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難過] 男友的前妻ㄧ直不放過他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4-07-24 11:53:01
※ 引述《SeedDgas (發酵)》之銘言:
: ※ 引述《Ilovecats (~貓~)》之銘言:
: : 其實我覺得兩者的差異很明顯
: : 一個有明顯的對錯
: : 一個則是不同立場或不同人生經驗的人會抱持不同的觀點
: 其實那篇要講的不是這個,小三對不對,妹妹有多錯,這都不重要
: 那篇想表達的是對覺得錯的事情是不是就可以往死裡罵,順便表一下不認同的人聖人?
: 如果答案是yes
: 那小三這篇盡情的發洩沒問題,同樣妹妹那篇覺得妹妹做錯罵到翻掉也很合理
: 沒有人該因此被酸鍵盤聖人
: 如果答案是no
: 那為什麼有些人在這篇講得很激烈,在妹妹那篇又說別人太酸的很聖人?
: 不管怎樣都不該罵得太難聽不是嗎?
: 呵呵
小三對不對 妹妹有多錯 其實這很重要
在法律部份 peter論述的過程 簡單來說是這樣
小三部份
小三又不一定跟老公上床
上床又不一定被告
被告又不一定敗訴
男友妹妹部份
女友上網説男友妹妹邋遢是可能被告公然侮辱哦
但其實兩者的違法程度與敗訴可能性天差地遠
p大要把他們混在一起說都是腦補 我覺得這樣的論點很無力
再來是小三在標題上寫前妻 其實根本未離婚
有種騙網友或是騙自己的感覺
而女友並沒有做錯什麼事
她是背房貸的男友找來住的/有付錢/有做家事/受不了也搬出去
但是罵的人靠直覺開砲
外 人 憑 什 麼/沒付錢還大聲....才一萬很多嗎/洗衣機會自己洗/不爽搬出去啊
我同意說對這兩件事都應該以柔軟的心來看待
但不是因為這兩篇都是討拍
也不能同意把差異性忽略然後說這兩篇都一樣
謝謝大家
作者: u770114 (可愛的兔子在這邊~)   2014-07-24 11:54:00
邋遢那段應該是公然毀謗 而不是公然侮辱喔侮辱是有人身攻擊 毀謗是事實不存在
作者: kyotenkacat (maina)   2014-07-24 11:55:00
推! 非常同意@@ 身為成大人想再推一次XD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1:57:00
我後來覺得比較像誹謗,就算事實為真也與公益無關
作者: NOTHINGES (肥蛇蛇推便便)   2014-07-24 11:57:00
跟成大有啥關係啊 但我不認同此篇 哈哈
作者: krista520 (克莉絲塔)   2014-07-24 12:00:00
什麼時候有公然毀謗了....= =而且"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作者: agete (agete)   2014-07-24 12:01:00
好像是p大那篇下面有提到毀謗?希望不是我記錯XD
作者: u770114 (可愛的兔子在這邊~)   2014-07-24 12:01:00
對喔 記錯了 XDD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2:02:00
哈哈,是誹謗,u大筆誤而已吧XD
作者: u770114 (可愛的兔子在這邊~)   2014-07-24 12:02:00
沒有公然啦 只有公然侮辱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2:07:00
立法者既然在刑責上給予相同評價,違法性就是一樣,跟你個人覺得有錯沒錯或可不可惡都沒關係喔最後,為什麼你對小三做了這麼多有罪的假設,對男友妹妹的部分,就一句"可能"來帶過呢?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7-24 12:21:00
男友妹那個還要看能不能讓人知道妹妹的真實身分才會有法益受害的問題,網路上的妨礙名譽有時是很難成立的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2:22:00
再者,你真的很想論成罪可能性的話,一個證據就在公開版面,刪文也於事無補。通姦的話只憑他一篇文說自己是小三就夠了嗎?我同意網路上證明名譽傷害有難度,但通姦的證明難度也不小呀另外,想告訴此篇原PO,我可以接受在法律評價上有不同意見,畢竟我又不是真理,但你什麼論述都沒有,就說兩者天差地遠,會不會太兒戲呀?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7-24 12:29:00
這種事情吵到要用法律來論對錯我覺得是一件很悲哀的事…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2:33:00
