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車禍對方想凹說我撞她

作者: hydra6716 (有蘿堪食直須食)   2016-02-19 21:30:16
剛好在做相關的工作來回一下,發現滿多人都沒有相關的概念。
基本上發生一起車禍的當下第一件事就是報警,除非有很大造成二次危險的可能,
不然絕對不要隨意移動車輛,馬上報警,並且手機拿出來拍下現場照片,
不論之後責任如何,這都會是第一層保障。
如果對方跟你說沒事這件事大家自己解決不用報警,也勢必要留下對方
電話並且用自己電話留下通聯紀錄,避免之後被對方擺道而自己白白吃下一個
肇事逃逸,對方沒受傷還好只是一張3000元紅單,如果對方有受傷,就算是
簡單的擦挫傷都會讓你後續非常難處理。
接著就是看有沒有保險,如果有保險的話後續流程就會相當簡單。
出險 -> 保險公司認定損失(車體 / 意外) -> 待警方資料(初判 現場圖)認定責任
-> 責任有一方不滿意則申請鑑定 -> 和解。
基本上就是跑這樣的流程,如果有人受傷則會更複雜一點但基本上差不多。
以原po的案子為例,因為雙方都受傷,所以不用擔心對方拿過失傷害來壓你,
因為這點基本上兩邊站在一樣的立場之上,所以醫療費用的部分基本上
都用強制險作給付就可以。
而車損部分,以民法來說就是依責任分擔,所以警方資料沒出來之前
不要因為擔心害怕就隨便被對方給唬住了,了解自己有哪些權益,該做哪些賠償,
只有車損的案子都是最簡單的。
這邊要提醒,基本上不論是什麼車,都建議絕對至少要保意外險的部分,
現在警方初步判定責任非常隨便,又或者是台灣法律制定的問題,基本上
警方不太去管"誰撞誰"這種事,在馬路上路權就是絕對的。
燈號 標線 支幹道 左右方車,很多時候你只是正常行駛,卻被人家給撞上,
但因為路權輸了很有可能因此吞下一個主因,這時候如果沒有保險就得不償失了。
作者: mamajustgo (不是武藏 是又八)   2016-02-19 21:31:00
作者: lovetoo (too)   2016-02-19 22:15:00
過失傷害是雙方都可以提的,這是二個案件,要拿過失傷害來壓人,實務上多的是,何況交通過失的認定非常嚴苛,只要有1%過失就能成立,勸原原po去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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