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女性無法分享祭祀公業利益 大法官認為合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5-03-22 16:43:10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63088
女性無法分享祭祀公業利益 大法官認為合憲
2015-03-20 18:2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七二八號解釋,認定祭祀公
業條例的「尊重民間規約條款」合憲,因此傳統上,只有男系子孫能分享祭祀公業的家族
利益,未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的婦女保障條款,但大法官要求內政部等主管機關應與時俱進
,適時檢討相關法條及制度。
本案緣起中和望族呂家子孫爭產,其中呂進榮過世後,長女呂碧蓮不滿呂氏家族祭祀公業
的家族規約,根據傳統慣例,不讓女性子孫繼任「派下員」,因此呂碧蓮無法獲得家族財
產利益逾千萬元,她提告敗訴確定後,轉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家族規約多根據傳統宗族觀念,只有男系子孫能繼任「派下員」
,形同對女性的差別待遇,不過憲法原則上尊重民眾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因此祭祀公業
條例的「尊重民間規約條款」,未抵觸憲法增修條文的婦女保障條款,但主管機關仍適時
檢討相關法令及制度。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5-03-22 16:50:00
由法院認定該約定違公序良俗不就好了?
作者: s2081332 (noname)   2015-03-22 16:55:00
我猜仇女宅會無視 繼續嗆女生不用當兵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5-03-22 16:55:00
傳統祭祀制度與姓氏血脈之連續vs我國憲法世界潮流平等原則
作者: s2007 (Heavy Rotation)   2015-03-22 16:56:00
在此宣佈開戰!!!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5-03-22 16:57:00
有興趣的翻翻不同意見書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3-22 17:02:00
這個時間吃雞排加珍奶會不會太早了點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5-03-22 17:03:00
什麼鬼
作者: attack911 (九一一行動)   2015-03-22 17:04:00
看完不同意見書再來罵也不遲,
作者: fatalsecret (致命祕密)   2015-03-22 17:04:00
噁心的父權掌權者
作者: vvus (不囧)   2015-03-22 17:06:00
這案子明明完全不違反約定成俗的公序良俗啊
作者: elphie (wants a soul.)   2015-03-22 17:08:00
我...看不懂QQ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5-03-22 17:10:00
看不懂很正常 要去翻原本的釋字 翻了沒學過專有名詞看了也是浪費時間
作者: attack911 (九一一行動)   2015-03-22 17:12:00
看不懂無所謂,更多的是看不懂或根本沒看或只看新聞就開罵的
作者: sanachen (sana)   2015-03-22 17:15:00
祭祀公業的財產跟私人財產繼承不同 但真的很不公平
作者: mhog (烜冰)   2015-03-22 17:35:00
他們也只剩當兵能拿出來說嘴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5-03-22 17:40:00
推2樓,這釋字被罵翻了而且這個案子是聲請人扶養她爸,但她爸的派下員身分卻只能由聲請人的弟弟繼承。
作者: Drizzling (小千)   2015-03-22 17:45:00
結果女性什麼都拿不到,財產卻在男性之間累積,女性的經濟劣勢又更明顯了。
作者: forbearance (forbearance)   2015-03-22 18:02:00
這種真的很難定奪 一邊是傳統 一邊是現代性別平等當然希望的走向是朝向越來越平等 但目前處在尷尬的交界 唉只希望這種搞笑的男性自訂規則的傳統能趕快消失
作者: JUBJ   2015-03-22 18:12:00
食古不化的老屁股
作者: isolalin   2015-03-22 18:16:00
幹嘛要看完不同意見書才能罵?我看不同意見書也對本件理由書罵很兇啊我看除非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訂定規約的該祭祀公業派下員全死絕,否則這種男女不平等的狀態就該派下員而言豈不是千秋萬世直到永遠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5-03-22 18:34:00
與其說傳統 應該是私法自治vs平等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5-03-22 18:39:00
既然如此以後女生可以不用掃墓不拜祖先嗎?
作者: kkkk2921 (輝熊厲害)   2015-03-22 18:57:00
男女平等 臺灣還有得磨合 男女都是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5-03-22 20:18:00
但平等權憲法還有明文規定,其他私法自治還有什麼契約自由頂多憲法層次,結果居然是前者對後者退讓,扯翻。另外想請問祭祀公業規約的性質是什麼,為何會和契約自由有關?
作者: twentynine10 (pome)   2015-03-22 20:22:00
3/28台大法律有研討會可以去聽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5-03-22 20:24:00
人在南部,悲劇……若規約是所有派下員的合同行為,但女性根本沒有辦法參與的時候,還可以用契約自由嗎,我想不透
作者: ghostgone (鬼不退)   2015-03-23 01:23:00
應該是理由不宜,結論應算合理,立法權自己有審視法律的職能,沒道理總是讓司法來補遺,立法權怠惰的問題感覺一直都被忽略。再說如同推文,即使契約有問題,法院就能做個案審查,祭祀公會成員加入也是結社自由,本來就應該尊重個人意志,叫大法官做契約違憲審查是不是太過了?抱歉,祭祀公會跟結社自由是我搞錯了,已請作者刪除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5-03-23 02:27:00
不會啊本號解釋也提到結社自由,但我個人以為這個理由很薄弱,跟私法自治契約自由這幾個理由一樣…如果受到壓迫之人根本沒有參與空間的時候,這幾個理由就都很薄弱不是嗎。另外想請問你的「理由不宜」是什麼意思,是哪裡讓你覺得不妥呢,願聞其詳。
作者: blest98 (Moona)   2015-03-23 02:57:00
條約本身大概就違憲了吧,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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