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藉著這邊的高人氣來聽聽大家的意見,
說不定也有女孩/看女孩版的男孩有有相關的經驗
事情有些複雜,怕大家懶得看就直接左轉了,所以簡言之:
發生車禍,中間歷經複雜的過程,已訴諸法律,對方被以簡易判決起訴,正等法院判決中
,原要另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但家人希望自己不要受訴訟之累,
影響心情,影響生活品質,影響工作,
因此私訊對方再次協調,結果是對方願道歉並也提了賠償的數字,
家人勸諫下,我也同意接受。
問題來了:
原本應該是:對方賠償,我方拿到賠償(現金)後當場簽和解書(撤告)。
但原來對方提到的賠償數字大部分是由保險公司支付,對方只自己支付一小部分,
現場只給那一小部份的現金,保險公司要等撥款用匯款的方式,
請問如此的狀況下,
1.可否要求確實收到收到足額賠償再行簽和解書?
(擔心和解書簽了,撤告了,但保險公司未撥款或是另行刁難之事導致無法拿到
談好的金額)
如果當下一定得簽,能否有保障我方權益的方法?
2.我方單據可否先給對方保險公司影本,等實際撥款後再提供正本?
(擔心把正本單據交給對方的保險公司後,對方反口說沒有那些單據,啞吧吃黃連)
坊間保險公司都怎麼做?
3.對於此事,我的想法比較悲觀,有什麼更好的方式達成和解又能保障自己呢?
希望大家能給我一些建議,謝謝
補充:已要求雙方要在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 (也希望有見證人)
但就不曉得所謂的公所調解委員會的法律效益?
即使要求在此處進行,仍是有上述兩項的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