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德憲法法官:若不能取人性命 就不能對死

作者: blahblahblah (股海老人)   2014-10-29 13:00:34
954411你好
對於你文內的問題其實在正義的思辨這一本書裡面也談及許多有關哲學的論述
一架飛機撞向一棟大樓之時 飛機內的人生命誠可貴
然大樓內的人生命就不可貴了嗎?
我只想說這與愚忠愚孝不是一樣的概念嗎?
被既定框架綁住了一般,所以鴕鳥心態的不打下飛機,讓飛機也去撞死大樓的人。
這不阿Q否?
其實許多人權國家,我感到已經達到虛偽的程度了。
許多行為在我個人看來,都只是不想讓自己手上染血,好像自己做了殺人這件事情一般。
作者: molle   2014-10-29 13:14:00
無死刑並不見得就是拿其他人的性命做賭注 還得看矯正制度的完善度 還有社會風氣等等 太多因素了
作者: happyennovy (喵)   2014-10-29 13:16:00
我正要說正義的思辨第一堂課好像就在講火車工人的問
作者: mushroomjc (香菇JC)   2014-10-29 13:16:00
作者: mushroomjc (香菇JC)   2014-10-29 13:17:00
對於最後一個例子巴毛的文章很中肯
作者: molle   2014-10-29 13:17:00
打飛機保大樓具有必要性的前提是 你當下已經沒有其他辦法可以把飛機擋下來或引到其他地方等等 你跳太快了
作者: ba3932 (貓膩號:)   2014-10-29 13:19:00
最後一個例子請看巴毛的文章
作者: oceanpitts (OceanR)   2014-10-29 13:45:00
移送不等於起訴,起訴不等於有罪,有罪不等於要關,我不懂最後那個移送有何不妥,難不成今天一個人弄死人你就說「沒關係你回家吧辛苦了」?輿論講得一副屋主已經有罪要服刑的樣子,頗呵我不認為屋主有罪,但那跟要不要法辦是兩回事。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4-10-29 13:51:00
1嗯樓上說的有道理
作者: mushroomjc (香菇JC)   2014-10-29 13:53:00
巴毛也沒有認定是防衛過當吧,而且屋主殺人是事實,殺人是非法行為,本就應由法律評價。若每件案子都由民眾的私心處斷,那就不需要司法制度的存在了。最後,不要太容易被媒體影響,真正的事實你我都不知。
作者: s62320 (vm4)   2014-10-29 14:21:00
一名殺妻未遂的犯人出獄後和另一名女子交往,那女子分手時被犯人直接開槍殺死一名強姦犯,出獄後沒幾個月姦殺了一名女童新竹還是台中一名連續強姦犯,出獄後,現在仍在同區域上班一名殺人犯,原本判無期徒刑,但表現良好假釋出獄在不久前又殺了一名他不認識的對象
作者: ns954411 (ns954411)   2014-10-29 14:27:00
如果你要把人當成客體是你的價值觀,這邊是無法討論的依照您所述,就是身為人的權利是否可以放棄,或有哪些行為後,會被認為他已經不能當人,就像我國死刑常常會寫泯滅人性,難以矯治之類話語,因為他不不再是人,所以可死,再者是,國家有沒有權利把人當做客體處置(德國認為不行,是依照納粹經驗來的),美國就沒有這方面的思想所以其實就是一個國家能不能把每一個人都當作人看待。依上所述,第一、人在什麼時候不是人? 第二、國家能不能認為你不是人? 在德國法上,人性尊嚴只有自己放棄如自殺,或者自願當脫衣舞孃,但國家不能剝奪你的人性尊嚴(不被當作工具使用,身為人的根本)我國大概很難想像人之所以為人的重要性,以及人不是一種被處分的客體少了整個紛圍或反省。或許大家可以想想,人是什麼??以及身為人這件事可不可以放棄,身為人該享有哪些權利義務最後,我只是就所知粗淺德國法上的認為解釋,裡面不包含人主觀評價,我都只是用德國法上的思維邏輯跑,可能還有人認識更身可以講,但就我目前所知是這樣,好或不好,給大家評價吧
作者: s62320 (vm4)   2014-10-29 14:39:00
如果身為德國人我也會認為長官講的很對因為我是生長在那環境的人,但拿些東西來非那環境的地方甚至文化大不相同的地方討論,不覺得有指桑罵槐的感覺?
作者: oceanpitts (OceanR)   2014-10-29 14:43:00
其實台灣跟德國沒有差那麼遠,只是民眾一點也不重視轉型正義,所以才會有本文的想法,就這樣。台灣跟德國明明有類似的歷史背景,這點太常被忽略人命到底能不能被當工具處份,想想之前板上還有人高呼著「戒嚴時代殺人是必要之惡」這種謬論就知道了
作者: ns954411 (ns954411)   2014-10-29 14:45:00
歐洲也有惡人,也不全部都是良善之人,矯治不好,所以殺人的邏輯太奇怪了...
