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被新竹貨運人員騷擾該如何處理?

作者: Lipius (Lipius)   2015-06-30 01:55:23
抱歉,昨天精神不濟回應的不夠清楚,現在趁著還有精神來做點簡單的整理。
原PO到警局提出告訴,警察不願受理或是說即使受理成立也偏低,是因為「告訴」
是針對「刑事案件」。
除了刑法所規範的犯罪行為以外,在性騷擾這塊,會有「刑事犯罪」的是性騷擾防
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我不喜歡這個名稱,但因為算是俗稱,所以姑且用之):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
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所以警方才會說要有「身體接觸」,否則提告也很難成立。
原PO今天遇到的狀況,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範疇: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
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
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這樣的狀況下,原PO能做的是提出「申訴」,而申訴要怎麼提,請向你所在的縣市政
府提起,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13到15條,縣市政府會將申訴案件移給新竹貨運調查,
新竹貨運調查完後會做出性騷擾是否成立的調查結果。
原PO收到結果後,如果調查成立,對方也沒有提起再申訴,那縣市政府就會對對方依
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裁罰一萬到十萬;如果對方再申訴,那麼就會由縣市政府的性
騷擾防治委員會進行再申訴的調查。同理,如果新竹貨運調查結果不成立,原PO也可
以向縣市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對於最後的調查決議仍然不滿意,也
還有訴願、行政訴訟等可以提。
一個性騷擾事件發生,我們要先判斷到底要適用性騷擾三法中的哪一法來請求救濟。
如果「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那
麼適用的就是性別平等教育法;如果受害者是在職場上,執行職務之時受到性騷擾(上
司、同事、客戶等等),那麼適用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上二種情形以外的,例如公
車上鹹豬手、陌生人私訊性騷擾,則是性騷擾防治法的處理範圍,但其實性騷擾三法
適用之間還有很多曖昧模糊的地帶,但那個太複雜了,在此就打住吧。
如果性騷擾事件伴隨著身體上的碰觸,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時,除了剛剛講的那些
行政申訴以外,還可以向警局提起性騷擾「告訴」,讓行為人走一趟刑事流程。
無論有無肢體碰觸,都可以提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向性騷擾行為人請求因性騷擾而產
生的財產、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行政申訴的結果是政府對行為人裁罰罰鍰;刑事告訴的結果是法院對行為人處徒刑、拘
役或併科罰金(但處徒刑和拘役幾乎沒看過,都是以罰金居多);民事求償才是法院判
行為人必須賠償多少錢給受害者。
在台灣遇到性騷擾事件,會因為受害者、加害者身份、性騷擾行為態樣的不同,而適用
不同的法律和流程,所以有一點複雜,也讓受害者比較辛苦,尤其是伴隨著害怕報復、
害怕隱私被揭露等社會壓力,要為自己挺身而出是很不容易的,原PO很棒,很有勇氣,
希望我這落落長的一篇有稍微幫助到面臨類似問題的女性(還有男性)。
作者: chubeewan (揪筆)   2015-06-30 02:27:00
推,謝謝熱心
作者: leosally (Em)   2015-06-30 02:28:00
推!!
作者: chubeewan (揪筆)   2015-06-30 03:02:00
剛剛沒推到補推
作者: faqucu (發哭)   2015-06-30 03:15:00
推熱心,感謝你~
作者: Grecie (容)   2015-06-30 07:31:00
作者: Handfight (才不是花枝呢)   2015-06-30 09:16:00
專業推 雖然我不是原原po但是覺得這個整理很有用
作者: likangrace (沊沊)   2015-06-30 10:55:00
推~~
作者: vvdollyvv (missS)   2015-06-30 12:46:00
謝謝妳!我非常需要瞭解這些相關法條與解決的途徑,真的很謝謝妳解釋的這麼清楚,否則很難據理的去處理毽噫q
作者: shihyajulia (<<喵嗚~~>>)   2015-06-30 19:05:00
推,謝謝你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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