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多元成家的問題

作者: HGON (和高)   2013-11-07 21:08:30
※ 引述《tina81820 (tina81820)》之銘言:
關於即將修改的婚姻法裡面有一條說可以跟旁系血親結婚,
意思是如果我今天跟我表哥相愛就可以結婚嗎?(大驚
想知道為什麼要開放可以與旁系血親結婚的原因在那裡
不太了解的弱弱來回答 XD
這種漏洞是有可能的(?),
所以我覺得法案有必要再討論考量和加強配套方案
但是伴侶制度主要是
「不是愛情性行為基礎」關係良好的兩人
我覺得主要是想保障這種人吧? 比方說一起打仗出生入死的男性同袍
最後都沒有結婚成家,但他們的感情已經好到對彼此來說非常重要
但他們就是異性戀啊XD 搞不好還會到處去把妹(誤)
但假設他們沒有親人的話
那為什麼彼此就不能在法律上成為重要關係人呢?
我覺得大家可能一看到就下意識覺得是"性"以及"愛情"
所以才會有這種感覺,但法案本質應該是想擴充到"非性"及"非愛情"的人
啊那個伴侶兩字誤導了大家,改成重要關係人會不會比較好理解XD
對於這種人,規定說
「要守性忠貞」才是莫名其妙的事情吧
再來是,伴侶法裡說可以單方解約,也可以認養小孩。有知道就算解約了還是得盡義務撫養
可是這一點怎麼想都覺得有點可怕(?
感覺任一方說想離開就可以馬上閃人,如果有小孩不是對小朋友很傷嗎?
想請問,為什麼也要開放伴侶制既是單方解約,但又可以認養呢?
同上
因為兩方都有隨時真的結婚成家的自由性
所以可以單方解約,跟有心人士誤導成「鼓勵大家始亂終棄」
是完全不一樣的兩回事
至於小孩的部份我也覺得不太妥
然後我講得是立案本意
至於可能的漏洞就需要大家一起完善
寫這樣不代表我就贊成或反對法案
只是說好端端的立意被誤解就太可惜了一點
我知道也是滿多在婚姻制裡隨便離婚拋下小孩不管的,不過感覺婚姻是要雙方共同解約,就比較有點保障(?
關於家庭制,真的有點難理解…
我自己理解是,就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共同組成有法律認證的家庭
可以財產沒有保障這樣
這方面我是覺得
很多人親緣關係很良好,所以沒有意識到其他種可能性
但假設說一群一起在孤兒院長大的朋友們
他們沒有親人,但也沒有一個"所謂的家"
長大後一起租房子感情很好,這樣能不能給他們法律上"家庭"的名分和一些福利呢?
私生子得不到家族認同
父母死後決定跟自己認識的幾個重要朋友或鄰居(?)啥的
組成一個他可以歸屬的地方,有沒有可能這樣呢
法案本身絕對不完美也有漏洞需要再審酌
我也不是絕對贊成或反對法案,我只是想分享說這法案的立意
是為了保護那些「多元」的感情,多元不是多P XD
絕對不是「鼓勵亂倫」「鼓勵外遇」「鼓勵3P」這樣 XD
如果我有講錯還請大家指正<(_ _)>
現在看起來,我認為婚姻法真的滿完善的,但是伴侶跟家庭不知道是我瞭解的不夠多,總覺得還是有很多地方可以更完善(?
還請女孩們解答了
越多人討論就越多人監督!
法案就可以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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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cc134456 (琮)   2012-01-07 20:32:00
一樣不能跟旁系血親結婚不過可以和旁系血親結為伴侶
作者: jima (島)   2012-01-07 20:35:00
板上/多元 之前有過討論
作者: ccc134456 (琮)   2012-01-07 20:35:00
看看19620篇就知道很多人想離婚離不成而活在痛苦之中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7 20:37:00
阿,c大不好意思我搞錯了,是開放三等親可以結婚,那為什麼可以結阿?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7 20:38:00
應該是問,為什麼又開放了
作者: Linzoma (Heaven knows I tried)   2012-01-07 20:44:00
伴侶跟結婚不同唷 草案沒提到開放三等親結婚 只有提到直系血親可以結成伴侶
作者: jima (島)   2012-01-07 20:45:00
我比較好奇原PO看到的資訊是哪來的……
作者: yshin (心歪歪)   2012-01-07 20:46:00
我也很好奇
作者: Linzoma (Heaven knows I tried)   2012-01-07 20:47:00
阿 我看錯 是不能跟直系血親結成伴侶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7 20:50:00
伴侶聯盟的!!我覺得我理解力太低了怕有錯誤才上來問大家(順便給大家笑一下……
作者: ashkaze (畏怕陽光)   2012-01-07 21:16:00
出發點是好的,但扯到收養就...