作者: oceanpitts (OceanR)   2014-10-29 14:45:00
所以照這邏輯原PO大概也很支持酒駕死刑,再犯率很高喔
作者: ns954411 (ns954411)   2014-10-29 14:46:00
所謂人,就是一個整體主體全部,有各式各樣,還要區分好人可以享有人權,壞人沒有人權,誰來決定好人壞人?
作者: s62320 (vm4)   2014-10-29 14:46:00
所以就是在批評國人沒有德國人的高尚思想?
作者: s62320 (vm4)   2014-10-29 14:47:00
國人的邏輯很差比不上歐美?
作者: ns954411 (ns954411)   2014-10-29 14:47:00
其實關鍵問題是,我們怎麼看待人,如果出發點不同當然不同,我們往往認為他人可以成為我們的工具所以也自然很難體認,人當為主體思考,老闆把你當工具政府也把民眾當工具,人民也把對方互相當工具以及,我們是不是整個社會是連帶負責所有社會的事情
作者: s62320 (vm4)   2014-10-29 14:49:00
拿他國的觀點做為批評的工具,就不是成為自己的工具?
作者: oceanpitts (OceanR)   2014-10-29 14:50:00
我不覺得台灣戒嚴跟德國納粹的差異有這麼大喔:)所以德國的觀點並不是完全不能用在台灣的
作者: s62320 (vm4)   2014-10-29 14:52:00
文化差異大和人民普遍狀況差異很大,不能只拿單一點就說
作者: oceanpitts (OceanR)   2014-10-29 14:52:00
那麼,希望原PO的家人酒駕時你也可以如此大義滅親:)
作者: oceanpitts (OceanR)   2014-10-29 14:54:00
喝了麻油雞以後去開車其實也可能被判定為酒駕喔~
作者: ns954411 (ns954411)   2014-10-29 14:54:00
s62320 大大,我沒有說把人當主體好或不好阿,這是價值觀選擇,美國人部分不把人當人還不是一樣(就德國人想法) 所以這是一種選擇,我只是提供另一種思維想法
作者: oceanpitts (OceanR)   2014-10-29 14:55:00
我發現跟完全不相信自己會犯錯的人講話滿辛苦的,呵沒有人永遠可以位在「善良小百姓」的位子,就這樣
作者: ns954411 (ns954411)   2014-10-29 14:56:00
德國人把人當人看只花了幾年時間從基本法上確立的2戰後的憲法法院設立,用基本法的推崇,整個社會反省其實,無關什麼遠古的傳統的自有文化。
作者: s62320 (vm4)   2014-10-29 15:00:00
所以有人的意思是,所有人都會有機率酒駕致死,殺人,強姦因為所有人都會有無自制力犯下重罪而不該死刑嗎?
作者: oceanpitts (OceanR)   2014-10-29 15:05:00
不是我邏輯不通,是原PO不懂囉,以再犯來討論要不要剝奪一個人性命的風險就在這裡不過既然我表達能力不好,你看不懂,那就不多說了
作者: minaminojill (hisako)   2014-10-29 15:20:00
把法律想成是執法系統的賭局是否太過偏頗?
作者: xin1028   2014-10-29 15:46:00
人生而具有基本人權,不因為善而享有,不因為惡而剝奪。
作者: ccufcc (皮卡波)   2014-10-29 15:46:00
不能把人當客體,是既懦弱又自大的心態
作者: xin1028   2014-10-29 15:47:00
如果僅單純從行為表現來判斷,未免太小看人的複雜程度了
作者: ccufcc (皮卡波)   2014-10-29 16:00:00
可以學發條橘子那樣教化,最後證明很有效
作者: bbb22261 (向晚)   2014-10-29 20:24:00
請問何為良善之人?標準誰定?
作者: MurderKiller (柳橙柚子)   2014-10-29 20:33:00
推這篇
作者: bbb22261 (向晚)   2014-10-29 20:33:00
原po認為自己家的人不可能酒駕害人,o大回吃麻油雞也可能超標變成酒駕,原po則回他談的是酒駕致死,而且酒精濃度的規範可以改。不覺得邏輯哪裡出了問題?該譴責的是酒駕,酒駕撞死人更該譴責。原po認為自己無酒駕可能,我以為原po的意思是兩者都譴責的,然而卻在版友提醒吃料理也可能超標成酒駕的時候回了一句標準可以修(修成自己不成為酒駕)?
作者: Ymuse (樹林。黑眼圈)   2014-10-30 00:47:00
推原po,大部份想法我都認同,邏輯什麼的,新的問題跟思考本就需時間消化,這不是什麼考試,只是價值觀闡述而已。
作者: maswe   2014-10-30 04:47:00
推這篇 死刑那段我很認同。
作者: chulsbaby (purple)   2014-10-30 08:18:00
我認為確切為惡者應判死刑,然而妳看了正義一書,作者以同情境不同案例,妳的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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