是有點悲哀,但比起用每個人都不一樣的道德來看,算是較為理性客觀的了,要是沒有前後不一的人,實在是沒什麼好吵的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7-24 12:33:00
而且目前不管是妨礙名譽還是通姦都有人提出刑事除罪化,以民事糾紛處理的思維,以法律來說這些事的對錯…我真心覺得不是很洽當
作者: clareanna (大根娃娃ru)   2014-07-24 12:34:00
不爽搬出去/不開心就搬出去/不開心的話,不然就搬出去吧外人憑什麼/作為女友,憑什麼/作為女友算是個外人,沒權干涉/就男生家庭,女有算…類推語氣用詞,就差很多了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7-24 12:38:00
那個...公然侮辱或誹謗也不一定成罪耶?有人罵髒話就算被起訴還是被法官判無罪阿
作者: clareanna (大根娃娃ru)   2014-07-24 12:39:00
但要說有些是惡意罵人,其實也太過了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2:39:00
是不一定成罪,但同理通姦也不一定呀!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7-24 12:39:00
再者版友也不知道那個妹妹是誰,也沒指名道姓...要說影射也很難...因為大家都不知道是誰阿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2:40:00
有人口交通姦也被判無罪呀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7-24 12:40:00
p大我不是在回你,我是看到一樓說的...還有這篇原po寫的...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2:41:00
那如果是認識的人看到以那種程度的資料認出來很難嗎?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7-24 12:42:00
那是認識的人,可是絕大多數還是不知道不是嗎?至少去推文的那些人,有誰知道男友是誰?妹妹是誰了?訟棍釣魚都不一定能起訴人了,更何況成罪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7-24 12:46:00
我覺得現在是版友們一群在一頭熱吵法律問題,搞不好原原po他們已經開開心心在幫忙布置新家了也說不定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7-24 12:46:00
不過不管哪一方,要告都可以告,但司法程序曠日廢時等結案都不知道怎樣了..= =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2:49:00
誹謗是危險犯,就算真的沒有認識的人看到也不影響,問題在到底可不可以認出來,我覺得資訊是夠的,但你當然可以有不同意見!的確是真的告了還有得吵,但是用同一標準,兩案都可以吵,沒什麼分別呀
作者: mommybo (貓咪貓)   2014-07-24 13:33:00
...是有人知道他妹是誰喔?是不是除非假設人都會開天眼 才會判成立阿 噗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7-24 13:47:00
真要吵其實一堆版都可以關了,只要上來抱怨→誹謗。第三者版→妨礙家庭。 ???
作者: whalecell (宅宅精靈)   2014-07-24 13:49:00
只要綜合觀察可推知所指為何人即可 不用開天眼~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3:55:00
推樓上,幹嘛開天眼,前面已經說的很清楚,危險犯不用到真的有人認出來,好嗎,噗!
作者: kyotenkacat (maina)   2014-07-24 14:07:00
真要說的話小三其實同時妨礙家庭+毀謗耶因為周遭的人也可能看文章認出裡面的人啊?
作者: agete (agete)   2014-07-24 14:10:00
只要綜合觀察可推知所指為何人即可的話 那婚姻板怎麼辦XD還有男女板XD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4-07-24 14:12:00
XD 笨板也可以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17:00
我不知道妹妹是誰,但我覺得認識的人知道,有衝突嗎?
