多關幾天?吃納稅人的錢你才滿意?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2:01:00
所以鄭捷律師在前三審這兩年有提出什麼疑點說說囉?
作者: leilo (Lei)   2016-05-11 22:02:00
推 重點是制度問題
作者: asagao (春はあけぼの)   2016-05-11 22:02:00
程序!哈!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02:00
就算他100天後才槍決,你應該也不滿意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2:03:00
有沒有這樣反論過,請問問原 po 有沒有把這段文修過囉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03:00
這篇代碼要記起來,下次有人說 死刑和檢討制度不衝突,就貼這篇的推文XDD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03:00
就是要給明確的救濟時間啦! 那要不要放棄是他家的事~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2:04:00
推~把執行時程訂出來 這樣的爭議應該就會比較少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04:00
我連一毛錢都不想花在平白無故殺人的人身上,又毫無悔意
作者: asagao (春はあけぼの)   2016-05-11 22:04:00
一群該槍斃的拖這麼多年都不執行 造成你們程序有問題的錯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04:00
呃...可是我還是認為死刑和檢討制度不衝突欸XDDDDDD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2:04:00
你看看原 po 怎麼回我 21:39 的推文呀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05:00
證據確鑿,速審速決!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2:05:00
以後是不是罪證確鑿就請法務部問DSNT和goodday123準沒錯
作者: asagao (春はあけぼの)   2016-05-11 22:06:00
覺 不用拿鄭性澤來講!鄭捷的再多程序都不會翻盤!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06:00
理想上當然是不該衝突,實際上...XD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2:06:00
他的意思應該是說反正罪證確鑿怎樣都不可能翻案 把救濟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06:00
所以證捷的案子不是證據確鑿?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07:00
所以就正大光明踐行一般程序是會怎樣啦= =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2:07:00
我沒說他不是罪證確鑿 而是你這種判斷方式根本就不可靠無法作為一個合理的程序依循 根本沒意義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2:07:00
大家也就不用在這邊吵成這樣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07:00
我非常確定鄭捷的案子不會是冤案!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07:00
鄭捷罪證確鑿,和原po說的問題有衝突嗎?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2:08:00
用在每一個案件上都應遵守的規則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08:00
再說一次我百分之百支持處死鄭捷。但是該有的救濟還是要有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08:00
不然你覺得怎樣合理,以鄭捷的案子我看你怎樣都不滿意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09:00
當然台灣的法律不只有鄭捷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2:09:00
一般性原則只要是在刑事案件中一般人都會遇到啊~完備一點
作者: sherbet   2016-05-11 22:09:00
唉 光是原PO都有回了"就是給一個執行死刑一個明確的時間"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09:00
文章講這麼清楚為什麼還要再講一次...
作者: wbenjin (WBJ)   2016-05-11 22:09:00
跟鄉民認真幹嘛,反正他們就跟鄭捷一樣嗜血而已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10:00
拜託能不能不要看到鄭捷就腦充血
作者: youaretree (溪)   2016-05-11 22:10:00
同意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2:10:00
不是很好嗎?今天會要用到非常上訴的案子也不是只有鄭捷的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10:00
這種的要有SOP會很困難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2:10:00
你 sherbet 只剩扯這些的能力呀?連鄭捷律師都沒提出有冤案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11:00
還在冤案...某人是不是活在平行時空阿他講的是和其他人講的都不同但好像沒發覺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11:00
不懂為什麼執行死刑要有SOP會很困難?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11:00
所以贊成死刑就代表嗜血喔
作者: winwoeld (pp)   2016-05-11 22:11:00
XDD 要是有明確的時間規定 40幾位死刑犯早就被槍斃
作者: lword (Ali)   2016-05-11 22:11:00
你拿這個案子去比鄭性澤根本就很怪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2:11:00
疑點的案子,你也能在這裡凹?有本事就直接提疑點好嗎?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12:00
眼光未免也太狹隘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2:12:00
原po提到的兩個重點 第一個是法務部長把鄭捷跟其他40個放在一起比~為什麼他19天就執行 其他人可以放幾年 標準?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13:00
我是不清楚其他40幾名的證據力如何?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13:00
不是要規定幾天後就要殺= =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14:00
但可以規定要殺確定有幾天的救濟時效<---讓有疑慮的再審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2:14:00
第二個就是非上的例外救濟沒有規定在什麼期間提 這個對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14:00
sop的問題還不簡單,定個最短日期就好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6-05-11 22:15:00
提非常上訴是他的權利 至於給不給是檢察總長的職責
作者: comparable (灰蠟燭)   2016-05-11 22:15:00
不要每件案子都說成決戰非常上訴好嗎 把普通審級當廣告?
