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作者: roseinblue (rose in blue)   2014-04-01 14:19:24
原本覺得奇怪怎麼這個協議居然會被提出來討論
因為這和一般人民的相關性較低
主要是對執法人員而言增添了許多便利及執法可能性
這種司法互助的協議 不僅僅是對大陸 對很多國家都有類似的協議
主要在於跨境犯罪的偵查互助及人犯引渡
能夠達成這個協議 其實對我國的犯罪偵查有很大的幫助
至少簽成的幾年內 兩岸的確聯手獲破了許多案件
尤其集中在電話詐欺部分
因為這種案件主嫌往往都躲在大陸遙控
在缺乏互助的時候 想要到對岸進行相關偵查簡直是難上加難
有了協議之後 至對岸進行偵查就方便許多
另外像近期的廣西南寧詐欺 也因為有兩岸執法人員的交流協助
才能取得許多決定性的證據
還有推文提到的人犯引渡(雖然對岸還是有相當的條件限制)
至少讓許多逃到對岸的罪犯得以遣返 有了追訴的可能性
至於你提到的所謂公安筆錄
老實說 偵查人員也瞭解公安的素質問題
縱然有所謂的互相承認
但實際上根本不可能發生只憑對岸公安筆錄就認定有罪的情況
我不曉得你聽到的案例是從何而來(道聽途說的可能性很大)
一個案件 尤其是重大案件
絕對不可能僅憑單一警詢筆錄而無其他任何證據就判決有罪的
況且現今的實況是
我國的法院及地檢署連我國自家警察做的警詢筆錄都會一再斟酌
更何況是對岸的......
如果是被告的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僅有被告自白無法作為證據
必須要有其他補強證據才行
如果事證人或其他關係人的 就是未經具結擔保的證言
其證據力非常薄弱
在沒有其他證據支持的情況下 根本不可能光靠此種筆錄就認定犯罪事實的
會透過外境警察製作筆錄通常是我國警察無法直接製作筆錄
這種情形不僅僅是大陸 連美國、歐洲、東南亞都有類似的協助方式
由當地的員警幫助我國警察完成相關筆錄
對於這些國家所製作的筆錄 我國也認為有一定的效力
這也是主權喪失?要被這些國家統治?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實際上立意良善 對我國犯罪偵查有相當的幫助
而且目前完全就是我國拜託對岸協助的比較多
對岸希望我們協助的較少(白話來講就是我們常拜託人家啦)
當然其中還有很多眉眉角角
但這個協議是法務部和警政單位努力多年才得到的結果
請不要因為一些人一知半解的誤認和解釋
就把這個協議和其他的政治問題劃上等號
偵查犯罪真的不容易 更何況是跨境的犯罪
另外 人犯喊冤這種事一天到晚都在發生
而我國三審法院不太可能將無罪自判有罪 通常都是發回高院重審
而極少會有一審無罪二審或更審有罪的情況
因為二三審對於證據的審查更嚴格
如果真的逆轉有罪了 我只能說
肯定是卷內有相當的證據
而絕對不可能僅有所謂的「對岸公安筆錄」就會逆轉有罪的
就像現在媒體報導一些聳動案件,往往只取其中一個點大放厥詞
其他的證據及論述提都不提
以致於造成許多民眾對於判決、處分上的誤解
真的對協議有疑義 請先好好看一下這個協議 瞭解一下實地運作的狀況
也許你會改觀的
※ 引述《kakakaka (卡四)》之銘言:
: 每天依然有公民講堂,昨天是司法。
: 其中有一個我印象比較深刻的是廢死聯盟(應該是)。
: 他說他有一次收到一封表示自己沒有殺人,
: 第一審無罪,但第三審死刑。引起他的注意。
: 才知道這個人是在中國大陸有殺人嫌疑,
: 其中演講人有很多細節我沒辦法一一記得起來,
: 但其中一個重點就是,
: 因為咱們台灣有跟對岸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 所以大陸公安的筆錄"視同有效",但因為你根本不知道這個筆錄的真實性。
: 例如其中一個證據是一個計程車司機說他有看到嫌疑人在買西瓜刀。
: 但聽說第一次偵訊計程車司機時,他是說他看到嫌疑人在買西瓜霜...........。
: 可是公安筆錄的內容,你想查證,也無法查證,也不好查證。
: 他有講一些原因,其中一個原因是證據都不知道哪去了,
: 就算你想查證也需配合對岸的公安,但還是有諸多原因無法執行。
: 總而言之,視大陸公安的筆錄為有效的情況下,
: 表示我們的司法主權已經某種程度讓渡了。
: 當然這一個協議,也跟服貿一樣,是屬於黑箱。
: 沒有經過人民意見之前就簽了.........
: 還有一個人說他曾經在立院當作助理,
: 他說我們現在在立院外討論這這些公民議題。
: 比他在當助理時,看立委開會的更好好幾倍...
: 所以說現在立院才有在運作是對的....
作者: juneday (juneday)   2014-04-01 14:35:00
我太推這篇了!有條有理、清楚易懂!
作者: dogbydog (神秘兮兮神經病)   2014-04-01 14:42:00
字太多 有沒有纜人包 或是聳動的口號標語?
作者: kudoshaki (法恩)   2014-04-01 14:45:00
推這篇
作者: attack911 (九一一行動)   2014-04-01 14:52:00
推薦這篇,專業太多
作者: littlewind (願望的盡頭)   2014-04-01 15:08:00
推這篇 不可能只憑對岸公安的筆錄就認定有罪無罪的好嗎
作者: attack911 (九一一行動)   2014-04-01 15:15:00
只是不曉得在現在這種氣氛下會有多少人看得進這篇文章..
作者: momoforever ( Chi~*)   2014-04-01 15:19:00
以爲警察只會抓罪犯嘛?想太多
作者: Clarkliu (noname)   2014-04-01 15:26:00
其實......詐欺犯不要遣返讓他們處理會比較好
作者: Clarkliu (noname)   2014-04-01 15:29:00
依金額多寡,多者對岸可以判死刑 之前就吵過了......
作者: iyyaaa (我才不告訴逆雷~)   2014-04-01 16:03:00
推這篇
作者: treiss (獅子座女孩)   2014-04-01 17:01:00
推這篇,過了追訴期的話,遣返之後還可追溯嗎?
作者: kakakaka (卡四)   2014-04-01 19:57:00
謝謝~ 那麼清楚的論述。還有啊,因為我只是把可能聽到+
作者: kakakaka (卡四)   2014-04-01 19:58:00
自己主觀的感受,所以內容的確是偏頗的。
作者: yayayogo (優格)   2014-04-01 22:54:00
作者: albee614 (小殼)   2014-04-02 20:57:00
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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