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對方在無交通號誌的巷口發生車禍
對方是直行,而我是左轉
警察說我們雙方都有錯,不幸中的大幸雙方都車速不快,所以只是件小車禍
對方只有些許擦傷跟瘀青,急診那天照x光骨頭沒事
而我比較嚴重有挫傷、瘀青還被對方排氣管壓住導致造成嚴重二級燙傷,因面積也不小又
受傷在足部造成行走困難,也休息了十天,醫生告知需要一個月復原,工作因此丟了
車禍發生過六天,約對方和解確屢屢爽約兩次,一直推託要身體看完中醫調理做完針灸再
說,
車禍當天我是無法行走需要坐輪椅,對方看起來是沒事還能在醫院走來走去
但因自己本來就該讓主線道所以錯比較多,
對方50幾歲女性怕也比較受不起摔
一開給對方和解條件是賠償四千換車殼費用,不索賠自己的工作損失及醫藥費
而且都是我主動聯絡對方,對方態度也越來越不好,願意出錢帶她去醫院做全身檢查也被
拒絕,詢問她傷勢也說身上都瘀青很疼,還說我只是皮肉傷,她可是內傷
明明小車禍卻連出來談都不願意,
因為自己沒保險,什麼都要自己來
工作也丟了,
腳每天都很痛看到自己的傷口也都很難過
車禍後續也都還沒解決
心情好差/_\
真的不能沒有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