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難過] 洪仲丘案輕判

作者: ArrancarnNo4 (4號)   2014-03-08 07:57:03
看板上討論很熱烈,也有很多先進發表了擲地有聲的看法
不過說到人命不如動物我倒有點意見
鑒於目前出來的只有宣判的部分,正式的判決書還沒出來
所以以下看法大多只是個人想法跟猜測
有人說虐死動物都要判多重多重,虐死仲丘居然輕判6個月
首先,軍刑法 上官藉勢虐待致死這是一個加重結果犯,可以簡單的理解為虐待+過失致死
意思是故意虐待但沒有殺人故意,不小心讓人死了
而虐待跟致死之間必須有危險關聯(也就是虐待跟死亡要有因果關係)
我們先來看動物方面
參照動物保護法(先不討論保育類動物)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
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
、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
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
金。
也就是說如果我虐待動物致死,至少要五年內虐待動物致死兩次,才會有可能被判刑1年
以下,初次犯罪的話,要情節重大才有行政罰,那單純虐待動物沒致死就會更輕
動保法第30條(節錄)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
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純虐待頂多罰1萬5~7萬5,不小心虐死了或5年內虐待2次以上,刑期是1年以下
然後我們來看看陸海空軍刑法
第44條第二項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凌虐一次就有5年以下刑責了,單就條文本身的刑度來說,熟輕孰重?
(唯一讓人不滿的是,居然沒有併科罰金的規定,導致這次沒辦法併科罰金!)
這次陳毅勳被判藉勢凌虐軍人,而不是加重結果的凌虐致死
宣判上認為陳雖然有凌虐洪,但在他負責的時段跟操練結束後,並沒有造成會致死的傷
害結果出現,所以雖然他故意凌虐洪,但他的凌虐造成的傷害強度並不至於導致死亡
(也就是宣判上所說,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陳的操練跟熱中暑有因果關係)
真正導致熱中暑死亡的,是在他之後接手的那幾個人(也就是被判過失致死的那幾位)
所以陳毅勳不用為死亡負責,自然也就沒有加重結果的可能
結論上來說,他是初犯(可能不是第一次操兵,但畢竟沒有前科)、不用為死亡結果負責
再考慮到他施加凌虐的手段只是高強度的操練,而其他一起被操的士兵也沒有受到傷害
(宣判沒提,所以我想可能連輕傷都不見得有)
若他犯後態度良好又有悔意
(姑且不論是真的有悔意還是假的)
凌虐致重傷也才3年起跳,如果連輕傷都沒有,也沒有證據證明他用了甚麼非常殘酷的手
段凌虐(SM啦、逼人吃屎啦、水地獄啦...)
那怎麼可能給他封頂判5年?
能夠爭執的刑度大概也就是3年以下,連輕傷都沒,可能就縮小到2年以下了
加上剛剛說的初犯、犯後態度、證據可能也不太夠
6個月是有點輕但就算重判大概也不會超過1年半吧,我想
所以其實並不能簡單的說虐死人比虐死一隻貓還不如,因為法官認定的證據只證明有虐待
(單純過度操練)而不到致死的程度,基本上就不能說"虐死人"(單純以宣判來說)
如果要拿動物保護法來相比的話,要等到虐待第二次以上才會有刑罰
而且動保法刑期好像通通都是1年以下,哪裡來的虐待貓比虐待人重?
其他接手的人,因為不是上官或資深士兵,所以不可能討論軍刑法的凌虐軍人罪
就通通回歸刑法的殺人或傷害致死、業務過失致死
殺人故意當然無法證明,所以不可能用
比較可能符合大家情感的是傷害致死,但也沒用到這條
我看完宣判以後,推測是因為他們接手操練的時候,是依照一般程序進行正常的操練
而不是像陳毅勳一樣故意過度操練
加上客觀的證據也無法證明他們有傷害故意(同時也有其他兵被操,其他人都沒事)
法官自然也沒辦法判他們傷害致死
最後只能全部丟去過失致死(沒注意洪的身體狀況不能負荷一般操練、沒有更換可以遮陽
的場地.......)
刑法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
元以下罰金。
(罰金的計算方式有變了,只是條文還是用舊幣制而已)
其實依法條規定來說,要爭執輕判的話,應該要針對這些被判業務過失致死的人才對
不過這些小兵其實才是最倒楣的
有惡意凌虐的人是陳毅勳等人,小兵們雖有疏忽但也是按照正常強度操練
正常來說是不應該死人的
結果之前累積的疲勞跟傷害大爆發,人死在他們手上
但現存證據卻無法證明陳毅勳的操練跟洪仲丘的死亡間有因果關係
(死於熱中暑,偏偏陳毅勳凌虐完沒有熱中暑的狀況發生)
或許我們用腳趾頭想也會覺得怎麼可能沒關聯,但證據無法證明
因此法官不能胡亂推測
如果今天法官重判他們5年,我想這才是不公不義
法官或許也注意到這點,所以沒有讓他們背比陳毅勳更重的刑期
總之,從宣判來看,證據只能證明洪仲丘死在兩組人馬的手下
一組凌虐,一組過失致死
但沒辦法混在一起變成凌虐致死
至於范佐憲,他只是把人送進去而已
除非有證據證明他指使裡面的人搞死洪,不然,他離洪的死亡更遠
更不可能讓法官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了
不過還是要等判決書正式出來啦,以上只是我個人小小的感想跟猜測
其實真的不關法官的事啊...證據就這樣,我想頂多就6個月跟2年的差異而已
然而,就算判2年,大家會滿意嗎?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4-03-08 09:11:00
就理性說還是判輕了點
作者: wjs19 (冏毛男)   2014-03-08 09:41:00
樓上,會覺得判輕,就不是理性了吧
作者: Hakanai (はにかむ夕暮れ)   2014-03-08 10:39:00
推一個~ 受教了 @_@
作者: Gratulor (與光同行)   2014-03-08 11:19:00
判兩年會有裁量瑕疵的問題。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4-03-08 11:32:00
其實事情如果發生在自己喜愛的家人身上 看法多多少少會改變
作者: blaukatze (姬 泰)   2014-03-08 11:32:00
確實是輕了點 很多法律從業人員也這麼覺得 他們只是在替法官辯護判決在合理範圍內 並不是說不應該再重一點
作者: roxas (旁白)   2014-03-08 11:34:00
看完Legal high2後對現在的社會現象很迷網阿...
作者: Fugue (逃之夭夭)   2014-03-08 11:34:00
哪裡來的「理性」?誰的「理性」?
作者: roxas (旁白)   2014-03-08 11:36:00
古美門:這不過就是一場以絞死討厭鬼為目的的國民運動
作者: tsunade802 (紫陽花)   2014-03-08 12:36:00
法官看證據說話
作者: iluvcorn (玉米)   2014-03-08 12:59:00
很多人都覺得應該要271吧 名嘴 媒體也一直誘導往那方向想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4-03-08 15:03:00
刑度裁量範圍內本就有輕重之分 8個月跟一年也有輕重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4-03-08 15:05:00
並不是認為法官判決完全正確才是理性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4-03-08 15:08:00
我並沒說判決錯誤只是對刑度表達意見 我相信不同法官來判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4-03-08 15:09:00
結果也會有所不同 這就是自由心證的結果
作者: shin1226 (Iris)   2014-03-09 00:06:00
適用法條就如此 法官不可能超出法條外判刑 這案子再判也不會再判多重吧..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4-03-09 05:41:00
你真的有看法條刑度有多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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