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一家五口火災喪命有感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4-04-16 21:16:33
※ 引述《inp0307 (Heisenberg)》之銘言:
: http://ppt.cc/rZQP
: http://ppt.cc/MRcC
: 該文指出『彰化縣建設處代理副處長孫鍾興表示,經由建設處電腦系統查詢,「馥卡諾烘
: 焙坊」分為三戶,一九四九年即辦理保存登記(建築物第一次登記),但員林直到一九六
: 九年才發布實施都市計劃,因此所有關該店面的資料,如建築物竣工圖均已查不到,無法
: 比對其二樓夾層是否為後來增建的違建。』
: http://web.pts.org.tw/php/news/view_pda.php?TB=NEWS_V2&NEENO=266725
: 警消不排除違章加蓋的部份阻礙逃生
:
作者: NOTHINGES (肥蛇蛇推便便)   2014-04-16 21:27:00
看來以後看到某些id要避開了 ~~
作者: fanny2   2014-04-16 21:28:00
拍拍 我為你打氣
作者: nonocom   2014-04-16 21:28:00
推你 原PO也在你之前跟大家道歉了 她可能沒實務經驗思考沒
作者: nonocom   2014-04-16 21:29:00
那麼齊全 你可能解釋跳太快 慢慢講 有些字眼要稍為斟酌
作者: 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2014-04-16 21:37:00
哈哈 你看看你
作者: NOTHINGES (肥蛇蛇推便便)   2014-04-16 21:39:00
我覺得板主可以整理一個會告人ID名單 提醒大家小心@@"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4-04-16 21:40:00
推樓上
作者: FranHu (大胡)   2014-04-16 21:43:00
推告人名單!
作者: iiiivy (眠羊)   2014-04-16 21:43:00
其實看回文就知道了...
作者: lineve   2014-04-16 21:44:00
雖然原原PO的文章讓人感到氣憤,但是原PO確實罵得過火些@@
作者: lineve   2014-04-16 21:45:00
以後得小心發言~~ 不要讓某些特定版友搞到傷心又傷神~~
作者: lineve   2014-04-16 21:47:00
因為
作者: FranHu (大胡)   2014-04-16 21:50:00
拍拍原PO,幫你打氣>"<
作者: REALLYLIFE (真實)   2014-04-16 22:02:00
拍拍 我也推名單 某些ID文章就避開囉
作者: chuna (小確幸<3)   2014-04-16 22:05:00
推道歉~你要不要私信給原po,免得她沒上線或沒進版啊
作者: amy60503 (洋洋)   2014-04-16 22:19:00
你的用詞真的有點太過火,有些話應該是踩到他心中的痛處
作者: amy60503 (洋洋)   2014-04-16 22:23:00
道歉感覺很誠心,所以幫推希望原po注意到~
作者: 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2014-04-16 22:26:00
不要口出惡言就好啦 哪需要甚麼名單
作者: 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2014-04-16 22:27:00
口出惡言還先看看是不是名單的人嗎 XD
作者: adapt ( ￾  N)   2014-04-16 22:29:00
雖然也不喜歡原原po的語氣我覺得罵太過火被告很合理,這樣才能讓那些以為網路匿名就可為所欲為亂說話的人有所警惕第一行忘記加逗號了...
作者: staybehind (stay)   2014-04-16 22:42:00
我回去看了原始文章,老實說不覺得有什麼好氣的…
作者: attack911 (九一一行動)   2014-04-16 22:42:00
拍拍,勇於認錯!相信你只是衝動了!
作者: staybehind (stay)   2014-04-16 22:43:00
莫名被告跟有來由的被告不能相提並論,並不是告人就是訟棍。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14-04-17 01:42:00
不懂為甚麼需要名單 訟棍有些看得出來就是釣魚 小心發言就是
作者: summeruse (貓膩)   2014-04-17 03:26:00
起碼就標題的實際作為 你比他好多了 推你
作者: summeruse (貓膩)   2014-04-17 03:30:00
但我又看了你的推文...太誇張了吧.....講得好像你認識他
作者: summeruse (貓膩)   2014-04-17 03:31:00
學一課吧 不覺得原原PO提告算訟棍 你滿誇張的= =
作者: snowforever (nothing)   2014-04-17 08:35:00
我覺得她告你也是正常 因為你講的話真的很難聽你可以針對這件事情討論 而非人身攻擊
作者: snowforever (nothing)   2014-04-17 08:36:00
順便學一課吧 也是要對網路上的發言負責的
作者: IamPatrick (我是派大星)   2014-04-17 09:35:00
我也覺得這篇原po講得很過分QQ回去看推文傻眼
作者: IamPatrick (我是派大星)   2014-04-17 09:36:00
覺得不用名單~只要注意禮貌就好了~並不是匿名就可以
作者: IamPatrick (我是派大星)   2014-04-17 09:37:00
口出惡言~有的時候網友的留言會對作者造成嚴重傷害
作者: nymph   2014-04-17 11:50:00
不需要名單+1 發表意見之前本來就該三思
作者: mommybo (貓咪貓)   2014-04-17 16:11:00
雖然不喜歡原原po的態度,但說真的原原po如果是訟棍會連推公主的人也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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