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突然被主管FIRE

作者: absor (竹報平安)   2014-10-12 08:04:56
※ 引述《peter555565 (peter555565)》之銘言:
非討戰,真心請教
1.十一條第五款實務上應如何認定
很多事情不是訂個考核表就可以評定出你適不適任的
服務生動作太慢,廚師煮的菜不好吃,做事失敗率比別人高
咖啡拉花拉得太醜之類林林總總
每個商家或行業都有自己重視的環節
有些員工做不到或做不好
可以做為解除"不適任員工"的理由嗎
或者說,如何舉證或認定呢
2.如果企業想資遣員工,到底要如何資遣才是合法的
這又分兩種情況
a.員工能力不足
比如上面說的,員工確實做不到企業所要求的
經教育訓練後縱有改進,也仍然表現達不到雇主要求
b.員工能力足夠 但工作態度不佳
比如私下拉幫結派,霸凌同事,炫耀自己的男友是某某幫的
我可以資遣掉這兩種員工嗎
3.依p版友指教去google,看到"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號民事判決"
他說"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所謂「不能勝任工作」,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
品行、工作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即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
可以做而無意願做」之消極不作為情形,亦屬之。雇主得否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
不能勝任為由,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終止與勞工間之僱傭契約,應綜合
上開二者為考量,始符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之立法本旨。…按基於勞工工作權之保障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之理念,雇主解僱勞工固
屬最後不得已之手段,但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雇主解僱勞工,必先經勸導、
輔導及懲戒等程序外,祇須具備勞基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即難認雇主終止勞動
契約之行為不生效力"
看起來像是我原本認知的,雇主確實可以以十一款五條直接資遣調員工阿
4.一樣是照p版友的關鍵字google,第一個網站(真的很抱歉我不會縮)
http://elawer.pixnet.net/blog/post/30724840-%E8%A7%A3%E5%83%B1%
E5%8B%9E%E5%B7%A5%E7%82%BA%E9%9B%87%E4%B8%BB%E7%B5%82%E6%AD%A2%
E5%8B%9E%E5%8B%95%E5%A5%91%E7%B4%84%E3%80%8C%E6%9C%80%E5%BE%8C%
E6%89%8B%E6%AE%B5%E6%80%A7%E3%80%8D
上面說"第12條之懲戒解雇始有解雇最後手段性之適用",似乎也與p版友所言有出入
作者: rumiQ (rumiQ)   2014-10-12 08:12:00
不能勝任本來就很主觀 但我覺得都被Fire了程序若沒有錯是否就別再去跟原公司爭什麼 只會讓對方更覺得Fire你是對的當然心裡會很不爽是真的 ~
作者: reinakai (睡眠不足的人生)   2014-10-12 08:20:00
簡單說 公司想炒你就能炒你 只要他願意付錢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2 08:25:00
解僱最後手段性是用在12條沒錯呀,因為只有12條是懲戒。因為原本的案例應該歸於懲戒解僱,所以回你推文時才直接使用這個概念,我回的文應該有說清處吧?若讓你誤會的確是我的錯抱歉!至於勞工主觀不能或客觀不能勝任工作,實務的確是有混用,但我覺得該問題在本案中沒有影響,故而省略。其實你問的都還蠻切重要點的,等我回家再詳細回你,對不起囉!
作者: b98801022   2014-10-12 08:48:00
推這篇~
作者: absor (竹報平安)   2014-10-12 12:16:00
非常謝謝p版友的熱心 耽誤你的時間真是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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