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性侵問題或是吃豆腐之類的
尤其是在夜店發生的
有些人會說
都是妳自己不檢點,要去那種場合
不懂得保護自己
所以活該
這時蠻多人都會覺得不該檢討被害者的
因為去夜店不代表妳願意被性侵
但是我後來又想到幾個問題
基本上我也認同此觀點
1.明知道隔壁家的狗會咬人,你就是要從他家門前過去,結果被咬了
這時我雖然會覺得狗主人沒管好狗有錯,但是好像也會覺得被咬的人有點活該?
2.在貧民窟,戴金項鍊被搶劫
雖然那是妳的財產,誰都不可以拿,但是我也會覺得你被搶是活該?
3.懶得鎖門,所以常遭小偷
小偷沒資格偷妳的東西,但是我也會覺得你被偷是活該,不懂得記取教訓
4.書放在圖書館,結果被拿
這種情形,我又會覺得被拿的人蠻衰的,可是這樣我好像跟3這個情況矛盾了,不知道理
由是啥
總之,我好像有一種想法是如果明知道那樣做,會有風險,卻仍要做,是種活該
但在性侵中的例子中
我又不會覺得被性侵是活該
一直不知道理由是啥
(我假設去夜店被性侵的機率更高,當然這很有可能是我的刻板印象)
我後來的初步想法是
會不會是因為犯人做的事太過惡劣了
不管怎樣,性侵別人都太惡劣了
但是被狗咬,感覺事情小,所以就覺得被害者也要負責任
但是我又不太能說服我自己
希望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究竟大家覺得活該的標準為何
還有前述的情形(1,2,3 4),有人覺得被害者活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