作者: kapeika (科科)   2016-05-11 22:15:00
這也是律師在靠腰的點 沒有期間規定然後執行又沒有被通知
作者: lword (Ali)   2016-05-11 22:15:00
法條定的再完善都會有人出來靠北啦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15:00
sop只適合用在證據確鑿的案子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2:15:00
這倒的確是,沒有在非上再審或是其他救濟方案的應該一次幹掉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16:00
我說定最短日期喔,沒有說要統一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16:00
所以我認為大家都認為鄭捷太快執行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17:00
所以現在就是鄭捷案很明確,根本是非常好的程序教材
作者: 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   2016-05-11 22:17:00
只簽鄭捷徒留空間讓人非議這點我倒是沒意見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17:00
為何其他證據確鑿的死刑犯卻那麼晚還沒執行
作者: idchi (女子白勺)   2016-05-11 22:17:00
兩案不一樣,現行飯有爭議性嗎?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6-05-11 22:18:00
馬政府真的是徹頭徹尾的廢死派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19:00
沒錯,訂定執法日期,要有個程序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19:00
推bobobola的政府廢死派XDDDDDDDDDD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6-05-11 22:19:00
因為馬政府支持廢死阿 只有民調低迷時拉死刑犯出來祭旗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20:00
你知道程序重要性就好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20:00
但是日期多少天,還是有人不滿意
作者: hozuki (還買!?剁手指了喔!)   2016-05-11 22:20:00
連我這個反廢死的都覺得...簡直遇到__隊友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21:00
不會啊,就訂最短日期,至少能確保有救濟時間
作者: goodday123 (day)   2016-05-11 22:21:00
所以應該全要速審速決 完全沒日期可言@@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6-05-11 22:23:00
為什麼要宰鄭捷 他名氣最高阿
作者: camera99 (鍵盤觀察家)   2016-05-11 22:25:00
沒邏輯的人就會亂噓
作者: ccbabe   2016-05-11 22:33:00
作者: lword (Ali)   2016-05-11 22:35:00
吵啥啊 520叫你們的立法委員去改法條啊 現在程序就沒問題硬要靠腰
作者: rrrrr123 (新巡者)   2016-05-11 22:36:00
越來越喜歡女版,不喜歡八卦版……之前討論那邊完全一堆講高興的廢話@@這邊卻都是很認真的討論!!
作者: chichi30 (樂)   2016-05-11 22:36:00
一堆邏輯壞掉的人欸 看了頭疼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2:38:00
原po根本沒說程序有問題,只是提供了一個更完善的可能,某樓怎麼這麼氣XDDD他都直接說了照現行法律沒錯了
作者: vivianne0000 (Vivian)   2016-05-11 22:40:00
不只非常上訴,刑法上再審有20天期限,法務部不知道再急什麼,多等一兩天都不願意,也許就怕要總辭來不及吧(冷笑)
作者: selena41024 (LCY)   2016-05-11 22:42:00
推你 完全懂你的意思 話說連噓是不是可以騷擾檢舉阿?
作者: hankwanghow (...)   2016-05-11 22:46:00
唉.....反串
作者: hl4 (Zec)   2016-05-11 22:51:00
推你一個
作者: DolceVitter (返影)   2016-05-11 22:53:00
作者: henryeech (Henry)   2016-05-11 22:56:00
三審定讞完成都要幾年過去了 那永遠都有可能有新事證不就永遠都別執行了
作者: ywlocw (wen)   2016-05-11 22:56:00
光天化日之下殺人償命的判刑拖延並不會顯得司法比較縝密公平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6-05-11 22:58:00
真的 警察應該現行犯就直接擊斃才不會多拖2年
作者: mirror121 (No tears)   2016-05-11 23:01:00
推 制度問題不過鄭捷我不反對執行快ㄧ點
作者: henryeech (Henry)   2016-05-11 23:02:00
重點應該是定讞後幾天內要提非常上訴幾天內要完成執行就沒這些爭議了
作者: Spell16 (曬太陽的翻車魚)   2016-05-11 23:06:00
同意這篇,程序上的規則本來就該訂好
作者: webka (webka)   2016-05-11 23:08:00
應該像美國當場擊斃就好,省了一堆毛....
作者: liberating   2016-05-11 23:13:00
說的真好 那就學加州修法新增"死刑應於執行令簽署後60~90天完成" 喔 也不錯啊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3:16:00
不錯啊,注意是"簽署後"60~90天喔XDDDD我怕這樣改有人會更崩潰XD好不容易簽了還要等60天
作者: eunicelent   2016-05-11 23:16:00
你一定不瞭解罪證確鑿的意思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3:17:00
沒人說鄭捷不罪證確鑿...爬文好嗎QQ
作者: aspasia2113 (小陽傘)   2016-05-11 23:22:00
決定要幾天的依據是什麼?只是覺得你空有一些看似有道理的主張卻仍脫不出自由心證爽了就好的框架...