作者: kyotenkacat (maina)   2012-01-07 21:23:00
真心覺得伴侶兩個字根本就取錯了 才導致很多誤解
作者: AppleAlice   2012-01-07 21:33:00
弄這麼複雜想單純支持個同性婚姻的反而難表態了...
作者: HGON (和高)   2012-01-07 21:37:00
我也覺得好複雜,這樣根本是在考驗理解能力(皺眉頭(⊙o⊙))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7 22:21:00
有鼓勵阿別說沒有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2-01-07 22:43:00
有小孩還是一樣要扶養喔
作者: flysky2 (蚹蝂)   2012-01-07 22:46:00
推這篇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2-01-07 22:47:00
另外伴侶制度要性忠貞也可以 雙方立定民事契約就好
作者: lovesthenry (因為愛是絕對的跋扈。)   2012-01-07 23:05:00
到底是哪個部份鼓勵啦,說清楚好嗎?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7 23:29:00
請問家庭制可以收養小孩嗎?我也覺得伴侶制應該改個名,共同生活法之類的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2-01-07 23:32:00
家庭制是什麼?_? 現行法律是單身者和夫妻(也只有這兩種狀態)未來如果同志婚姻和伴侶制度通過,那處於這二種狀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7 23:33:00
多元成家要推的第三個草案,家庭制!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2-01-07 23:34:00
態的人也可以。另外伴侶我猜是從partner翻過來的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2-01-07 23:35:00
第三個是多人家屬吧!多人家屬可以收養小孩,但只能以個人身份收養不能共同收養。另外如果多人成家的成員如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2-01-07 23:36:00
果包含有配偶(婚姻&伴侶)必須要共同加入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7 23:39:00
cc大,我不太懂…意思是如果有三個人組成家庭AB是一對的,但C想要領養小孩,AB就有義務一起照顧?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2-01-07 23:41:00
AB沒有照顧的義務喔!除非是AB收養的
作者: HGON (和高)   2012-01-07 23:41:00
意思是多人家屬中可以依個別資格收養的意思嗎?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2-01-07 23:42:00
成你的舉例,如果ABC之後想再與DE這對配偶締結多人家屬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7 23:42:00
那你說的共同加入是指如果A想要收養,所以B就得加入嗎?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2-01-07 23:43:00
而DE本身就有小孩了,那締結之後還也是DE負責扶養義務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2-01-07 23:44:00
共同加入是指:A與C想成家,但因為A已經有配偶了,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2-01-07 23:45:00
而婚姻和伴侶制度都限定不能重複締結,所以就要改成締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2-01-07 23:46:00
節多人家屬,C和A與A的配偶B要一起締結不能只有C和A你可以想成我想和我的好友締結伴侶,但他已經結婚了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2-01-07 23:47:00
所以我們三個人一起成為多人家屬,好友和她配偶會繼續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7 23:47:00
CC大在請問一下…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7 23:49:00
那好友的配偶反對結為多人家屬,那我跟好友可以忽略直接諦結嗎?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2-01-07 23:51:00
不行喔XD他配偶一定要同意加入 除非他們離婚/解除伴侶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7 23:53:00
看威脅利誘可不可逼對方答應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7 23:53:00
那這樣就沒有小三問題啦(?除非配偶強迫意願之類的
作者: HsiaoHua ( 貓在桌上打瞌睡。)   2012-01-07 23:53:00
我也覺得伴侶這個名詞取得容易誤解 很多人根本不看條文
作者: HsiaoHua ( 貓在桌上打瞌睡。)   2012-01-07 23:54:00
內容的啊 就像有些人聽到家屬制度就覺得是為了多P一樣= =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7 23:55:00
改個伙伴或是搭檔聽起來很熱血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7 23:55:00
伴侶名稱滿準確的阿 很多地方跟配偶位階一樣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2-01-07 23:56:00
多人家屬之間沒有性義務喔~所以我好友的配偶不能因為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7 23:56:00
而且有伴侶就不能和別人結婚 有排他性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2-01-07 23:57:00
我不跟他做愛而告上法庭訴請解除關係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00:00:00
不用上法院吧 直接解除就可以了
作者: muskox (讚)   2012-01-08 00:05:00
請問「伴侶」的法律地位用意是啥?一群好朋友就不能「只是
作者: muskox (讚)   2012-01-08 00:06:00
好朋友」嗎?就一定要弄個「伴侶」?是要求心安還是怎樣?
