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突然被主管FIRE

作者: mylife7126 (GL)   2014-10-11 18:00:15
之前在PTT打工板應徵到診所助理
過沒幾天該診所的組長跟我說我錄取了
叫我八月底就可以來上班
還問我說我可以做到什麼時候
我說明年二月
他們口頭上說好
診所裡面是一個治療師一個助理(我)
一開始氣氛都很好
裡面的治療師都說這份工作很輕鬆簡單(該診所偏物理治療,裡面都是治療師)
只要把病人的貼片貼好,幫病人報到就好
有一天主管(同時也是治療師)來輪班
跟我說了一些比較細節的東西
像是幫病人蓋章的時候要順便跟病人說今天是第幾次治療
然後那一天主管手要拿東西還不小心碰到我胸部,讓我超不舒服...
後來又都是治療師來輪班
治療師在也沒特別要求我要幹嘛
只是要我把病人的治療貼片貼好
然後主管說的要跟病人說第幾次治療我就忘記講了(這點我承認我不對)
診所後來有換地方
主管有來看診所狀況
他看到我幫病人蓋章時沒有說第幾次治療
他當下有跟我說,我也記起來,後來蓋章也都有說
過了大約三個禮拜
主管突然這禮二晚上打來跟我說
"因為我覺得你基本的櫃檯態度沒有做好,不符合我們診所的專業,你做到這禮拜四就好,
會給你三天的工時當資遣費"
我覺得很不爽
問主管櫃台態度不好的原因
再做這份工作的期間
我每天提早來晚走
有的時候還多做20分鐘
主管才看到我兩次,第一次我才做第三天
就因為第二次看到我那一次蓋章沒喊出第幾次治療
過了三個禮拜才突然說要FIRE我?!
我同時也跟主管提出
他怎麼可以要FIRE的前兩天才跟我說
這樣造成我很大的困擾我生活費完全依靠診所這份工作
爸媽也沒有再給我生活費了
他的回應是
"根據勞資法試用期,我覺得你不適任三個月內我要FIRE你隨時都可以,
還給你資遣費已經對你很好了"
但後來我去查勞基法
"試用期"早就在民國86年9月3號就廢除了
試用期是要勞資雙方講好有試用期才成立
當初診所也沒跟我說有試用期
公司開除員工的理由也有規範在上面
我犯的錯(沒跟病人說第幾次)也絕對不構成診所FIRE的理由
(其實卡上面都有寫第幾次...當然沒講是我的錯,但糾正後我都有講出來!)
可見主管可能也不太懂勞基法,看我還是學生隨便唬我FIRE我...
聽現在的治療師說他們是要再請一個治療師順便做助理的工作
我懷疑他們原本就想請治療師..
只是再找治療師的空檔期間先找一個助理幫忙
等找到再FIRE
第一次體會到社會的現實
這樣被壓榨很生氣也很無力
該診所其實有一些負面新聞(醫師抄襲)
但生意還是很好
在北中南都有分部
療程一次就要一萬多快兩萬
我卻只能這樣被壓榨
等10月底拿到錢後我也只能在打工板寫出診所名字請大家小心
遇到這種主管心情真的很差
女孩們出外打工真的要小心也要保護自己的權益
作者: kenco (最近走希臘風)   2014-10-11 18:17:00
拍拍。如果你說要訴諸媒體可能可以要到多一點遣散費
作者: stacyshu (舒)   2014-10-11 18:17:00
那你為什麼沒有喊??
作者: meowyih (meowyih)   2014-10-11 18:20:00
不到三個月資遣確實不用預告啊? 還是我哪搞錯了?
作者: absor (竹報平安)   2014-10-11 18:25:00
他也只有這個字眼用錯,實際上是可以資遣你不用理由啊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8:25:00
問題是根本沒有解雇的理由呀,樓上,勞基法11.12條有法定的解雇事由,若原Po沒有隱瞞什麼,我想任一款都不該當
作者: absor (竹報平安)   2014-10-11 18:27:00
第16,17條
作者: jonsauwi (JBY)   2014-10-11 18:27:00
事實上是資遣不是開除吧,資遣需要理由嗎?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8:30:00
資遣不用附理由讓我笑了,這是什麼年代的觀念呀
作者: absor (竹報平安)   2014-10-11 18:31:00
不用理由啊 他就覺得你不適任 而做的時間還太短本來也不用提前預告 有給資遣費不錯了啊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8:31:00
這位a大,11條的事由都還沒過,就開始跑資遣費之規定,錯的也太離譜了吧!
作者: absor (竹報平安)   2014-10-11 18:32:00
一定要理由的話 十一條第五款就是理由啊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8:33:00
最好是那麼容易該當第5款啦, 請問a大是認真在說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嗎?
