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難過] 我出了個車禍,感到身心俱疲

作者: handssomelin (Repeatplz)   2014-07-20 18:38:51
剛好有類似經驗,分享給大家。
去年十一月在中港路跟一台小貨車擦撞,
全身多處擦傷還好沒有傷到骨頭。
後來跟警員聊天,西屯區一天最高車禍事故高達一千五百件,騎車到話真的要小心,尤其台灣很多路況十分的爛。
再來發生車行當下最好別移動車子,等警察來照相,也別私下和解,因為沒有辦法證明對方肇責。
車禍當下警察會給雙方簽三聯單,多數情況車主會有責任險跟強制險,因此車主可以委託保險公司替他進行和解動作。
老實說我蠻幹這點的,換句話說對方可以完全不理,然後讓受害方自己必須跟保險員進行和解。
另外在鑑定出來後可申請調解委員會,這個並沒有法律效力,只是協助和解。
車禍六個月內需進行和解,不然失去法律追訴,當然如果對方拒絕和解或消失,肇責確定在對方,可以直接告對方過失傷害。
最後,如果沒有相關處理經驗在當下絕對先聯絡長輩或朋友,醫療收據必須留下來申請賠償。
出門還是平安為上,車禍絕對是勞神又勞力。
ps.多看幾次醫生賠償會比較高
作者: AppleAlice   2014-07-20 20:22:00
也沒什麼好幹的吧現在就是專業分工的社會,沒必要什麼事都親力親為阿,既然要和解那交給專業的就事論事也可以顧及相關法律規定,比兩個外行人各自在那邊吵半天有效率的多不是嗎??另外調委做的調解筆錄可以送法院核定,之後是有跟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的,不要以為沒效就在調解那邊隨便說一說簽一簽算了.....
作者: rie779 (這些鉛筆通通都是我的)   2014-07-20 20:31:00
如果對方兇神惡煞 和保險員談也許比較好
作者: laughmaker (laughing)   2014-07-20 20:49:00
有一次被後車擦撞 那天超級冷 根本無法在原地等到警察來......><
作者: lily60831 (lily60831)   2014-07-20 21:08:00
調解委員會調解出來的結果具法律效力,和法院一樣
作者: purple0217 (王者的風範)   2014-07-20 21:58:00
1.移或不移依道交62條都要被罰,除非你定位移置2.三聯單是刑事部分,你說的那個叫登記聯單,道交14條表示,是你要向警察機關要,而不是警察"主動"給3.調結具有"法律參考"價值,如同簽和解書一樣4.6個月是指傷害告訴乃論案件,車禍是"民事"案件,追訴不止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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