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math999 站內信和水球騷擾

作者: Lavchi (拉維奇)   2015-05-30 01:36:36
判決主文:
檢舉人之檢舉駁回。
判決理由:
1. 按「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屬其他違規行為,
此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定有明文。此為本站站
規為保護使用者使用本站服務時,免受其他使用者水球、信件騷擾之規定。
另依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Violation): 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
通信、對話、對談,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
之騷擾行為。
2. 本案中無論是信件或水球紀錄,檢舉人並未明示請勿再次來信騷擾,或未明示
請勿再次水球騷擾,故不成立上述之違規行為。
3. 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 板發文申訴。
法務 Lavchi
※ 引述《peggyshieh (佩姬)》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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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ψ 檢 舉 人︰peggyshieh
: ψ 被檢舉人︰math999
: ψ 檢舉事由︰站內信與水球騷擾
: ψ 檢舉說明︰不斷寄信與水球,不理會也沒有用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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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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