作者: absor (竹報平安)   2014-10-11 18:35:00
哪裡不容易??我不是在討戰,而是真的不懂在請教不過我現在要去上班了:(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8:49:00
首先,依勞基法之解雇不可能不附理由,理由分一般性和懲戒性,分別規定在勞基法11.12條。第二,你說的第11條第5款並沒有文義上理解的那麼容易,那需要勞工真的完全做不到,例如要用電腦的秘書,經訓練後還是不會用,並不是一件事做不好馬上就可以開除
作者: blueberrypie (我愛櫻桃派)   2014-10-11 18:57:00
資遣不用理由都讓人無言的笑了.....
作者: meowyih (meowyih)   2014-10-11 18:58:00
所以peter認為這個案例去勞工局申訴會成立? 看你的推文是這麼認為的...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9:01:00
是的,不要說申訴了,向法院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也會贏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4-10-11 19:02:00
我記得試用期好像沒有明文規定多久?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9:05:00
目前試用期是可以的,但試用期也並不是期間可不附理由解雇,還是要以勞基法11.12條為基準,但判斷時會寬鬆些。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4-10-11 19:06:00
依據16條,未滿三個月的確可以無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啊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9:06:00
然而,本案似乎根本沒有事先約定試用期,所以沒有討論價值。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4-10-11 19:07:00
而且顯然雇主就是認為不適任啊雇主有講理由啊那就是符合11條第五項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9:09:00
不是雇主說了就算 = =,那這樣以法定事由限制還有意義嗎?他隨便說一款就好啦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4-10-11 19:10:00
再說你去申訴要確認僱傭關係,如果這段期間薪水是照常支付,那就算成立也沒什麼意義啊,因為之後也沒有雇傭關係原po照樣是沒工作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9:10:00
11條5款不是文義上理解的那麼簡單好嗎?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4-10-11 19:11:00
你叫法院判,法院一樣是問老闆開除的理由啊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19:12:00
確認雇傭關係存在後,除了訴訟時的薪資要補,還必須要讓他回去上班!是呀,法院會問雇主,但會自己判斷,這種小錯除非法官亂判,不然我想不到其他可能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4-10-11 19:14:00
恩,看了一下判例,是我搞錯了,抱歉啊有分主觀跟客觀條件,看樣子原po是可以申訴的另外試用期是要雙方合意才適用的沒錯
作者: showmeihuang (廚房裡的野孩子)   2014-10-11 19:16:00
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加油!
作者: dede1003 (奈江)   2014-10-11 19:37:00
診所是在左營嗎...
作者: absor (竹報平安)   2014-10-11 19:52:00
(舉手提問)看了p版友叫我google的網址,其中一網站提到"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包括哪些內容呢,謝謝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20:10:00
告誡.記過.扣薪水.額外在職訓練都有可能,總之你要真的拿他沒轍了~才能解雇!
作者: haveyouseen (Thousand miles)   2014-10-11 20:31:00
其實妳可以去檢舉那家診所,用無執照人員做醫療行為
作者: psf66 (PUCCA)   2014-10-11 21:20:00
不管怎樣這種廢主管叫他去吃屎!!
作者: fucoid (轉職漁夫中)   2014-10-11 22:05:00
其實就算不是試用期 三個月內是可以隨時解除聘用沒錯的只是要給你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書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11 22:15:00
樓上請問你的理論依據是什麼?你的隨時是否需有合理由?
作者: chaichai (我想要好好生活)   2014-10-11 22:41:00
法規定你要資遣人,就是要給事由,不是說資遺就資遣的而且勞基法施行細則早已沒有試用期三個字,這都是勞雇雙方談好的
作者: Stacey (好不容易)   2014-10-11 23:47:00
勞基法第16條工作未滿3個月是不需要預告期沒錯阿,但資遣還是需要給資遣費(雖然照比例算起來應該不多)
作者: Anda (加油)   2014-10-12 00:02:00
櫃臺那邊 會不會有病人投訴?
作者: ptt400486 (拼命小次郎)   2014-10-12 03:58:00
主管有給事由阿,不是說原po態度不好之類的,怎麼一堆人說沒給事由
作者: rumiQ (rumiQ)   2014-10-12 08:16:00
主管有給事由阿 哪裡沒給 你態度不好 公司就得吞下嗎?事由本來就很主觀 你現在要爭也沒意義 ~況且若用你態度不好扣你薪水 你會更火吧= =
作者: mobetae75821 (艾力)   2014-10-12 14:37:00
勞基法不是給公務員看的嗎(誤
作者: gdx7335 (懶懶的 不想動 )   2014-10-12 17:59:00
資遣要理由?隨便掰個理由也當真?多天真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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