作者: muskox (讚)   2012-01-08 00:08:00
又沒有繼承權,又沒有法定權力義務,這個「法律關係」要做啥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00:09:00
伴侶是一對一你搞錯了
作者: muskox (讚)   2012-01-08 00:09:00
兩個男的要住一起,外人也不會多說什麼,弄個伴侶的用意是?
作者: muskox (讚)   2012-01-08 00:11:00
總要有個用意吧!婚姻有許多權力義務以及繼承權、醫療代理權伴侶啥都沒有,就只有個名字叫「伴侶」,這不是喊爽的是什麼
作者: muskox (讚)   2012-01-08 00:12:00
要喊爽,根本不用立法,社會上一堆不婚男女都在那喊爽的啊
作者: muskox (讚)   2012-01-08 00:13:00
死不結婚,天天叫對方老公老婆的一堆,有沒有伴侶制有差嗎?
作者: egria34 (歲月靜好)   2012-01-08 00:17:00
伴侶制的設計上有繼承權啊,您要不要再看清楚伴侶制度草案第1058-10條 http://ppt.cc/LrfV草案我幫您找了,請撥空看看吧
作者: egria34 (歲月靜好)   2012-01-08 00:19:00
該條文內準用的民法相關條文一起幫您找了,請見下方網址http://ppt.cc/2;rR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2-01-08 00:20:00
伴侶間贈與免稅嗎?
作者: egria34 (歲月靜好)   2012-01-08 00:20:00
btw 伴侶制是不分同性或異性伴侶都可以適用的
作者: 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2012-01-08 00:23:00
如果好朋友就等於伴侶 為何要限制只能1個伴侶?
作者: 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2012-01-08 00:25:00
很多好朋友不行嗎 或是都變成伴侶阿 限制好朋友只能1個 真奇怪
作者: Kukuxumusu (Kukuxumusu)   2012-01-08 00:31:00
其實單純看伴侶這個字 我覺得滿中性的 應該是近代的
作者: Kukuxumusu (Kukuxumusu)   2012-01-08 00:32:00
使用方式不同耶 我是覺得中文真複雜話說 我猜用伴侶這個字 是不是因為國外稱為同居人 是稱
作者: Kukuxumusu (Kukuxumusu)   2012-01-08 00:33:00
partner這個字除了愛侶之外 也可以當做合夥人 同夥解讀所以稱伴侶疑似OK但翻成中文就其妙了
作者: 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2012-01-08 00:37:00
那合夥人.同居人也可以是多人 如果不是"伴侶" 何必限制1人的條件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8 00:48:00
我猜這就是多人家屬的發想?
作者: tina81820 (tina81820討論過於集中在)   2012-01-08 00:49:00
這樣就可以不限定人數而成家
作者: shounyuh (shoun)   2012-01-08 00:53:00
伴侶就是有醫療代理權、繼承權,也可以協商財產與家用的分配,要噓之前把法條看一下吧!!不要自己打臉....
作者: jane820113 (林呱呱)   2012-01-08 01:21:00
推樓上 m大 伴侶哪來限制好朋友 親人 不想結婚的戀人
作者: jane820113 (林呱呱)   2012-01-08 01:22:00
為什麼不行?
作者: overhead (overhead)   2012-01-08 05:28:00
雖然三條官方說法是互為獨立 但我倒覺得是逐條更前衛 包
作者: overhead (overhead)   2012-01-08 05:29:00
容性更大 最傳統是目前婚姻制度 最前衛就是第三條了不知道幾十幾百年後 會不會有越來越多像第三條的家庭?
作者: overhead (overhead)   2012-01-08 05:30:00
記得一些漫畫也有演這種來自各地的人一起組成家庭的概念
作者: Sioli (客人)   2012-01-08 12:23:00
我覺得既然要有法律保障他們的權利,那也要規定他們的責任
作者: Sioli (客人)   2012-01-08 12:24:00
就像婚姻一樣,給權利就要規定義務 也不可以單方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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