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若一人死能救千萬人,該不該剝奪他生命

作者: likeselina (怡情養性)   2015-11-14 11:55:51
(文長慎入)
其實這個問題真的是要看狀況
小魯我雖然大學主修政治哲學、研究所又念法理學
其實這兩個領域對這種倫理學上的問題都有很細緻的討論
但因為已經脫離學術有點久了 就不就這些觀點切入
也避免版上也許有些還在學的學生屌打我會有點丟臉XD
但我只是覺得這問題在實務的法律層次上
其實也是可以有規範可以解決的
而且我也覺得沒有到光怪陸離的地步
法律一定有可以修正或值得討論的地方
但不要把我們現行的刑法說得一文不值的樣子
以這問題為例
我想多半可以在刑法第21條到24條中找到答案
包含依法令之行為、業務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
其實我國法律透過學說和實務的操作 已經算是很完備了
但這些例子要一一列舉實在很難,所以就只舉僅簡單幾個例子來看
例如,如果是原文推文中所舉的極端例子
恐怖分子綁了足以致百人以上死亡的炸彈,而警察立即將他以狙擊槍一槍斃命
我認為即便是在我國應該也不會讓擊斃的警察受刑的
(首先補充說明一下 我國在個人法益衡量上 是生命(無限大)>身體>自由>財產)
所以在正當防衛的操作下 即便符合現在不法侵害之要件
有可能會因為 生命法益是無限大的標準下 無法完全通過阻卻違法的檢驗
但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或是欠缺期待可能性
最後獲得免除其刑的機會是相當高的
甚至在這極端的例子 直接用符合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
我個人認為也是可接受的
原因是生命法益的數量差異實在太大了
但如果是發現某人的身體含有可以拯救罹患必死疾病1000人以上的基因
是不是能殺掉他來拯救其他1000人呢?
我認為在法律判斷上很明顯就是不行了
因為這涉及的就不是正當防衛了 而是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 所以在法益比較上還可以較寬鬆一些
但如果是緊急避難 是要用一個無辜的人來拯救另一個(群)無辜的人
簡單來說那個被拿來"使用"的就只是個倒楣鬼
所以基本上這在法律實務上是絕對走不通的
除非你用的只是他的身體而非生命 也許還有操作可能
(但現行法學上大多還是不能逼迫人強制捐血啦!這不是我國法獨有的
各國法應當都有類似的,原因是跟人性尊嚴即不能把人當作工具使用的想法有關)
另外 有推文提到義務衝突的例子
我想只是他還沒講清楚
確實 如果實務上發生爸爸和媽媽掉到水裡 而妳只有辦法救其中一個人時
雖然你對於你爸媽都有保證人地位(也就是說 你對你爸媽發生危難不能見死不救)
但如果真的能力不足
法律上是不會課與妳另一個人也一定要救起來的義務的
這就是所謂的義務衝突(即你兩個都有義務,但又因能力不足而無法兩個都救)
刑法上未規定 但有透過學說和實務補充 就是所謂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卻罪責
故即便因此造成沒被救到的那一個死亡 也不會有刑事上責任的
其實這幾個例子都還算好判斷
但比較麻煩地反而是在有時警匪追逐時所發生的傷亡
有時真的要事實個案認定 不是只要警察被判有責任法官就要被罵恐龍
因為正當防衛有很多要件上的要求 但多半可以減輕或甚至免除其刑是一定的
另外,最近德國法也有敵人刑法的概念產生 我國也有學者在討論
我想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敵人刑法就是指當某人犯了某種違反人道或做出一些根本違反人性的行為
就把他排除於市民圈之外 另外用一套規範來處理
外國主要是針對恐怖分子
想法上就是 當你自己先做出恐怖攻擊等違反人性等的行為時
我們就把你排除看待
因此什麼生命法益的衡量在此都將不適用
而刑法上生命無價的原則也會有折扣
但外國主要是用在討論經濟犯罪、組織犯罪、恐怖主義等罪行
台灣是否有要引進或怎麼用 可能還需思考
最後 我只是想說
我認為台灣有許多法律是真的還有修法空間
可是很多法律原則其實是在極端個案下操作後的結果
不是真的台灣法律制度就真的如此糟糕
恐龍法官也有 但不是真的這麼多
往往是在媒體操作渲染下 好像真的滿街都是
另外 檢察官有時也要負點責任
當然 我們做律師的也要檢討 才能將法庭的程序正義做到最好
與其說台灣的法律光怪陸離 不如說現在光怪陸離的事一堆
導致一些極端案子適用起來有違人民法感情
而偏偏這種光怪陸離的案子 又恰好是媒體最愛報的
所以才會覺得好像台灣法律真的不值一提
也許 真的每種極端案件出來
都會讓我們思考是否有修法的空間
但.....真的有必要為了個案去設計一套法律嗎?
作者: mkjay00000 (大隻的肥羊)   2015-11-14 12:08:00
我好想念法律……可惜先走其他系了,沒法那麼縝密,僅能達到符合工作要求
作者: beartsubaki   2015-11-14 12:09:00
看來 是時候引進陪審團制度了XD不過台灣的慣老闆們應該會群起反對吧XD
作者: cba1214 (cba1214)   2015-11-14 12:21:00
姊姊的守護者,父母生妹妹用來救病重姐姐,工具救人概念
作者: c20001222 (機哥)   2015-11-14 12:45:00
實證上陪審團跟法官判定有罪無罪的相符率很高,但平均量刑卻比較輕,所以慣老闆不見得會討厭陪審團制喔…
作者: beartsubaki   2015-11-14 12:59:00
不是 是因為陪審團需要被選上的員工"請假"
作者: c20001222 (機哥)   2015-11-15 00:29:00
原來是指這點X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