作者: krista520 (克莉絲塔)   2014-07-24 14:18:00
她認識的人看到那篇會知道是在說她 這樣就可以了不然以後告人要先統計看過的有幾個人認識嗎?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18:00
要說可能性,你告訴我成罪的機會各是百分知多少?不知道你到底有沒有學過法律,危險犯不用真的造成結果就算今天有朋友認出來,但是對妹妹的評價未必因此降低雖然最終沒有造成名譽損害,但並不妨礙成罪不用有真的有認識的人看過,只要有這樣的"危險"即可,最後,你說的違法性天差地遠,是差在哪?難道我把你的隱私貼在路上,附上基本資料,結果認識你的人沒一個人看到,這樣難道沒事嗎?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7-24 14:26:00
看來要是很多公婆小姑會上ptt的,婚姻版都可以告一輪不過檢察官也不是傻子,大不了就從旁人求證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27:00
順帶一提,你攻擊我是否認得出妹妹,完全是打擊錯誤,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7-24 14:27:00
如果符合事實,那又如何公然侮辱?XD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7-24 14:28:00
樓上,誹謗對私德事件不適用真實陳述原則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28:00
前面也說過,就算是真的也要跟公益有關~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29:00
口交不符合"姦淫"的定義,所以最後通姦無罪,這推論哪裡錯了,我不懂你的意思?通姦可不是危險犯,你的可能性才完全是錯的吧,你要證明到"幾乎確定",而不是可能性很高就夠高有版友說那這樣很多版都可以告,我只能說,用嚴格的標準看,是這樣沒錯~
作者: winnie759281 (匿名)   2014-07-24 14:34:00
好啦,基本上我還因此去看了法律版,基本上如果旁人無從得知影射誰,只有當事人知道是在指自己,法官也無從根據證實有意圖散播,故也無法因此就判罪我不是律師也沒念過法,只能查網路了~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37:00
w你說的沒錯呀,但是都說成那樣了只有當事人知道是誰?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7-24 14:37:00
我覺得當很多人都認為法律不公不好,但有什麼事卻又要拿法律出來做立論點,然後又發生法律知識不足或法律見解歧異,又牽扯到誰的法律論點才是對的,反而沒有比較客觀公平的說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38:00
你可以說有爭議,但絕不是完全沒問題,好嗎?如果法律見解歧異那以實務為準,但這裡我沒看到法律解歧異,是有人根本搞錯了~
作者: kyotenkacat (maina)   2014-07-24 14:41:00
如果女友文有毀謗成罪可能性 小三文不也有嗎??@@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43:00
既然你考過國考那我就直接問了,如果題目出那女友的
作者: elittletiger (伊小虎)   2014-07-24 14:44:00
我說的不只是這篇文章,而是有很多議題都出現過的現象。說到實務…有時最高法院對同案件的見解都不一定相同了,遑論是廣大鄉民呢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44:00
案例,你會開一個誹謗的標題討論,還是直接寫無罪?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4-07-24 14:46:00
結論會無罪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48:00
你會開標題就夠了,我同意有無罪的可能呀不懂我說只有口交通姦就可能無罪,有什麼問題?如果真得無辜成這樣,你開標題幹嘛?我的意思是你可以幫誹謗找無罪理由,我也可以在通姦找到無罪理由~為什麼你結論無罪別人就不能討論,國考這樣考的嗎?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4-07-24 14:58:00
題目最多跟這個扯得上關係 不然要用強制性交罪論述嗎?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4:59:00
所以我說"可能"成罪,我從頭到尾沒說一定!!這麼愛問別人那請問你是哪個法律系的?雖然我不覺得排名高低代表法律素養高低!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4-07-24 15:05:00
我也才問一次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4 15:09:00
問一次就夠啦~代表你覺得問這個可以比出高下不是還問哪個事務所嗎?這我可以跟你說,還沒上班
作者: eternia0920 (我不會用水球( ̄□ ̄||)a)   2014-07-24 15:39:00
小三對不對 妹妹有多錯 S板友為什麼說不重要 那是因為批評的版友都不是當事人也不是法官所以她才提出問題反問大家是不是應該說話留餘地結果妳引她的文來討論法律問題 個人覺得離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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