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難過] 朋友也捲入不雅照風波了…

作者: mileslo (羅仔)   2014-03-15 13:25:05
※ 引述《lovelyqq (^___^)》之銘言:
: 標題: [難過] 朋友也捲入不雅照風波了…
前文43
: → patrick08:報案是要報那條啊?認真問 03/15 11:39
: → patrick08:男朋友是自己選的,照片也是自己答應拍的 03/15 11:41
: → patrick08:還能怪誰?只能說成年人是該為行為負責的 03/1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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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ba3932:修法是針對偷拍,如果不是的話應該是散佈照片最高兩年 03/15 11:47
: → patrick08:散佈照片最高兩年嗎,那ㄧ堆論壇每天的新分享是怎麼回事 03/15 11:51
: → patrick08:雖然我沒去看的習慣,不過常識上總知道這很稀鬆平常 03/15 11:53
: → patrick08:還有,過失致死最高也是兩年對吧 03/15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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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trick08:放個照片跟出人命的最高值ㄧ樣高,滿好笑的 03/15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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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ba3932:符合刑法235跟318吧!我不知道論壇的怎麽樣可能是警察沒去 03/15 12:00
: → ba3932:抓或者是有別的規定,但是這篇的女生去告絕對告的成畢竟她 03/15 12:00
: → ba3932:根本沒同意散佈,同意拍跟散佈是兩回事 03/15 12:00
: 推 ba3932:還有過失致死是犯意上的差別,刑法是要看主觀跟客觀,並不 03/15 12:03
: → ba3932:是只是單一論定客觀 03/15 12:03
: 推 SHORTHAPPY:刑法235散佈猥褻物品罪 310二項散佈圖畫的誹謗罪 03/15 12:17
: → SHORTHAPPY:打錯字 是散布 03/15 12:19
天知道現在還有這種人,有這種錯誤的觀念,然後後面更說出貽笑大方的話,
只會更突顯出沒知識沒常識也不看電視,只會PTT上面發表一些可笑的言論。
跟報紙上面說馬總統稱鹿茸=鹿耳朵裡的毛是一樣笑死人的事情。
首先,原PO沒有提到這位朋友的圖片,是屬於「偷拍」與否,
這偷拍與否影響到一條法條,但是其他兩條是不影響的,
所以先針對不影響的兩條來討論,再回頭討論「偷拍」與否。
首先: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是常在PTT上面看到的兩條罪之一:誹謗(另外一條就是公然侮辱)。
一般是用在「散布謠言敗壞名聲」這行為,但是原PO朋友的狀況一樣可以用這一條。
因為私密照這種東西,配上原PO朋友的男朋友貼在色情論壇上面的「標題」,
已經足以敗壞她的名譽,這是可以適用的,特別是已經有散布圖片,
所以310條第二項加重誹謗完全適用。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散佈猥褻圖片,就是這一條235,我想不用多說明,看法條也懂。
重點在第三項:是否是偷拍圖片。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請注意315-1條當中的說明,不管是第一款還是二款,詞語中都有用到「窺」、「竊」,
這就是代表偷偷來的意思,也就是違反當事人意願或者當事人不知情的狀況下之行為。
這一條的罪刑可到三年以下,算是上述法條當中比較嚴重的。
就是因為這行為違反了當事人的主觀意識,以行為來說是已經侵犯他人自由。
至於上面有版友提到318,318主要是針對他人秘密(個人資料、對話紀錄等),
這跟315會有重疊狀況,而這個CASE主要針對身體隱私部位照片,
所以適用法條會以315為主。
下面特別要注意一點: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妨害風化罪章的235,是公訴罪,但是妨害秘密的315必須要告訴乃論,
也就是要有人提出告訴才可以成案。
作者: Machadango (抹茶糰子)   2014-03-15 13:32:00
推!
作者: ba3932 (貓膩號:)   2014-03-15 13:33:00
啊嗚~我的法條背錯條了(遮臉,推一下長知識
作者: masu1212 (老子)   2014-03-15 14:10:00
某推文又再檢討受害人 真的一堆這種人==
作者: nourri (nourri)   2014-03-15 14:20:00
已經在ptt教育到懶得教育了
作者: Lovetech (一念之差,哭哭)   2014-03-15 14:54:00
只能推了! 真的是貽笑大方
作者: applelatte (蘋果拿鐵)   2014-03-15 15:57:00
不要為不值得的人生氣,他還以為他很棒哩。
作者: loverxa (隨便的人)   2014-03-15 16:08:00
男方把他們〔一起拍〕的裸照 懂?
作者: ntb5768 (露娜)   2014-03-15 16:23:00
推這篇~ 有些人的同理心都不知道跑哪去了
作者: momogi1105 (桃園北川景子)   2014-03-15 16:25:00
小心天才小釣手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3-15 16:26:00
告訴權人是告訴、告訴權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告發。
作者: sorrowheaven (無雙)   2014-03-15 16:26:00
就算是合照 只要入鏡的都有人格權好嗎= =a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4-03-15 16:38:00
噓文的人想表達什麼? 就算散布的人有入鏡 一樣違法好嗎
作者: tingmeow (雪爐喵)   2014-03-15 16:42:00
男生在意自己裸體被別人看那幹麻貼出來啦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3-15 16:44:00
不同意那幾條刑法修正是同理心,只是社會的報復式想法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3-15 16:45:00
罷了~
作者: wn2006914 (tity)   2014-03-15 17:09:00
推這篇 原po朋友加油
作者: nora119 (勇敢)   2014-03-15 17:51:00
推!!
作者: ero7728 (Summer)   2014-03-15 17:54:00
上篇回覆到底尖酸難聽在哪裡了....
作者: mindykuo (阿K)   2014-03-15 21:25:00
推這篇
作者: credo8 (8)   2014-03-15 22:43:00
太強了~推~
作者: sweetisly (超彩色生命)   2014-03-18 00:07:00
酒駕致人於死是過失嗎?社會案件引起同情心所以加重嗎?難道酒駕的人說因為酒醉了所以我不知道就能是過失嗎?
作者: sweetisly (超彩色生命)   2014-03-18 00:08:00
除了酒駕的案例之外,我都非常認同M大的說法
作者: sweetisly (超彩色生命)   2014-03-18 00:09:00
但我覺得要避免酒駕有太多因素(代駕、計程車)可以避免酒駕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行為,有意識轉鑰匙踩油門
作者: sweetisly (超彩色生命)   2014-03-18 00:10:00
但沒意識前面有人或直接撞到人嗎?
作者: sweetisly (超彩色生命)   2014-03-18 00:12:00
對不起,我離題了.因為媽媽前幾個月被酒駕當場撞飛致死
作者: sweetisly (超彩色生命)   2014-03-18 00:13:00
(是行人,在白線內....)我激動了,m大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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