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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妺花成年後,憑空掉下巨債,薪水帳戶還被扣。
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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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08 月 06 日 12:13
許姓男子 10 餘年前因替李姓友人作保欠債 542 萬餘元,許男 1995 年過世後,
他與前妻所生的兩名女兒,因不知道父親有負債,因此沒有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542 萬元債務因此轉到 2 女兒身上,
女兒們直到成年後薪水帳戶被扣 4 萬餘元才知此事,
2 人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台北地院以《民法》2008 年修正後,
採全面限定繼承,而 2 女繼承時雖在修法前,
但因 2 人當時尚未成年也適用限定繼承,判 2 人免背父債。
判決指出,許男生前替李姓友人擔保向寶島銀行貸款,李男還不出款,
銀行轉向許男追債,許男過世後,寶島銀行改名為日盛商銀,仍持續追債,
但查不到許男有遺產可償債。
直到去年,銀行查到許男女兒有薪資收入,銀行轉向許氏姊妹追債,
並查扣 2 人帳戶中的 4 萬餘元。
2 姊妹認為,從小未與父親往來,不應背父債,因此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台北地院審理認定,許父過世時,2 姊妹才分別 10 歲、9 歲,由爺爺養育,
不知父行蹤與財產狀況,無從辦理拋棄繼承,才繼承了父親的債務,
但《民法》已在 2008 年修正後,採全面限定繼承。
至於在 2008 年前的繼承,《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
繼承時若是未成年、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也適用限定繼承,
法官據此認定,2 姊妹也適用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是指債主只能針對債務人遺產範圍內,向繼承人追償,
判 2 女兒免背父債,銀行僅能從許父遺產中求償,
日盛商銀也應將已從許男女兒帳戶中扣得的 4 萬餘元歸還。
(劉志原╱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