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台大攝影社事件,店家公審心態可疑

作者: mmc109815038   2016-03-28 17:08:11
: 電話啊!
: 我不知道原來酸民能從這種鳥事中發洩那麼多心理垃圾,也為台大生叫屈。我不是台大人
: ,我只是看不慣這個事件衍生的網路風向,無聊透頂莫名其妙。
: 沒錯,爽約是不對,但還有一種補償叫做談和,不會談和還要仗著網路力量的勢力才能捍
: 衛自己,我反而覺得這個店家問題也不少餒......
我也認為店家上網抱怨兼爆料 不算是好做法
比較好的做法是乾脆點直接報警告詐欺
理由也很簡單
假設你去一家快炒店點了十盤菜
菜上來了 你一口都不吃
直接走出去不付錢
這構成吃霸王餐的詐欺罪嗎??
我想是構成的
不論你吃不吃 點完餐 餐廳煮好放桌上後
餐廳的服務已經完成
不論你吃不吃 你都必需付費 不然就違法
同理
台大攝影社的同學 在網路訂餐 又在電話確認後
餐廳就開始備料 煮好 放在桌上
不論台大的學生吃不吃
餐廳的服務都已經完成
台大的學生必需付費
不然就違法 要判刑 (沒前科應該是緩刑)
當然 眼前我看過那麼多法律資料
並沒有類似的判例 (我不是法律人)
因此 店家如果報警告詐欺 是否成立 還是要看法官心證
如果法官認為台大學生有錯 那台大學生就必需罰錢兼判刑
然後新的判例也就誕生了
台大校方可能也意識到這件事可能違法 更有可能鬧大
因此就請了一個教授壓著學生去付帳道歉
所以這件事才能善了
不然這件事鬧多大都是可能的
講來講去
我還是覺得店家不該上網爆料申冤
店家應該去警察局報案 寫三聯單
這樣就有好戲可以看了
可惜店家沒有這樣做 就這樣小事化無 實在可惜
又 我也不是台大的
作者: a0931884572 (蒔生)   2016-03-28 17:09:00
構成要件不符需有詐欺之故意 這項就先擋下來了
作者: su4vu6   2016-03-28 17:12:00
兩個同時進行才是最賺的 免費的媒體採訪又可以給他們教訓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6-03-28 17:13:00
懶得吐嘈,姑且不論tb,自己思考一下你這樣隨意課予一方刑責是不是宜就好
作者: Hanedas (南瓜塔塔麋)   2016-03-28 17:14:00
現在在聊死刑
作者: DolceVitter (返影)   2016-03-28 17:16:00
蛤,這不是民事的契約不履行範圍嗎,怎麼跑到刑事去
作者: despair78214 (切絲哥)   2016-03-28 17:17:00
還有空告人 店家生意不用做了嗎XD
作者: lovetoo (too)   2016-03-28 17:18:00
這只是民事糾紛,不是詐欺
作者: linda17a3 (510)   2016-03-28 17:18:00
雙方契約有瑕疵
作者: kendal (kendal)   2016-03-28 17:19:00
你也是雄中?
作者: Hanedas (南瓜塔塔麋)   2016-03-28 17:20:00
不是欸 我成功的(誤
作者: lovetoo (too)   2016-03-28 17:27:00
這不是霸王餐案例…,這只是民事糾紛國考要是出這題,妳這樣寫,分數會很慘的…這不是法官要心證的東西,這些學生的行為本質跟吃霸王餐的人不同,在詐欺構成要件上就先被排除了
作者: a0931884572 (蒔生)   2016-03-28 17:38:00
訂桌時是以詐術想騙店家讓烤雞跟烤魚易持有嗎?如果不是又怎會構成詐欺?犯意很重要 如果沒有詐欺的犯意 又怎麼會成立
作者: jujuice (jujuice)   2016-03-28 17:40:00
你先拿出被判詐欺的案例 根本沒聽過同樣條件被判詐欺的根本沒有事實成立的可能 檢察官要憑藉什麼去用詐欺起訴沒有前科的學生
作者: tse207 (Terrence)   2016-03-28 17:44:00
雖然你說的可能沒錯,但是告了99%沒效果,沒特別看過此案例
作者: qaz556644 (~喬~)   2016-03-28 18:04:00
報警解決時間三個月起跳 po網路一個晚上搞定 是我也po
作者: Qcloud (Direction)   2016-03-28 18:04:00
...你舉叫雞的例子還我笑了XD
作者: ALI5566 (阿里)   2016-03-28 18:04:00
可把前一小時準備烤的時候就打電話確認作為標準程序
作者: ALI5566 (阿里)   2016-03-28 18:05:00
不過有什麼好報警的 社團不是打來要付錢了嗎是店家想po文啊
作者: dp44 (lol)   2016-03-28 18:06:00
有詐術? 有交付? 有意圖?
作者: kayak5566 (56不能亡)   2016-03-28 18:14:00
恩!還好你不是法律人...我看了一下覺得很好笑!有笑有推XD
作者: tina8411280   2016-03-28 18:25:00
你的論點很妙
作者: nasusii (dadawawawa)   2016-03-28 18:27:00
推,其實只要警局有筆錄到,不管有沒有構成詐欺,光是讓學生知道「有筆錄」就足以逼退錢了補啊我不能推文喔......
作者: ipad10 (芭蕉樹另一半的外表並沒3)   2016-03-28 18:29:00
==
作者: mickey1281 (好學姊)   2016-03-28 18:33:00
知道自己不是專業但樓上的質疑你都聽不下去 很堅持自己呢
作者: dramadream (白毛小狐)   2016-03-28 18:48:00
台灣人普遍怕上法院 加上請律師很貴
作者: fireforce (fireforce)   2016-03-28 18:50:00
難啊 消費糾紛跟詐欺很難界定 走法律耗時又不一定告的成 是我也貼上網讓他紅
作者: yingrain (麗莎)   2016-03-28 18:54:00
這樣不算詐欺,結束
作者: hsudens (派大信)   2016-03-28 19:42:00
這家店就是上次食尚主持人直播……嗯嗯…
作者: partyzoo (油炸綠番茄 )   2016-03-28 19:49:00
店家被藝人靠北過跟這台大生叫雞不取到底有啥關係?
作者: lovetoo (too)   2016-03-28 20:46:00
妳該不會以為版上沒法律人吧…?對一個連構成要件怎麼審酌都不清楚,卻用自以為對的論述想定罪,讓人實在是懶得回…
作者: sa52781 (Vzj)   2016-03-28 21:06:00
還詐欺 笑了==
作者: lovetoo (too)   2016-03-28 21:11:00
一直可惜沒有判例看…,連判決都可能沒有了還判例咧…明明估狗就有的東西,為什麼要別人特地回一篇?先去搞清楚“詐欺故意”再來吧…估狗“詐欺罪”…
作者: sa52781 (Vzj)   2016-03-28 21:20:00
然後在google判例跟判決的差別好嗎...==
作者: lovetoo (too)   2016-03-28 21:27:00
XDDDD
作者: kody8624 (kody8624)   2016-03-28 23:05:00
詐欺是使人陷於錯誤,這個就先擋下來了,犯罪那有這麼好成立
作者: sameil (charles)   2016-03-28 23:39:00
別自己腦補刑罰了啦,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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