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母性保護解釋令(女性勞工法定權益彙整)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5-10-26 20:43:44
去輔導時常碰到一些女性對自己的權力不了解
在本板跟勞工板也有看過類似問題
給大家勞動部的正式答案參考
http://www.mol.gov.tw/topic/3068/13139/19153/
常見的在這,其他可自己看,跟女性有關的都在這了。
Q: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無庸醫師證明
A: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七月一日台八十勞動三字第一六六一四號函)
Q:女工懷孕期間安胎應如何請假疑義
A:女性員工因懷孕不適需要安胎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請病假,如有不足,再依同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二月廿八日台八三勞動三字第一二一一九七號函)
Q:女工可否於產前四週請產假?
A: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女工如於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惟女性因個人體質不同,於分娩前請產假時,應至少保留4星期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
Q:有關未親自哺乳之勞工,可否夜間工作?
A: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係規定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故未親自哺乳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
Q:產假之計算是否扣除假日?
A: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所定之產假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Q:女工產假期間是否照發全勤獎金?
A: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明定,乃女工應有之合法權益,不應視為缺勤,原有之全勤獎金自應照發。
作者: zvezda (star)   2015-10-26 21:19:00
作者: s314159 (圓周率)   2015-10-26 21:27:00
幫推呦
作者: camera99 (鍵盤觀察家)   2015-10-26 22:08:00
這社會不怕不了解法規,是怕實行不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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