作者: bigmao (馬不騾 B.M.)   2016-05-11 23:23:00
小時候不唸書你看看你
作者: ssd123698745 (noel)   2016-05-11 23:25:00
要幾天的依據什麼是一回事,完全沒有規定,那就是另一個故事惹(茶)
作者: jun123rong (jun)   2016-05-11 23:33:00
看完整篇我非常贊同你的看法,我也認同死刑定期制度
作者: pvcboy (無)   2016-05-11 23:33:00
喔 你覺得不夠
作者: hsyinu (事情真多)   2016-05-11 23:34:00
作者: RuruX5566 (YAPkpidP)   2016-05-11 23:48:00
知道你的點
作者: lail (古道照顏色)   2016-05-12 00:11:00
前面有篇文明確解釋了根據現行法律,此次行刑與程序上沒有違法處;現在這篇討論現行程序的規定是否應該更明確,不是很好嗎?
作者: 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   2016-05-12 00:33:00
你從哪裡看出法務部長是憑自己心情做這些決定的?
作者: sharpshoot (四郎)   2016-05-12 00:38:00
叫人家搬去北韓,自己不會搬去好棒棒的加州?
作者: bobobola ( 波波小宇)   2016-05-12 00:39:00
他當然不是憑自己心情 是憑馬政府對民調的政治算計
作者: james100 (亮)   2016-05-12 00:45:00
又一個為反而反,真無聊
作者: AppleAlice   2016-05-12 00:58:00
你要不要搞清楚非常上訴是針對甚麼?? 不要隨便拿鄭性澤案來比,兩件案子的爭點和證據差多少你有搞清楚嗎??鄭捷這個案子能爭執的也就只有刑度而已,這是可以提非常上訴的理由嗎?? 根本連非常上訴制度都搞不清楚就在那邊喊制度不公平不完備,真的很可笑,而且講難聽點你這樣其實是在消費鄭性澤案另外不要隨便跟著別人喊定期間定期間的,你有想過如果非常上訴定期間鄭性澤這種人就有可能救不下來嗎?? 期間過了他就沒辦法救濟了這樣是你們要的嗎?? 為什麼法律會有上訴和非常上訴,這些制度分別在保障甚麼你有搞清楚嗎??就是因為非常上訴的特殊性,所以他不受時間拘束,鄭性澤才可以聲請到二十幾次
作者: aprilgirl (April)   2016-05-12 01:12:00
作者: qazieru (=w=)   2016-05-12 01:43:00
網路真的不懂裝懂的一堆....而且很噁爛的是一直拿冤獄來坦 幹 根本一看就是廢死套路才執行的 一直被扭曲野蠻? 真正野蠻難看的是你們這群想利用別人冤獄打嘴砲的少了一段"確認本案沒有非常上訴、再審、釋憲等不執行死刑事由"
作者: pocaduck   2016-05-12 01:58:00
所以很多人罵鄭捷插隊,三立的某名嘴還罵邱和順被判死定讞16年未和沒有被執行,鄭捷先執行了,事實上邱和順冤獄的可能也極高,很多證據都都指稱陸正案的兇手另有其人,他能被執行嗎?而鄭捷是現行犯罪證明確根本不會有你說的問題,別庸人自擾太多,好嗎?另外,不要再為反而反了,鄭捷案程序沒有問題
作者: a910012002 (阿緯)   2016-05-12 06:47:00
你可以提倡感覺法律,什麼都你覺得怎樣就該怎樣好不好呀。連鄭捷這種案例都要護航。
作者: Doralice   2016-05-12 06:59:00
我以為加州那條法令也是代表最晚90天內應完成....所以廢死也不敢往這個方向推動修法
作者: LurKer (活著的味道)   2016-05-12 08:03:00
你去查查2002年以前的死刑犯 都是在定讞後1個月就槍決了比他快的大有人在 甚至有一週就槍決的 3審跑了快2年還不夠久嗎 他這案件是現行犯 有什麼疑點需要非常上訴? 他那裡冤枉 全民都是證人
作者: iuo (iuo)   2016-05-12 09:10:00
太多人覺得自己不可能被冤獄 所以現在站在人權吃屎那一邊改天被冤獄了再找苗博雅哭還沒哭完就被法務部長弄死了 掰
作者: eternia0920 (我不會用水球( ̄□ ̄||)a)   2016-05-12 09:23:00
重視人權好棒棒
作者: tsao1211 (Sunday)   2016-05-12 09:28:00
邏輯正確 噓的要多唸點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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