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提離職後老闆要我直接走,不給之後的薪水

作者: chillheart (寒)   2015-02-06 23:45:00
根據勞基法規定,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有20天的預告期(含週休及國定假日),
勞資雙方都適用,所以會有以下情況:
勞方提離職: 2/6 提離職,最早可在 2/26 辦理離職手續。
但會領不到足月薪水,且一般都會在工作日將勞健保轉出,
今年 2/27-2/28 為連休假期,所以 2/26 公司就會先將勞健保轉出,
除非資方很佛心,幫勞方到 3/2 才退保,但依原po狀況,
不太可能這麼佛心幫忙繳。
也就是說,勞方將會遇到:
1. 未足月薪水,改採日薪(須含假日薪)。
2. 勞健保中斷,勞保只保到 2/26 ,健保則二月份皆須自繳。
基於上述兩點理由,我是建議一般是最少要做到 3/2 才辦離職手續。
而原po提出的幾個問題,回應如下:
1.預告期:
預告期是必須的,但高於預告期的天數,
例如想做到 2/28 或 3/2 ,是可以跟資方協調離職日,
資方可以不同意,但不能低於預告期天數,
如果要勞方提早離開,就必須給預告期的薪資,否則就是資遣,
資遣就要拿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2.特休
公司無特休是違法的,根據勞基法規定,
員工滿一年未滿三年可享有七天特別休假,
公司不可以不給特休,但可以規範如何給。
例如年資計算方式為當年度1/1至12/31,
勞方必須是1/1到職並於12/31仍在職,那麼隔年1/1即有七天特休,
如果是中途進公司,那隔年就是依比例給特休,
假設是6/1到職,隔年6/1至12/31共有四天特休。
另一種計算方式比較簡單,就是到職當日到隔年到職的前一日,
例如6/1到職,那就是隔年5/31仍在職就算滿一年,
6/1起有七日特休到再隔一年的5/31。
原po既然工作滿18個月,那就是享有七天特休,所以可以爭取,
但要注意年資如何計算。
另外就是特休如果沒休完,也可以折抵成薪資給付,
但也有人是把離職日壓後,先休完特休才辦離職手續,
兩種方式都可以,看怎麼跟HR談。
3.非自願離職
拿非自願離職完全不會影響下一份工作,但要注意非自願離職單上,
資方通常只會勾選第四項(我記得是不適任),因為其他選項對公司都是不利的,
這時候就得跟公司談判,不過公司大概都不會理你,
如果有時間,可以上勞資調解委員會申訴(預告期協商不成也可以申訴)。
至於下一份工作會不會知道你是非自願離職,答案是不會,
但有兩種例外情況:(1)你自己告訴HR。(2)HR打電話去前公司詢問。
第一種跟HR講清楚就好,第二種就是看你跟前公司HR的關係怎麼樣,
所以一般都會建議,如果是要走同產業,最好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4.年終
要求繳回年終也是違法的,雇主無權這麼做,但年終並沒有在勞基法有明確規範,
如果還沒領年終就提離職,雇主其實可以不用給,
所以大家才會忍到等年終入袋才提離職,這點原po就有做到。
5.錄音
其實錄音是無法變成呈堂證供的,
除非你一開始錄音時就告訴老闆說你接下來的談話都會錄音,
這樣錄音的結果才可以變成證據。
總之,除非是問勞動局的承辦人,才會比較熟知法條及相關規定,
如果問到的是志工,那當然都會回答不出來,
倘若真的有勞資糾紛,就直接上調解委員會申訴,
委員會會先發函請勞資雙方在委員見證下先進行協商,
如果真的不成,資方也不理,那委員就會建議勞方採取下一步行動。
以上,是從大學打工到目前工作遇到的勞資糾紛心得,
也建議各位(男)女孩們要熟知這些關於勞方的基本權益,以保障自己。
※ 引述《kiki318 (KIKI)》之銘言:
: 求救>"<
: 我剛剛跟老闆提出離職後,說想做到2月底,
: 老闆要我做到2/17,後面的薪水就不給我,
: 還硬要我寫聲明是自願做到2/17,
: 我跟他說勞基法規定沒有這樣,但他現在生氣狀態中不聽我解釋。
: 我現在正在努力地找勞基法相關規定,
: 希望有這方面的高手幫忙指點,謝謝!!
: p.s. 辭職全程我有錄音,但不知道清不清楚
: 內文補充1.: 已有拿到年終
: 內文補充2: 我們公司無特休
作者: kiki318 (KIKI)   2015-02-07 00:11:00
謝謝你的回覆,真的解說得十分清楚。我們公司員工只有8人,未來相同產業方面我想應該不會是問題公司老鳥幾乎都年紀大了,所以也不想多爭取甚麼,所以老闆就像是夜郎一樣,真的很想給他個教訓..面試時說一切照勞基法,但是進去後跟我們說因為週休二日放很多假了,所以沒有特休。我提出離職時其實真的不想搞成這樣,但真的被老闆的態度弄得火冒三丈。很可惜錄音沒有甚麼幫助,我剛剛也上網了解一下,我想之後如果錄音都要先告知,老闆可能直接氣死.......
作者: wunei   2015-02-07 00:19:00
我記得是當事人不須告知即可錄音,第三人偷側錄才有問題
作者: s930406 (你啊罵)   2015-02-07 00:21:00
法院見
作者: a52051vik (520(′‧ω‧‵))   2015-02-07 00:26:00
其實勞健保3/2退的話,可以追朔退保日為2/28喔這部分我有電詢過勞保局了,因為有時員工離職日壓月底那天又是假日的話,如果提前在工作日退會影響員工權益所以勞保局說在次月的第一個工作日辦理並附註說明追朔為月底退保即可,但要附上辭職證明書就是~
作者: youvegotamai (性感小野貓)   2015-02-07 02:08:00
錄音能不能當作證據要看是刑事還是民事,但即使相對嚴格的刑事,也不是每個法官都否認偷錄的證據能力所以一般來說,只要錄音內容對當事人有利,還是先提出去給法官。至於錄音要不要告知,我是建議不用,對方有提防下很難錄到有利的證據,還增加談判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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