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溫瑞安和神州事件

作者: azuku (屬於浪遊者的狂歡節)   2008-04-24 22:42:31
【文化事件簿】溫瑞安被捕 1980年9月25日 以文找文
來自馬來西亞的作家溫瑞安秉持在大馬創辦「天狼星詩社」的精神,來台後於1975年和女
友方娥真等人創辦「神州詩社」(後改名「神州社」),寫詩、練武,並透過閱讀、歌唱
等手段,歌詠中華山河,頌揚中華文化,短短四、五年內,即吸引三百餘人加入社團。詩
社組織精密,向心力強,引發情治單位嚴重關切,1980年9月25日溫、方二人被捕。次年1
月11日經軍法審判裁定「為匪宣傳」,感化三年。僅羈押三月餘,未經審訊,遣送出境,
此後輾轉於大馬、香港等地近三年,1983年底獲准在香港定居。溫瑞安勤寫不輟,後以「
現代派武俠」開創武俠小說新風格,作品暢銷於中港
台三地。
【文獻】
溫瑞安方娥真為匪宣傳 軍法裁定交付感化三年
(1981-02-12/聯合報/3版)
<台北訊>
台灣警備總部昨天宣布,創辦「神州社」的馬來西亞華僑溫瑞安及方娥真,因從事為匪宣
傳之不法活動,經警備總部軍事檢察官提出聲請,軍事法庭已裁定各交付感化三年,以保
護管束代之。
被告溫瑞安,二十六歲;方娥真,女,二十七歲。均為廣東人。
軍事法庭並裁定將匪製圖片雜誌、錄音帶、書籍及產品等六十八件沒收。
裁定書指出,被告溫瑞安、方娥真係馬來西亞土生華僑,因經常收聽匪播、閱讀匪書,及
受馬來西亞報軍雜誌報導大陸匪區新聞的影響,思想傾匪,先後於民國六十二年、六十三
年間,以升學名義來台,在台創辦「神州社」,以文藝為號召,吸收青年學生,採檢討批
鬥、競賽等方式,並鼓勵社員以社為家,致部分社員離家、休學或退學。溫、方兩人也因
而荒廢學業,而以作家名義,取得我國外僑居留證,在台居留。
溫瑞安復利用每年返馬來西亞機會,偷將匪歌錄音帶、匪書、毛匪澤東、周匪恩來、林匪
彪等匪酋剪報照片、匪區風景照片、匪民兵活動圖片、匪電影海報、匪產品等攜帶來台,
贈送社員或供社員閱讀播聽,灌輸社員傾匪思想;並利用出國機會,帶領社員觀看匪電影
;社員集會或活動時,則播放「松花江上」、「中國民歌選集」及教唱「游擊隊之歌」、
「黃河船夫曲」、「草原之秋」等匪歌,引發社員對大陸的嚮往,並公開向社員發表:『
大陸的產品是大陸人民親手做的,做得很好,有值得學習的地方,香港國貨公司、貨品很
多,可以購買。』『周恩來很漂亮,訪蘇俄時,接受記者訪問,用英文說,今天是「中文
的時代」後,即用中文交談。他很有民族心,他死後大陸百姓都追悼他。』『大陸有核子
彈、原子彈,武力很強,中共已進入聯合國,國際上很有地位。』等為匪宣傳言論。
另外,方娥真除幫忙溫瑞安存放匪雜誌、圖片、錄音帶、產品等供社員閱讀播聽,以及與
溫瑞安一同帶領社員觀看匪電影外,又在社員集會活動時,唱「湘妃怨」、「草原之夜」
、「探情郎」等匪歌,為匪宣傳。案經警總保安處察覺,移送軍法處偵辦。
警總表示,被告溫瑞安、方娥真向多數人公開傳閱匪書,播放及教唱匪歌,發表利匪言論
,核其等所為,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為有利於匪之宣傳罪,惟念被告等均係僑生,
生長國外,致對匪認識不清,思想模糊,且於案發後即坦誠供認,深具悔意,為啟自新,
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條,戡亂時
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九十二條、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裁定各交付感化三年,各以保護管束代之,以觀後效。
作者: joycewanga (宒宒)   2008-04-25 12: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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