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醫界的,所以沒辦法評論原PO的文章對於醫療人員是否有衝擊和
傷害,不過既然原PO的文章另一個重點是性侵/性騷擾,我覺得大家也可
以來討論一下性侵、性騷擾究竟怎麼認定才符合性別正義。
首先,我想說的是沒有人是原PO的朋友,也沒有人是那位醫生,所以這件
事的真實面貌到底是什麼,我想這個版上沒人能百分之百的還原,所以以下
我是用假設的事實來討論醫療性侵/性騷擾這件事,不代表我認為這就是原
PO朋友遇到的事實。
好奇看大家對於以下情境題的想法,如果借用原PO的案例來說,假設病人
今天就診,醫生為為了確認是痔瘡還是直腸問題,的確有可能採陰道指診的
方式進行檢查(這方面我不清楚,是看前面幾位醫界版友的分享,這應該是
一個可能會有的步驟?),那麼:
1.醫生在完全未告知病人的狀態下,就直接進行陰道指診。
2.醫生告知病人,但可能說法含糊,或病人未完全理解(例如不知道陰道指
診是什麼、會進行到何種程度,或醫生說要觸診喔,病人以為是肛門觸診)
,醫生進行了陰道指診。
3.醫生充分告知病人,病人完全理解要進行的檢查以及方式,醫生進行陰道
指診。
以上這三個狀況,哪些是正當醫療行為,哪些是性侵/性騷擾,1和3感覺
比較不會有爭議,但2的爭議就比較大,如果在2的情境下,病人也的確
感到不舒服、被冒犯、被侵犯了,那麼這是性侵/性騷擾嗎?還是會因為這
是醫療上正確的步驟,只是沒有溝通清楚,所以就不構成?或是,醫生主觀
的意圖在這裡重要嗎?我們怎麼推測醫生的主觀呢,會是用因為是醫療上正
確的步驟,所以推定醫生沒有騷擾的意圖,還是會因為沒有充分告知病人,
就推定醫生有騷擾的意圖,還是在性侵/性騷擾的案件中,我們應該忽略加
害人(被控訴者)的主觀意圖,而純粹只從事件發生時的現場狀況,以及受
害人主觀感受作為判斷標準?
現行我國刑法對於妨害性自主的其中一個要件是「違背其意願」,那這個意
願要怎麼認定,是在動手前必須先確認「是不是真的想要我碰你」,還是先
摸了再說,若對方反抗則停手,這樣就不是違反意願。這個認定的標準會不
會因為關係的不同而有差異?
例如,路人A沒有得到路人B同意前就伸手摸她胸部,大部份的人應該會同
意這叫做性騷擾;然而如果是夫A沒有得到妻B的同意前就伸手摸她胸部,
這個是情趣?還是性騷擾?那男女朋友之間呢?醫病之間呢?
身體的自主權,和人際交往之間的互動(無論是情感上的、醫療需求上的)
本來就存在著很模糊的地帶。而鑑於各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很多時候是處於
一個權力不對等的狀態,上司對於下屬、老師對於學生、醫師對於病人(雖
然現在很多老師都很怕學生,很多醫生都很怕病人,可惜沒有什麼上司會怕
下屬XD)。權力弱勢的一方,在面對權力高者的狀況下,「反抗」不是我們
在真空狀態下想得那麼容易的。我認為在雙方權力有差距的場域中,要求權
力較高者多負一些義務(說明的義務、確認的義務),是不得不然,所以即
使是正確的醫療步驟,也不代表絕對就不構成性侵/性騷擾,不知道大家的看
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