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當事人
聽來的故事
聽長輩講說家附近一間事務所最近雇用了一個沒經驗的小姐來當助理(不太清楚工作性質
,但好像需要到處拉生意接洽客戶)
但雇用一個月後
老闆嫌那位小姐嘴巴不夠甜,反應不夠快,感覺很狀況外
先是說因為那位小姐沒經驗所以要給她降職等(扣薪水的意思)
過一陣子又跟那小姐講說下個月內業績沒拉到三萬要離開(但聽說正職員工都不一定可以
拉到三萬)
那位小姐覺得辦不到就默默辭職離開了
只知道就任後被扣薪等有違法勞基法
但好奇後面跟員工說業績沒達成要離開合法嗎?(而且目標業績是正式員工不一定能達成
的那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