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刑法227

作者: yingrain (麗莎)   2015-11-09 12:11:40
(非法律專業人士,歡迎指錯更正,算是拋磚引玉作用吧)
首先看一下法條
相關的是221、222跟227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21跟222是強制性交罪跟加重強制性交罪,
也是我們最熟悉的性侵害,就是在一方不願意的情況下使用違反其意願方法發生性行為
222則強調一些狀況下更可惡應該要加重刑期,例如對於未滿14歲、計程車、
侵入民宅性侵、持武器威脅等等
227則是有點像是國家為了保護某個年齡以下的國民所設置的規定
也就是說未滿16歲不應該有性行為,即使雙方都願意的狀況下仍然違法
這是保障國民的身心發展而訂定的法條,各國都有"age of consent"(同意年齡)
的規範,並不是什麼新奇的事情。
問題在於,有些狀況,例如兩個15歲的情侶為性行為時,
是否真的需要把雙方視為觸法者而用刑事處罰呢?
[台灣目前措施]
在台灣為了讓一些狀況可以稍微不那麼用刑事處罰,訂定了兩小無猜條款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也就是說,如果一方未滿16歲,另一方未滿18歲時,是告訴乃論
BUT....
因為我們的家庭氛圍中,並不會因為雙方是男女朋友就覺得很OK,再教育就好
通常會覺得是一方誘拐甚至說是強迫另一方發生
"我兒子/女兒很乖,怎麼可能願意這樣,一定是對方誘拐/強迫的"
所以在實際狀況下,出現了很多情侶不想告,但雙方爸媽堅持要告的狀況
其實緩解的效果沒有到很好,而且花費很多司法成本在這類案件中
[可能作法]
1. 直接廢除227?
那就要說到,如果不符合221、222要件的性行為就不用刑事處罰
其實還是蠻麻煩的
例如60歲跟2歲發生性行為,途中沒有任何"違反意願的方法",似乎就無法可罰
這時候也要搭配另一個事情來看,也就是白玫瑰運動
因為很複雜的種種狀況(個人覺得是法條沒辦法讓法官去用來嚴罰,而非恐龍法官)
最高法院決議只要未滿七歲,無論是否有違反其意願,一律就以222條加重強制性交論處
在這個狀況下,滿7歲到未滿16歲間,本來發生性行為的狀況是可以用227來處罰另一方
想像7歲跟50歲的人之間發生性行為,一般人應該都希望立法規範
當然好處在於15歲跟15歲那對小情侶就可以不用上法庭,但顯然如果無法處理上述問題,
也不是一個好的措施。
2.他國作法
他國仍然制定類似227的法條,但也積極讓我們心中的兩小無猜除罪
取而代之的不是台灣採取的告訴乃論,而是直接不違法
例如年齡幾歲,另一造與其年齡差距應該在某個範圍內
(一方15歲,可能另一方只能大3歲以內之類的)
總之其實這件事情不簡單
現行的法規很有問題,但它絕對也保障了一些國民的權利,
要廢、要修等等,很需要大家拋出想法來討論
※ 引述《Vicky163099 (我愛兔幾)》之銘言:
: 剛剛臉書好友分享了一則影片(護家盟der
: https://www.facebook.com/fhltw/videos/1515851158732216/
: (先不說這個谷阿狗東施效顰
: 完全沒有谷阿莫的輕鬆詼諧反而讓我莫名很惱怒)
: 針對這個議題
: 請問深入研究過的大家
: 有什麼見解呢?
作者: Vicky163099 (兔幾兔幾蹦)   2015-11-09 13:01:00
謝謝你的分析!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5-11-09 13:02:00
工作上有遇過幾件227的案件,老實說以我這個旁觀者的立場,我覺得那些所謂未滿16歲又兩情相悅的,其實未必是真的「兩情相悅」,若因為被害人(?)主張兩情相悅就不告,我認為會有問題18歲在刑法上已被認為是成年,應該要知道什麼事可以做什麼事不該做,除非不知另一方未滿16歲,否則確實應該處罰至於符合倆小無猜條款但父母堅持提告的...我遇過的實務都判超級無敵輕(叫他去上個幾堂課而已)
作者: nigra (光大稻)   2015-11-09 13:46:00
妳沒提到 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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