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ansr (星稀)》之銘言:
: 不好意思我真的看不下去
: S大的部分恕刪
: 請問女人可以投票有經過公投嗎?
在美國是經過國會議員修憲通過的的
1919年7月,美國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終於同意修憲,並交由各州批准。
根據美國憲法,必須有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和四分之三的州同意才能修憲。
在第一屆美國婦女權利大會過去72年,邁納一案過去近半個世紀之後,1920
年8月26號,第19條修正案終於寫入美國憲法,該修正案規定,合眾國公民的
投票權不得因性別而被合眾國任何一州加以剝奪或限制。至此﹐美國婦女的
投票權正式得到確定。
如果沒記錯 歐美都是國會議員修憲通過的
: 請問廢除種族隔離有經過公投嗎?
第十三修正案(於1865年提出並批准)廢除了奴隸制,第十四修正案(
於1866年提出,並於1868年批准)包括特權與豁免權條款、正當程序與平等
保護條款。第十五修正案(於1869年提出,並於1870年總統尤利西斯·辛普
森·格蘭特的主導之下批准)授予無論「種族、膚色,或以前曾受勞役」的
人投票權。這個修正案並不包括女性。要等到另一個修正案——第十九,於
1920年批准——女性才被授予投票權。
1964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美國國會於1964年通
過的法案,內容規範了美國境內不得採取種族隔離,也規定對黑人、少數民
族與婦女的歧視性作為為非法。它結束了美國自立國以來長期的黑白種族隔
離政策,被認為是人權進步的里程碑
: 當時也有人認為女性參政與種族平等違背自己的道德與價值觀
: 但可以因為某些人的"不喜歡",而阻止他人行使權利嗎?
: 這整個就是很荒謬
: 照這個邏輯,異性戀結婚不也是損害到父母與兄弟姊妹的繼承權?
: 然後我完全無法理解何謂"影響對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這是預設法官只會看性別做事
: 還是認為同志都不會養小孩?
: 單親的孩子也會被歧視
: 清寒的孩子還會被貼標籤
: 這世界的不友善哪裡少過了
: 但你不會因此禁止窮人生小孩
: 同婚不過,同志也不會去找一個異性結婚生小孩好嗎
: 同婚過了,異性戀也不會都變成同性戀好嗎= =
: 都甚麼年代了,大不了不結婚不生,現在很少人在找煙霧彈了
: 反而允許同志結婚,還比較有機會透過人工生殖生出更多小孩呢= =
追求台灣認同多數人認同
這才是你們獲得 結婚權和領養權 的唯一方法
如果只有我和你 這距離目標很遙遠
我們選擇民主很多方面來說
就是要尋求共識 尋求諒解
不是你認為真理就可以硬幹
真的要思考 怎麼去說服其他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