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sska 站內信騷擾

作者: JUNstudio (agGREssion)   2023-07-07 23:32:58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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ψ 檢 舉 人︰ JUNstudio
ψ 被檢舉人︰ sska
ψ 檢舉事由︰ sska屢次轉寄自己發表的文章至本人信箱
ψ 檢舉說明︰
1. 被檢舉人集團轉寄自己的文章騷擾本人
被檢舉人 sska 夥同 nice99(已註銷)/ gogles(已註銷)自2021年5月起,於本站
內屢次對本人進行各種方式的騷擾。因為本人擔任國家體育場群組長職務,由於職務
需要,自認不應該設定黑名單阻絕其他使用者來信,僅能回信提醒無法受理其私信要
求,並建議被檢舉人集團應至正確看板提起申訴。因此對於過往法務部對類似案例之
回覆,僅能表示理解,但無法認同且認為無助於改變現狀,故過去並未提出檢舉。
而被檢舉人集團自2022年8月起,開始將自己在其他看板的文章,透過轉寄信箱的方
式,將這些文章直接轉寄到本人信箱,意圖癱瘓本人帳號正常使用權限,由於本人具
備組務管理身份,信箱容量空間足夠,故未造成本人帳號使用權利之負面影響。但同
時間,被檢舉人集團亦以同樣方式騷擾其他使用者,並經法務部認定違規:
1 ! 9/05 RG5678 □ [檢舉] gogles 站內信騷擾
2 ! 9/05 hunng5 □ [檢舉] gogles站內信騷擾
3 ! 9/11 sunnie □ [檢舉] gogles站內信騷擾
● 4 ! 9/12 PttLegist R: [檢舉] gogles 站內信騷擾
由於被檢舉人集團已受到法務部懲處,本人認為被檢舉人應會得到教訓,故並未提出
檢舉。
然而,被檢舉人集團於2022年6月再度故技重施,用同樣的方式繼續騷擾我或著其他
特定使用者,並持續於本人管轄群組外之他板(如八卦板、黑特板、邊緣板....等)
發表攻訐本人或著其他使用者之言論,並將該篇文章直接轉寄至使用者信箱,其論述
主張與行為模式,與前案 #1Z7YdoR7 (Violation) 之違規行為,完全一致,同時本
人亦知悉,除了本人以外,近日亦有他人受到此種騷擾。但本人未於此時提出檢舉。
本人自認因具備群組管理身份,不適合對被檢舉人集團提出檢舉,否則會被部份好事
者扭曲事實,認為站方給予組務人員不當特權,進而持續污衊本人或著站方管理人員
。但本人仍應該在站方賦予的權力與義務之中,積極帶領群組發展,故自認有其必要
提出檢舉,作為本人後續對於所轄群組進行改善措施之第一步。本人未來將會在站方
授權的權利義務規範中,對於此種惡劣犯行使用者提出若干管制措施,以便保障群組
多數使用者的合理使用權利。
2. 被檢舉人所屬集團之違規行為已影響本群組看板秩序
被檢舉人集團之作為已嚴重影響國家體育場群組部份看板秩序,除了降低使用者於本
群組部份討論板之參與意願外,亦已影響部份昧於事實之使用者對本群組事務運作之
信任度,此舉雖非法務部管轄職權之內,但貴單位之前揭處分並未使被檢舉人集團改
正其違規行為,顯見此種處分方式未能收致效果。
同時本人亦知悉,被檢舉人集團亦於近期多次使用不同的表達方式去騷擾站方人員,
但由於板務人員之管理措施難以收至成效,同時站方人員之考量亦可能類同本人之顧
慮,故不適合向站方提出檢舉。同時其他受騷擾的使用者,亦有各自考量未提出檢舉
,或許是沒有時間提出檢舉,或認為檢舉效果不佳,都只是證明被檢舉人集團善於鑽
營本站帳號註冊或著板務管理漏洞之技能高超,亦突顯本站帳號部對於惡劣犯行使用
者之處分方式,仍力有未逮。
本人提出此檢舉案,目的不在於要求法務部或帳號部應積極處理此種惡劣犯行使用者
,僅作為提醒相關單位,目前現行處分內容無法符合實務需求,亦無法確切保障多數
良善使用者之合法權利。本人僅能表示,未來會在所轄群組內,積極進行其他合法措
施,讓使用者在本人所轄群組,有發表言論之自由,亦有不受惡劣犯行威脅之安全保
障。
3. 本人不打算提出14天以內之證據
本人認為,被檢舉人集團已有騷擾本人與其他使用者之事實,應採用2022/06/15他案
判例 #1aYo442r (Violation) 之邏輯,認定 sska 及其所屬集團有騷擾本人之事實。
但誠如前述,本人對於法務部罰單處分之效果已不甚有信心,且根據近三年被騷擾的
經驗亦不認為被檢舉人集團有改過向善的可能性,同時亦考量好事者會藉此案作為繼
續攻訐本人或著站方人員之話資,故在此提出14天以前的騷擾信件證據。
本案若法務部認定證據已過追訴期,判決本案駁回或不受理,亦也無妨。本人及其他
無辜使用者,屢次受到 sska等人以各種方式進行騷擾,已是事實,並不會因為法務
部之判決結果而消滅此事實。
但若法務部認為本案符合本板規範所述「其他特殊情事」時,本人亦無意檢附其他適
當之證據。
若法務部或著其他站方人員,會因為本案而去思考改善相關規範,或著找尋其他管道
積極保障無辜使用者之權利,那亦算是本檢舉案之意外收穫。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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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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