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study違反本板板規

作者: study11 (Don't give up.)   2016-10-29 01:38:25
※ 引述《ra065311 (蕭雲)》之銘言:
: ※ 引述《study11 ()》之銘言:
: : 我們交手從2007年開始的,你不要故意裝傻,2016~2007長達9年的時間,
: : 你有備存資料嗎?老實講,我是沒有,還是我們要調ptt的檔案資料,
: : 法院見!這句話已經造成被害人心生恐懼,你現在已經涉及恐嚇罪!
: 05/10/2012 22:16:37 Thu
: 11/12/2013 07:55:01 Tue
: 前兩個帳號註冊日期都在2012年後,請提出2007年開始之證據。
: 閣下控訴本人,自當由閣下提出證據,豈有原告要被告提出證據的道理。
: 我國憲法賦予人民訴訟之權力,表示將行使訴訟權(揚言提告)不構成恐嚇。
: 望閣下先了解相關法律後再來。
證據在ptt資料庫內,要證據要調出檔案庫內的資料,
你說你已備存2012~2016的檔案?4年的時間,很難讓人信服!
我只是一個老百姓而已,你儲存本人的檔案長達四年的時間?
若不是你刻意針對性本人而來,你何需儲存本人的檔案!
訴訟權,濫訴的行為就如你這種人,言語帶恐嚇行為,還不承認,
栽贓嫁禍他人,窺探他人個資,毀謗他人清白!
若我所說非假,你自行去調閱ptt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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