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崔媽媽基金會
http://www.tmm.org.tw/pub/rent_036.htm
租約尚未到期,原房客可以拒絕房東帶新房客來看房子嗎?
雖然房東是房屋所有權人,但是在其將房屋出租後,於租賃期間內,使用權歸屬承租人;
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不得擅自進入;否則,房東逕行進入,恐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
」罪嫌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自由之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租約到期前,原來的房客是
可以拒絕房東帶新房客來看房子的。
租屋小叮嚀
在房客方面來說
考量情理法各層面,且不致影響房客生活隱私之下,最好與房東協商在特定時段、房客方
便之時間下,供其帶人看屋,或許是雙方都可兼顧之方法。也可避免房東於租期屆滿時藉
故主張押金要扣這個、扣那個,讓房客不勝其煩,或引發雙方不愉快。
在房東方面來說
站在房東的立場想,房東只是想趕快找到新房客,好讓租金收入可以延續,並不是存心想
侵入房客住處,甚至房東也不知道這樣的行為已經觸法了。如果以學生租屋的實例來說,
教官、生輔組人員在訪視房東時,可以提醒房東正確的觀念。並且,請房東要進入房客房
間時,除了經房客同意之外,也請房客在場,這樣子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困擾(諸如:遺
失物品之責任、或房客居家簡便穿著之下,突經人貿然闖入之尷尬窘境…等)。
建議房東,在新房客要簽約前即要告知,如房客不續約,房東將會在租期的最後一個月陸
續帶人看屋。簽約前,事先告知房客,也可以讓房客考慮是否接受,這樣在日後才不會與
房客發生糾紛。當然,房東也可以在租金上有所優惠,這樣也算是對叨擾原房客的一種補
償。
(本故事感謝李明洲律師協助評理及叮嚀)
法令依據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
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
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這裡面其實有著很多租屋的知識
最近惡房東話題很火熱
大家都怕惡房東,所以可以常去逛這邊^^
不過惡房東這點其實這是互相的 房東也怕惡房客
我本身是房客身分在外租屋,父母是房東
之前也帶過幾次要租房的人看房
我常常都會說,契約防小人不防君子
兩邊安安穩穩合氣相處,基本上不會有任何問題
給人方便就是給你自己方便,眼光放遠一點
並不是批判說不給房東看房不對
而是我想強調今天你退讓一步,或是好好溝通
事情可以和平的解決,對方也會感恩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