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PTT打工板應徵到診所助理
過沒幾天該診所的組長跟我說我錄取了
叫我八月底就可以來上班
還問我說我可以做到什麼時候
我說明年二月
他們口頭上說好
診所裡面是一個治療師一個助理(我)
一開始氣氛都很好
裡面的治療師都說這份工作很輕鬆簡單(該診所偏物理治療,裡面都是治療師)
只要把病人的貼片貼好,幫病人報到就好
有一天主管(同時也是治療師)來輪班
跟我說了一些比較細節的東西
像是幫病人蓋章的時候要順便跟病人說今天是第幾次治療
然後那一天主管手要拿東西還不小心碰到我胸部,讓我超不舒服...
後來又都是治療師來輪班
治療師在也沒特別要求我要幹嘛
只是要我把病人的治療貼片貼好
然後主管說的要跟病人說第幾次治療我就忘記講了(這點我承認我不對)
診所後來有換地方
主管有來看診所狀況
他看到我幫病人蓋章時沒有說第幾次治療
他當下有跟我說,我也記起來,後來蓋章也都有說
過了大約三個禮拜
主管突然這禮二晚上打來跟我說
"因為我覺得你基本的櫃檯態度沒有做好,不符合我們診所的專業,你做到這禮拜四就好,
會給你三天的工時當資遣費"
我覺得很不爽
問主管櫃台態度不好的原因
再做這份工作的期間
我每天提早來晚走
有的時候還多做20分鐘
主管才看到我兩次,第一次我才做第三天
就因為第二次看到我那一次蓋章沒喊出第幾次治療
過了三個禮拜才突然說要FIRE我?!
我同時也跟主管提出
他怎麼可以要FIRE的前兩天才跟我說
這樣造成我很大的困擾我生活費完全依靠診所這份工作
爸媽也沒有再給我生活費了
他的回應是
"根據勞資法試用期,我覺得你不適任三個月內我要FIRE你隨時都可以,
還給你資遣費已經對你很好了"
但後來我去查勞基法
"試用期"早就在民國86年9月3號就廢除了
試用期是要勞資雙方講好有試用期才成立
當初診所也沒跟我說有試用期
公司開除員工的理由也有規範在上面
我犯的錯(沒跟病人說第幾次)也絕對不構成診所FIRE的理由
(其實卡上面都有寫第幾次...當然沒講是我的錯,但糾正後我都有講出來!)
可見主管可能也不太懂勞基法,看我還是學生隨便唬我FIRE我...
聽現在的治療師說他們是要再請一個治療師順便做助理的工作
我懷疑他們原本就想請治療師..
只是再找治療師的空檔期間先找一個助理幫忙
等找到再FIRE
第一次體會到社會的現實
這樣被壓榨很生氣也很無力
該診所其實有一些負面新聞(醫師抄襲)
但生意還是很好
在北中南都有分部
療程一次就要一萬多快兩萬
我卻只能這樣被壓榨
等10月底拿到錢後我也只能在打工板寫出診所名字請大家小心
遇到這種主管心情真的很差
女孩們出外打工真的要小心也要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