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PttLifeLaw板不當判決

作者: GLPLy (王者右手的榮耀)   2016-09-08 18:06:47
申訴人:GLPLy
申訴判決:
文章代碼(AID): #1NqEZQTR (PttLifeLaw) [ptt.cc] [公告] GLPLy 水桶兩週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73308890.A.75B.html
申訴理由:
板主認為以不交接為索取資遣費是違法手段
所以認定本人之推文鼓勵違法,為妨礙看板秩序
但法律上所認為之離職義務應為交還工作上所代為保管的物品、帳冊、預支之工資等
而該文內所指的交接為:雇主要詢問職務交接公務上的事情,要求其手機保持開機
顯然不同
推文所指之不交接並非違法手段,所以並無妨礙看板秩序行為
要求撤銷該判決
並附上所做出該項推文建議之推論過程於下
以證明推文內容為詳細考慮後之建議,而非鼓勵違法之行為
對於princess569於版上請求建議之案例分析如下
#1Np-vFad (PttLifeLaw)
1.該雇傭契約是否已合法終止
(1)是否已為解雇之通知
合法之解雇必須明示其解僱理由,並且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
於本案例中,雇主並未明白表示行使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二項之契約中止權
雇主是否已為合法之解僱通知尚有疑義,難認定本契約已合法中止
(2)本案例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二項之重大侮辱之行為
參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14號判決
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2 項規定,勞工對
於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雇主得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
約。所謂侮辱,係指以言語或舉動使他人覺得難堪而言;
而重大與否,則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侮辱者所受侵害之
嚴重性,並斟酌勞工及受侮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度、
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及平時
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且基於憲法保
障工作權,尚須該勞工之侮辱行為,已達於令雇主繼續勞
動契約給付工資,甚至待預告期滿再終止勞動契約均已成
為不可期待之狀況,或繼續勞動契約將造成雇主之損害,
非採取此等非常手段不能防免之程度,始得謂符合該條所
謂重大侮辱要件,而由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A.該行為是否侮辱
a.中指圖部份(有疑問)
我國實務對於情感表達是否構成侮辱有不同見解(判決不一一附上)
但若單純對一事情表達強烈反對動作手勢,尚難認定為公然侮辱
b.噁心香水部份(認為不構成)
按我國對於侮辱的定義為未指摘具體事實,抽象謾罵、嘲笑或其
他足以貶損他人人格評價、使人難堪之言語,而本案當事人指稱香水噁心一事
,與人格貶損毫無相關,自然不構成侮辱行為。
c.歐巴桑稱呼部份
我國實務認為歐巴桑系台灣語言中對於年長婦女稱呼
本身為中性字眼,尚不構成侮辱之情事(判決我懶的找了,這應該很可以
理解吧)
結論:當事人是否有侮辱行為尚有疑問,不能說完全沒有可能,但機率實在不大
B.該行為縱然認為是侮辱,該行為的標的是否已經與其雇主之現實中名譽權連結
上有疑義
a.對於網路上之虛擬ID是否有名譽權,法院見解不一,即便採最嚴格的標準
也認為該ID必須為社會大眾所知悉為現實中之某人,方構成名譽權的損害
例如侮辱統神,必須統神一名稱為大眾所明知為該實況主之網路代號,
方能成立(身為板主應該多少知道統神是誰,能夠看明白這段吧)
b.於本案例中台灣人於正式文件中均使用中文名字與譯名,林judy之名是否為
其現實生活圈中之人所周知尚有疑問,令木木啾弟與林judy是否具直接之連結
,使人一望即知木木啾弟所指即為林judy,再連結於其現實生活之人格權,
其中過程之繁雜,推理之曲折,在法律上欲成立其關聯性可能十分困難。
C.退萬步言,縱然認定該行為為侮辱,而侮辱的標的亦為其雇主
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二項之重大侮辱之行為之重大要件
a.依本段之首所引用之判決,必須尚須該勞工之侮辱行為,已達於令雇主繼續勞
動契約給付工資,甚至待預告期滿再終止勞動契約均已成為不可期待之狀況
才能夠使用本條之契約終止權。
b.於本案中當事人於私人社群網站公開發表的言論,須有以下考量
I.是否已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
II.該公然侮辱是否與其工作具有關連性,以致當事人已影響到該雇傭契約
所訂定之目的
III.該行為是否已經無法用體制內記過,扣獎金,甚至預告解僱都無法即時
停止該損害的時候,雇主才可以主張本條之免預先告知解約權
(3)A.退萬步之後再退萬步
縱然認為以上均成立,該無預告解約為合法,勞工離職時之解約義務為民法上
之附隨義務,也就是相對於契約的主義務,該義務是用來避免主義務的價值受
到減損,例如我用真貨而不是水貨的價錢跟你買了一隻手機,而證明是否為真貨
的方法是保固證明書或發票,這對於我之後轉賣的價錢有重大影響,所以主義務
就是交付手機,附隨義務交付證明文件,讓主義務之標的能夠完整的得到保障
B.而雇傭契約之附隨義務為何呢?我國實務認為為交還工作上所代為保管的物品
、帳冊、預支之工資等,並就業務上所保管的資料交回即可。
C.於本案中雇主所要求的職務交接公務上的事情要問,要求其手機保持開機一事
顯然已經逾越法律上所定附隨義務(交接)的範圍,當然可以合法拒絕
(4)第三個萬步,就算公司認為員工的交接不確實,也只能提起
民事訴訟求償,不能預扣工資,亦不能用以為不發遣散費的藉口,員工本就是
經濟上的弱勢,若是還自毀長城,主動配合公司,那勞工的正義恐怕更難實現。
以上推論內容亦與版主depravity溝通過,但他不願意變更看法,所以尋求本版幫助
結論:固然當事人可以上法院爭取權益,但訴訟之成本高昂
若能以談判手段取得資遣費,不失為一保障自己之選擇
所以進行該項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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